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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災害防救相關制度之檢討

一、我國災害防救組織體系與計畫架構及其運作概述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災害防救相關制度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災害防救體制及財務現況概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叢宏安

(一)我國災害防救組織體系及其運作概況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分為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3層級,其架構詳如附圖2-1。茲就中央與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組織、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情形簡述如下:

1.中央政府災害防救組織:行政院設有最高災害防救政策決定組織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擔任政策協調平臺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專責幕僚作業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作為各部會層級上之災害防救統籌協調指揮機制;另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災害防救政策相關諮詢意見。在部會層級則以內政部為災害防救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依災害種類指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詳附表2-1),由各部會依權責辦理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工作,同時亦賦予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及運用後備軍人支援救災等權利義務,以強化我國救災應變機制。

2.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組織:為強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權責,採取與中央政府對應之體制,於災害防救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均應(得)設置災害防救會報,並成立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會報事務。

3.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當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各級政府相關權責人員視災害規模、性質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相關機關進駐共同運作,採功能分組執行救災;另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亦須設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應變措施。

附圖2-1:我國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註:1.資料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網站(https://www.cdprc.ey.gov.tw/cp.aspx?n=AB16E464A4CA3650,107年7月30日查詢資料)。

附表2-1: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災害類別職掌表

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

主管災害類別

1.內政部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

2.經濟部

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3.農委會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

4.交通部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

5.環保署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6.衛福部

生物病原災害

7.原能會

輻射災害

8.依法律規定或

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

其他災害

※註:1.資料來源,災害防救法第3條(截至107年7月30日止),本研究整理。

綜上,各級政府災害防救體系之運作大致係以設置災害防救會報決定災防政策、設立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幕僚作業、增加科技諮詢強化政策研擬及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構成應變核心。

(二)我國災害防救計畫架構及其運作概況

災害防救計畫是政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之行動依據與準則,依據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包括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等3種(詳附表2-2),其訂定程序及應檢討期程如下:

1.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每5年應辦理檢討作業。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分別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應每2年辦理檢討作業。

3.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每2年亦應辦理檢討作業。

在各類計畫運作層級及內容方面,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屬最上位之全國整體性、指導性、長期性災害防救綱要計畫;其次為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係實務性規範權責機關(構)所主管業務或事業應採行之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等事項。至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則須在不抵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之原則下,實質規範該地區辦理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等內容。

附表2-2:各類災害防救計畫訂定程序、層級、內容及檢討週期情形表

計畫類別

訂定者

核定者

備查者

層級

計畫內容

檢討週期

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上位計畫)

1.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2.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3.其他。

5年

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

1.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2.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3.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4.其他。

2年

公共事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2年

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不得抵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2年

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上級災害防救會報

不得抵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2年

※註:1.資料來源,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截至107年7月30日止),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