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勞工權益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勞工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基本勞動權益,102年7月由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全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及其附屬法規,明訂雇主等利害關係人應作為之義務,並藉由執行「安全衛生檢查」,查察雇主是否盡應有之義務,提供勞工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並保障基本勞動權益,以確保法令之落實;該部係以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為主政機關。
(一)安全衛生檢查中央、地方之權責分工
勞動檢查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是以,勞動檢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現行我國勞動檢查業務以中央專責安全衛生檢查、地方政府負責勞動條件檢查為原則,其分工狀況詳附表1。
附表1:執行安全衛生檢查機構一覽表
類別
執行安全衛生檢查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部職安署直屬之北區、中區、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中央主管機關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
1.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5個直轄市設置之勞動檢查處。
2.非授權範圍部分,仍由職安署三區中心執行勞動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授權有關機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
科技部所屬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所屬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資料。
(二)安全衛生檢查人力配置
我國因勞動檢查人力不足,影響檢查量能及勞檢覆蓋率,勞動部於106年4月20日獲行政院同意核增職安署進用43名職員及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勞動檢查機構增聘134名檢查人力,使全國勞檢員額達1千人(勞動條件檢查人力337名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663名),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人員已占全國勞動檢查人力三分之二;惟截至107年5月底,編制人力仍有121名缺額待補(詳附表2)。
附表2:近年度安全衛生檢查人力配置情形表 單位:人;%
檢查機構名稱
106年度
107年度
編制
人數
年底在職人數
編制 人數
5月底在職人數
缺額
占比
職安署(含三區中心)
203
162
203
162
41
20.20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78
68
78
68
10
12.82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
96
53
96
59
37
38.54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處
61
41
61
50
11
18.03
台中市勞動檢查處
72
61
72
59
13
18.06
台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
34
29
34
34
0
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82
76
82
75
7
8.54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16
16
16
16
0
-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作園區管理處
7
7
7
7
0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作園區管理處
7
6
7
6
1
14.29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作園區管理處
7
6
7
6
1
14.29
合 計
663
525
663
542
121
18.25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安署提供。
2.職安署有關補助員額如何分配部分,係以優先補助尚未完整授權之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為原則,期能協助各直轄市均完整辦理轄內勞動檢查業務。
3.臺南市政府前於106年1月1日成立「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編制1名正式人力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相關業務,為強化其檢查量能及因應授權該府轄內8個工業區之勞動檢查業務,爰職安署補助該市府33名檢查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