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等9家國營事業,均依職安法訂有職業安全政策與目標,並每年於職業安全委員會議檢討;各國營事業分別導入源頭管理之風險管理機制,訂有相關風險評估程序,每年定期對所轄業務進行風險鑑別。以中油為例,其訂定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作業程序,全公司各單位每年皆需針對其所轄業務進行風險鑑別,由轄區主管與該項作業人員共同執行風險評鑑工作,首先進行職務及作業清查,建立「職務及作業清查表」,依清查出之作業及流程進一步進行風險評鑑,完成「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表」,屬高風險作業立即檢討現有保護措施之完整性且儘速進行工程、管理改善方案或作業管制,以降低作業風險。
惟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規範仍有未落實執行。以815停電事件為例,依行政院之815停電事故行政調查專案報告,事故責任檢討,中油部分為:
(一)未訂定明確更換電源供應器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要求維修計畫送審核定。
(二)未落實風險管理及進行必要之安全防護。
(三)未依供氣合約及聯繫通報機制通知台電公司。
(四)施工過程未落實核准施工權責及未善盡監督之責。
又以中油「桃園第二柴油加氫脫硫工場」加熱爐出口端管線爆炸火警事件為例,該事件工安事故初步調查報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係加熱爐F-101出口12吋管線疑因高溫潛變破裂洩漏,引發氣爆火警;惟間接原因為不安全行為所造成(如:停進料泵未將加熱爐爐火完全切熄;在循環氣壓縮機C-101因連鎖保護機制停俥時,未依工作指導書規定停止送料、關斷加熱爐燃料;循環氫氣低低流量連鎖加熱爐及反應器進料泵之安全連鎖跳俥系統,未經變更管理程序即被旁路等);基本原因在管理方面為:
(一)在夜間開爐進油期間,工場長及助理工程師均未在現場督導指揮。
(二)開爐期間操作人力不足,對於製程異常發生之應變不及。
(三)操作人員對於處理製程異常狀況之判斷與訓練不足。
(四)製程危害評估不足,未能完全掌握系統潛在危害。
以上兩則事故反映徒有制度不足以確保工業安全,唯有公司內部已形塑優良安全文化,以落實工安管理及事故預防為優先選項,落實踐履相關程序並引進可靠之安全管理制度,如中油正加緊導入製成安全管理制度(PSM),以強化風險自主管理及提昇設備可靠度,期能進一步強化工業安全管理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