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現況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經營績效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昀雲 卓庭鈺
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明定,國營事業係指: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另依審計法第47條:「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50%者。」易言之,政府對公股投資事業之管理係以持股50%為分界門檻,超過者屬國營事業範疇,依預算法、決算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及審計法等法令進行規範與監督;反之為公私合營事業。
茲說明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暨再轉投資事業概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