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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經營績效探討

六、國發基金扶植企業發展之資金挹注情形及投資目的檢視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經營績效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昀雲 卓庭鈺

國家發展基金係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所設置基金;同法第30條第1款,基金用途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茲擇要說明106年度新增投資陽明海運公司、如興紡織公司及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等3家事業如下(詳附表21):

附表21:國家發展基金106年度直接投資民營事業案件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投資日期

投資公司名稱

投資金額

106 年 2 月

陽明海運公司

48.99

106 年 6 月

如興紡織公司

14.88

106 年 8 月

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0.5

※註:1.資料來源,國發基金提供。

(一)106年度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參與如興公司現金增資

為帶動我國產業升級,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國發基金於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期引導民間資金共同參與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106年度編列投資預算112億元,鎖定具潛力之成熟期企業投資;惟截至106年底止僅完成1件投資案(於106年6月參與認購如興公司之現金增資,投資金額14.16億元,詳附表22),其餘潛在投資案則表示尚在洽談或進入審議流程階段,相較當年度編列112億元投資預算,計畫鎖定物聯網、綠能等產業領域之企業加強投資並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進度未如預期。茲說明106年度參與投資案之重要內容如下:

1.投資標的及金額:106年3月國內紡織製造商-如興公司以擴大公司營運規模為由辦理現金增資7億股,每股溢價發行18.6元,總計增資130.2億元,並向國發基金申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參與投資案參與增資;該基金於同年6月9日第 57次管理會通過參與認購普通股 8,000 萬股,投資金額14.88 億元,期能協助國內紡織產業創新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

2.惟查如興公司營運績效始終未見起色,104年度至106年度分別虧損5.03億元、2.8億元及3.75億元(詳附表23);至107年虧損狀況仍未見改善,第1季虧損達1.7億元。遂經董事會決議於108年3月21日辦理減資12.59%以彌補虧損。該公司雖表示減資彌補虧損僅減少股數,公司淨值不變,且減資後將有助於改善財務結構及提高每股獲利表現。然股價仍反映其經營績效,該公司股價於106年第3季增資後尚維持在20元左右,至107年第2季收盤價僅賸14.5元,為近3年低點,按國發基金認購價每股18.6元計算,帳上已出現未實現損失2.92億元。

3.國發基金參與投資如興公司於增資完成募資後又辦理減資,外界質疑增資款用途及政府是項投資恐有淪為特定企業紓困之嫌。國發會107年4月3日新聞稿,略以:「國發基金未來仍將透過董事代表監督公司治理,並督促公司依照募資規劃,擴大營運規模,並導入自動化與環保製程,積極拓展客戶,爲台灣紡織產業爭取完整供應鏈發展機會,協助我國企業競逐國際市場。」政府除透過一席官派董事加強督促該公司依照原募資規劃,將增資款用於提升公司自動化、智慧化製程設備,以提升營運績效外,允宜研謀如何有效掌握初期增資款用途之財務透明度,以達成參與該企業投資目的。

附表22:產業創新轉型基金106年度投資情形

投資標的

需要提升創新成長動能或亟待轉型之國內事業

投資方式

直接投資

投資階段

成熟期

執行情形

106年6月9日第57次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參與認購國內紡織製造商-如興公司現金增資,總計認購8,000萬股,投資金額14.88億元,並確認民間資金到位後於6月16日完成撥款,官股取得公司一席董事。

※註:國發基金補充資料。

附表23:近5年度如興公司經營績效及現金股利發放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102

103

104

105

106

本期淨利(損)

0.90

0.29

(5.03)

(2.80)

(3.75)

每股盈餘(元)

1.32

0.26

(3.61)

(1.94)

(0.71)

現金股利

0.6

0.42

0

0

0

※註:1.資料來源,如興公司106年度年報。

2.當年度股利係下年度發放。

(二)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公司之投資概況

為促進國內五+二產業創新發展,國發會於106年5月奉行政院核准由政府出資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定名為「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杉公司)」;國發基金投入5,000萬元取得台杉公司39.68%股份及2席董事席次,並要求按季提供財務報表及業務資料,以利監督營運。據國發會說明,台杉公司初步規劃募集3檔基金,規模合計超過100億元;據查第1檔物聯網基金規模46.5億元,於106年底募集完成,第2檔生技創投基金刻正募資,對象鎖定壽險業,目標50億元;第3檔五+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仍在規劃中,將視市場狀況接續募集,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動能(詳附表24)。囿於生物醫學及生技產業投資初創時程較長,建議募集該類基金或可考量引進美日等國際技術及資金與國內產業鏈結合,以收互補互利之效。

附表24: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公司基金

募集情形一覽表

項目

內容

設立時間

106 年 5 月成立籌備處,定名為「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

資本額預定2億5,100萬元,分二階段募集,於106年 8 月 16 日募集完成第一期投資款 1.26 億元(即目前資本額);國發基金為最大股東,投資5,000萬元,另經濟部主管工研院轉投資子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銀行各參與投資7,500萬元及100萬元,持股比率分別為59.52%及0.79%。

募集基金

第一檔:台灣水牛創投基金,於106年12月募資46.5億元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以物聯網、智慧機械為主,涵蓋物聯網上下游產業,如雲端服務、大數據分析、5G網路、應用軟體、人工智慧及工業互聯網。

第二檔:生技創投基金,募資中。

第三檔:其它五+二產業,規劃中。

※註:國家發展委員會官網及國發基金補充資料。

(三)參與陽明海運公司之私募現金增資概況

1.參與二次私募增資情形

105年全球航運業遭逢國際景氣低迷,南韓最大航運公司韓進海運申請破產震撼市場,並波及國內長榮、陽明等公司。為支持國內航運產業發展,國發基金管理會於106年2月13日第54次會議通過以每股10.48元參與認購陽明海運公司私募增資普通股1億股,投資金額10.48億元;同年12月再挹注38.51億元參與第二階段私募增資。完成募資後,該公司前二大股東為交通部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加計台灣港務公司等合計泛公股持股比率為45.07%。

2.宜落實公股代表監督責任,以達投資目的

陽明海運公司106年度辦理二階段公私募現金增資,總計募得103億元資金用於充實營運,加上市場景氣回溫,當年度轉虧為盈,惟尚有待彌補虧損,故仍不發放股利;至107年第1季再度轉為虧損,顯示營運尚屬艱困。鑑於航運產業上、下游供應鏈範圍廣泛,國發基金參與該公司私募增資,挹注資金協助營運;允應與最大股東交通部落實公股代表之監督責任,督促落實財務改善方案及營運策略改善計畫,逐步提升營運績效,進而配合政府相關經貿政策,以達參與該事業投資目的。

(四)委託投資案績效未臻理想及發生相關缺失,允宜與相關部會研酌妥適管理機制

國發基金除直接投資民營企業,尚委由信託投資業者及經濟部等部會再委託管理投資顧問公司投資創投事業、中小企業與文化創意產業等,以擴大民間參與能量。107年度該基金編列投資預算226億元,其中信託投資預算69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30.53%,比率不低。經查:

1.信託投資相關缺失,經本院及審計部提出改進意見

如委託兆豐商銀辦理創投事業之投資管理,尚在營運事業近4成平均報酬率為負值;每年底須按實際投資餘額之年費率0.68%支付信託手續費,亦遭監察院調查指出高於一般專案信託管理費率0.2%。另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處再遴選20餘家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投資案8成以上發生虧損;審計部於105年度財務收支抽查並發現中小企業處執行4期計畫共開立4個信託帳戶,有未依實際投資需求撥付款項致資金滯存信託專戶,徒增管理費支出之缺失,要求檢討改進。

本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亦作成決議,略以:「國發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再委任投顧公司辦理,恐降低監理密度,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強度亦未如直接投資案件,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2.允按監察院意見與相關部會研議信託投資之妥適管理方案

按行政院86年12月4日訂頒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3點:「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於參加民營事業之投資,除本要點之規定外,得自行訂定詳細之作業規定,以加強事前評估及經營管理之考核。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之管理規定,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另定之。」爰以國發基金於93年8月23日另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作為該基金辦理信託投資之準據。然如前述,整體委託投資事業之虧損比率尚不低,委託機構遴選及投資事業損失之評估及控管機制是否存有缺失,頗值審酌。查監察院105年2月23日糾正文指出,略以:「國發基金信託投資民營事業發生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等情形時,未依據特種基金投資管理要點規定詳加評估檢討並報行政院核處,亦未在基金所訂投資規範中設立有效控管機制,核有違失。」國發會則表示將與行政院討論就如何適用「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並兼顧國發基金之投資管理,邀集主計總處、經濟部及文化部等相關部會研議妥適方案,以達基金投資目標及預期功能。

(五)近年來監察院提案糾正國發基金相關投資案之違失

近年來監察院對國發基金投資民間企業之執行效能或管理違失等情形,提出相關糾正案促其確實改善,俾使國家有限資源被妥善運用並達成該基金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之成立宗旨及投資目的。包括:105年度「國發基金透過信託專戶投資創投事業、中小企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案」、104年度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共同執行「榮民公司民營化案」、103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開發分基金轉投資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案」及「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等(詳附表25)。

附表25:近年度監察院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國家發展

基金投資案之糾正一覽表

年度

被糾正機關

糾正事由

105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機關,該基金透過信託專戶投資創投事業、中小企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截至民國104年6月底國內外累計總投資額為新臺幣218.26億元,其中屬「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之投資額,合計為新臺幣12.53億元。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管理之。惟國家發展委員會卻排除該要點之適用,致使該基金信託投資民營事業發生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等情形時,既未依上開要點規定詳加評估檢討並報由行政院核處,亦未在該基金所訂之投資規範中設立有效控管機制;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民國90年至102年間已陸續參與國光生物科技公司等5家公司之原始投資或現金增資,並派有8位股權代表管理各該轉投資事業,竟於民國97年至102年間,任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任5家管理顧問公司再投資上開5家公司共2億2,218萬餘元,並由各該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致使該基金須支付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費用每年444萬餘元,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104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之在建工程相關價格評定,非屬於法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方式之評價範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考量該評價委員專業能力是否勝任,竟便宜行事逕予交付『附帶』評價;該評價委員會既無專業能力又未考量榮民公司與民營化新公司存有利益關係,竟草率參採該公司自評總價;輔導會明知該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為移轉至民營化公司首批人員,仍任其代表議約,所簽定之責任施工契約相關規定顯欠周延,致須再追加增付至少新臺幣1億8,847萬餘元施工管理費;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非但一再忽視制度之闕漏,對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屢有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財團之非議,置若罔聞,竟然坐視輔導會辦理榮民公司民營化上開缺失,推諉卸責,顯未維護政府及人民最大權益,以致無法取信於民,嚴重斲傷國家形象,亦影響未來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進行,皆有重大疏失」之糾正案。

103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開發分基金轉投資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財務主管於95年2月9日辭職,該分基金未能確認該公司最高管理階層是否涉及舞弊暨內部控制是否已嚴重失靈前,仍參與該公司95年5月之增資,致該基金之投資面臨極大之風險;該分基金於95年2月即已知悉該公司管理階層、相關交易及內部控制均有疑慮,惟未積極保障自身權益,遲至96年7月經相關查證後,始初步確認該公司管理階層已嚴重危害公司及其投資權益等,均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103

國家發展委員會、文化部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同意文化部比照經濟部「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逕沿用對中小企業之投資模式,未配合文創產業之特性而予修正,規劃顯見草率。又將匡列之資金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並容忍該部將過半資金再交由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投資評估審議之嚴謹度又遜於文化部自行辦理,且該部迄未自行辦理,國發基金亦未善盡監督之責,核均有怠失。另所投資之對象多屬已發展成熟不乏資金來源之企業,且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而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國發基金亦未確實把關,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未能積極發揮功能,皆有未當。以上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官網公告歷年度糾正案文,本報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