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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經營績效探討

七、公股具主導權之轉投資事業財報資訊揭露問題 日期:107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經營績效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昀雲 卓庭鈺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規範,透過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又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暨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除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就其他部分資訊予以公開透明化。中央政府每年參與之轉投資事業甚為龐雜且投入鉅額資金,均屬國家資源配置與管理範疇,允應讓大眾瞭解政府參與及監督各投資事業情形。

(一)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如為未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財報資訊不對外揭露,若無適度轉投資管理資訊揭露,恐不利公眾監督

詢據各部會說明對主管轉投資事業之資訊公開揭露情形,多謂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如為上市上櫃公司,各該公司須揭露之資訊應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等相關規範辦理,該等公司營運及財報資訊較為公開透明;若公私合營事業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相關營運及財報資訊則依公司法規定,僅提供內部及股東參考,未公開揭露。若以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股票發行態樣歸類,由原國營事業轉民營化者多為上市公司,如經濟部轉投資中鋼公司、漢翔公司或交通部轉投資中華電信公司或財政部轉投資合作金庫控股公司等;其他多數為未公開發行公司,如經濟部主管之中油公司與台糖公司轉投資多家持股逾20%以上公司,或退輔會主管轉投資多家官股比率近半之公司,如欣欣客運(股)公司(持股49.07%)、國華海洋企業(股)公司(持股49.68%)、欣欣大眾市場(股)公司(持股43.16%)等,顯示政府轉投資事業(持股逾20%以上者)仍以未公開發行者居多,相關投資與財務訊息多未充分揭露,為使社會大眾能適度瞭解各部會鉅額資金運用與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除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允宜就各該公私合營事業適度揭露相關投資資訊,如官股投資金額、持股比率、公司各年度營運損益、各年認列投資損益、公股代表運作等,俾利大眾瞭解並監督政府參與各項投資之公股管理績效。

(二)各部會對於各轉投資事業管理概況,多未建置資訊揭露專區

參據前揭106年底止各部會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合計家數達百餘家,其中經濟部轉投資50家、國發基金轉投資46家、財政部轉投資40家、退輔會轉投資25家,轉投資規模均甚龐雜。惟各該部會多未建置有關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概況及管理績效等資訊揭露專區,或已揭露資訊較為簡陋,恐不利社會大眾有效監督政府各轉投資事業之運作,允宜研酌建置轉投資資訊揭露專區,並公開透明提供有關投資、管理及績效等訊息,除便利民眾瞭解政府投資事業現況,亦可透過全民參與監督,俾有效落實轉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機制與提升投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