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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公共設施成因與現況及活化成效之探討

一、閒置公共設施之預防措施及活化管理相關規定 日期:107年8月 報告名稱:閒置公共設施成因與現況及活化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閒置公共設施概況及管理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姍 鄭寧

(一)閒置公共設施之認定方式及類型

查審計部105年度「行政院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該部94年間為瞭解政府重大公共建設使用效益,共擇取136項(總經費4,194億餘元)興建完竣之公共建建設計畫調查,發現部分計畫有空間閒置、興建期程管控不當、啟用日程延誤、使用效益與營運績效欠佳等缺失,進而提出加強監督考核重大建設興建完竣後使用營運情形,提升政府公共建設投資效益等建議改進意見。

又94年間媒體亦揭露公共設施低度使用或閒置情形,閒置公共設施獲行政院重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研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進行閒置公共設施之列管及追蹤,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逐案檢討閒置公共設施,及督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訂定公共設施閒置之量化標準、辦理各項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作業與檢討及改善活化措施,清查範圍則以媒體報導及審計部調查報告資料為基礎,清查各機關已完工、但未依原計畫使用、使用率偏低或長期停工具潛在閒置情形之公共設施。

為確立閒置設施之活化使用及解除列管標準,專案小組督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活化標準,95年間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後續並持續檢討修訂(詳附表2-1-1),102年間工程會3次函請各機關依該標準全面清查公共設施是否有閒置或低度利用等情形,上述活化標準亦成為判斷公共設施是否閒置之依據。

附表2-1-1: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一覽表

類別

子類別

活化標準

交通建設

停車場

1.停車場所在村(里)人口數逾3,000人者:「1個月內平均小時停車率40%以上」或「尖峰小時停車率70%以上」。

2.停車場所在村(里)人口數3,000人以下者:「1個月內平均小時停車率30%以上」或「尖峰小時停車率70%以上」。

機場

1.本島機場:

(1)航廈空間使用率達70%以上;或

(2)年租金收入占總投資金額5%以上;或

(3)機場年平均週起降架次數14架次以上。

2.離島機場:每週皆有航班飛航。

觀光遊憩

預估遊客量之70%以上。

道路工程(含橋梁)

完工開放通車且銜接至既有道路或地區(村落)。

車站、轉運站

月台使用率達70%以上;室內空間使用率達70%以上。

漁港

基本設施完工使用且公共設施正常開放使用,另

1.第一類漁港:設籍船數達100艘以上,或單一年度實際停泊船數達200艘次以上,或單一年度進出港艘次達10,000艘次以上。

2.第二類漁港:有設籍船數,或單一年度實際停泊船數達10艘次以上,或單一年度進出港艘次達300艘次以上

工商園區

工業、產業、科技、生化、環保園區

完成開發土地及廠房之出租(售)率達70%以上。

文教設施

訓練所

設施利用率40%以上。

文物館

1.預估參觀人數之70%以上。

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博物館設施,1年開館日數達200日以上,餘文物館設施1年開館日(含布、卸展)達300日以上。

3.演藝廳部分1年達30場次。

校舍

原校園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均已依計畫用途正常使用;或轉型後作合理妥適之使用,並能提出相關證明者(包含認養契約、租用契約或其他得以證明校舍活化之文字及照片等資料)。

體育場館

室內體育場館

場地及內部空間活動使用率須達全年天數50%以上。

戶外封閉式(以圍 牆、鐵絲網等隔離體育場地)

1.場地活動使用率須達全年天數60%以上。

2.「戶外冷水游泳池」,考量季節氣候及實際使用性與需求性等因素,其活動使用率須達實際開放期間(5-7個月)之80%以上。

戶外開放式體育場

隨到隨用之戶外開放場地,其使用率須達可用天數(全年天數扣除維修整建天數)之80%以上。

其他特殊屬性體育 場館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核)定,惟場地活動使用率仍須達全年天數20%以上。(如國際標準棒球場、沙灘排球場等)

社福設施

社福設施

硬體空間利用率達70%以上,其中「社區活動中心」須達每週使用2天以上。

殯葬設施

設施完成啟用,並妥善管理與維護。

展覽場館

展覽館、產業交流中心、農業中心

全年展覽日數達50%以上。

辦公廳舍

辦公廳舍

人員完成進駐,管理使用。

市場零售市場

出租(售)率達50%以上。

工程設施

污水處理廠

1.3年內:屬試運轉期,依原活化標準『生活污水或截流污水進廠處理』。

2.4年起:處理生活污水或截流污水水量達設計水量10%。

其他

其他

特殊個案之活化標準,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據以辦理。

※註:1.資料來源,工程會105年7月18日修訂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

復依工程會103年2月間訂定之「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該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主要可概分13種類型,分別為市場設施、辦公廳舍、社福設施、文教設施、校舍大樓、交通建設、觀光遊憩、工程設施、展覽場館、體育場館、廠房投資、醫療設施及工商園區。按工程會提供103年度至106年度列管(僅含中央機關自建及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資料,主要以觀光遊憩、交通建設、市場設施及社福設施為大宗(占比分別為24.39%、19.51%、9.76%及9.76%)。

(二)閒置公共設施之預防及活化管理規定

行政院自95年2月間初步訂定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後,為更有效推動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及健全管考等機制,工程會後續修正及訂定各項規範(詳附表2-1-2)。

附表2-1-2:工程會訂定之閒置公共設施預防及活化相關規定一覽表

法規名稱

訂(修)定年度

訂(修)定內容

活化管理規定

預防及偵測機制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

95(98)

1.推動機制與閒置公共設施之列管及活化原則

2.閒置公共設施輔導措施

3.評核及獎懲規範。

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原則

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方案

99

1.閒置原因分析

2.研訂活化標準

3.專案列管

4.輔導協助

5.責任追究

6.活化對策

(另提供公共設施閒置空間活化成功案例之經驗分享,與就專家學者提出訴求之辦理情形)

防範產生閒置設施注意事項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2

102

1.維持現有推動機制

2.強化閒置設施之追踨管考

各階段防範注意事項與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態樣

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3

103

1.引進外部觀點導入活化新思維

2.定期實地查核或實地抽查

3.建立適切之獎勵及究責機制

4.檢討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

5.主動公布閒置設施資訊

6.通案性閒置設施活化對策

7.各類別閒置設施活化對策

1.引用全民督導力量加強列管

2.定期實地查核或實地抽查

3.防範產生閒置設施注意事項

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處理原則

106(107)

1.配合行政院核定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支應3億元自107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活化,建立對地方政府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績效原則,作為調整補助款參考

2.獎勵機制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處理原則。

2.配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執行期間僅至101年5月訂定,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賡續處理尚未活化完成之閒置公共設施。

3.102年度擴大列管地方自籌經費之閒置案件,且工程會3次全面再清查閒置設施等,至列管案件大幅增加,為利各機關於辦理設施活化作業時有所依循及參考而訂定。

復據工程會說明,為加速既有閒置公共設施之活化,已通函請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以活化使用取代新建為原則,於擬訂興建公共設施計畫前先行評估優先使用既有閒置公共設施,並建立全球資訊網平台公開揭露設施活化情形提供需求機關或非政府組織公益單位洽詢使用之機會,以媒合相關單位及在地資源推動設施轉型使用。此外,為瞭解已解除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是否有再次閒置情形,自103年度起啟動訪查活化閒置專案小組曾列管之已解除列管閒置案件機制。

(三)未納入閒置公共設施列管之項目

經查工程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並未包含所有公共建設(設施),按該會說明,國民中小學剩餘校舍、國防部所屬不再使用之營區營舍、已由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歷史古蹟不納入列管(詳附表2-1-3)等4項案件類型不納入工程會列管,其管理方式係由相關權管機關負責,工程會並於每季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不定期邀請教育部、文化部及國防部等單位,分別就前述4項類型案件進行專案報告。

附表2-1-3:工程會未列入閒置公共設施列管項目一覽表

項次

不納入列管項目

權管機關

目前管制情形及方式

1

國民中小學剩餘校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教署針對國中小學廢併校後閒置校舍處理,已訂定處理原則與建置機制,除成立專案小組每月召開列管會議外,並已建置「國中小校園空間活化再生資源網站」,督導各地方政府每月上網填報,逐案列管,協助各縣市政府確認活化方向。

2

國防部所屬不再使用之營區、營舍

國防部

針對國防部組織精簡不再使用之營區、營舍,因涉及國防政策及國土利用,目前由該部組成營地釋出審查小組,定期召開檢討會議,辦理土地歸還移撥處置等相關事宜,故不納入專案小組列管。目前國防部並已訂頒「空置營地處理實施計畫」,針對無運用計畫之空置營地,積極辦理移交國產署、協調政府機關撥用或發還等各項作業,以縮短營地空置期間,減輕管理負擔。

3

已由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財政部

1.目前督導會議列管中屬國有財產性質之閒置設施,倘經設施管理機關確認已無法活化或無活化使用需求,並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配合財政部政策,督促設施管理機關交予財政部國產署統一活化運用,並請財政部逕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相關規定自行管制資產處理情形。

2.另督導會議列管中屬地方有財產性質之閒置設施,倘經設施管理機關確認無公用需求,並依地方自治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移交予該地方財產管理機關逕依相關規定主政辦理資產處理。

3.考量前開類型設施已為非公用財產性質,與原列管閒置公共設施性質之意旨無涉,且處分過程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地方財產管理機關逕依相關規定辦理,故基於不重複列管原則,有關此類案件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確認該設施完成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移交財產管理機關,即函報工程會提督導會議確認後解除列管。

4

歷史古蹟不納入列管

文化部

各機關所管閒置公共設施,如有符合法規所稱之文化資產,考量其修復期間及工法需時較久,由文化部自行列管,俟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完成開放使用後,如確有閒置情形再予納入行政院活化閒置設施督導會議列管。

※註:1.資料來源,工程會提供。

依據教育部說明,該部每半年召開閒置校舍列管會議,並請各地方政府報告活化進度,及提出活化之困難點,俾利協助解決活化問題。另有關國防部負責之不再使用之營區與營舍,因部隊裁撤等因素檢討無運用需求後,依規定提納國防部營地移管釋出審議小組辦理審查,及續依其他需地機關(如地方政府規劃活化)或移交國有財產署等政策辦理移管或拆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