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雖已訂定閒置公共設施防範注意事項,然機關執行情形容有改善空間,宜強化監督管理
經查工程會現有之閒置公共設施預防機制,主要係提供相關機關公共建設計畫各階段(興辦、興辦中及營運中)防範產生閒置設施注意事項與閒置成因及態樣,尤其針對行政程序未完成、規劃不周及管理不善等所造成之閒置原因,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以避免類似閒置案件再發生。惟查工程會提供截至106年底仍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案件中,顯示該會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雖已提供機關於審查計畫時參考,然實際執行恐未能落實,允宜加強監督管理機制。以下就公共建設計畫各階段應注意事項分別舉例說明(詳附表3-1-1):
附表3-1-1:公共建設計畫防範閒置各階段應注意事項一覽表
計畫階段
注意事項
未能確實防範閒置案件
興辦計畫中案件
1.擬具公共設施興辦計畫及編列預算時,應於規劃階段納入整體生命週期費用之估算,並於設計階段覈實估算及掌握工程經費到位期程。
2.先期規劃應務實完成用地評估,對基地內部條件及外部條件核實評估,擇定適當基地建設。
3.對於設計內容之掌握,於規劃階段、展開實質設計前應確認設施需求內容,進行覈實之調查與預測,以執行實質設計。
4.適時檢視計畫是否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須辦理計畫修正或廢止之情事。
5.中央主管機關對各地方政府補助計畫之內容及成本效益評估,應嚴加審議。
彰化縣鹿港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2樓美食街廣場約於100年底完工,並於101年2月間列為閒置設施,其閒置原因包含當地民眾消費習慣於1樓機動採買,不願至2樓採買,且市場出入動線不明顯又停車不易,導致低度使用。
對興建中案件
1.應積極排除施工中延宕原因,縮短行政流程,爭取時效。
2.加強查核及稽核施工中之工程品質。
3.變更設計部分無論係設計單位因技術需求引發者,或主辦機關因施工後為使用需求改變者均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並注意變更設計工程費用、工期與估驗付款之處理。
4.開放使用前,興辦機關應確實完成各前置行政作業,並應儘速確認後續營運使用單位。
花蓮縣富里鄉第一公墓納骨塔103年11月間(94年間完工),因未取得室內裝修證明,不符合建築法規而未取得啟用執照列入閒置設施。
對營運中案件
1.設施管理機關應積極作為,排除阻礙營運之因素,並因應外在環境及政策之變更,速予檢討調整營運計畫。
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設施營運績效常態性督導機制,對所管業務設施定期檢討使用效益,並指導調整營運方向,及回饋檢討補助興建計畫之施政內容。
台中外埔堆肥廠為環保署全額補助興建,惟經營期間廠商違反合約規定致終止契約並由鄉公所(現為區公所,下同)自行管理,然此後鄉公所均未辦理委外營運,任由設備閒置損壞,至移交臺中市政府接管後始辦理活化。
※註:1.資料來源,整理及分析自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方案與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及工程會提供之截至106年底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案件。
(二)現有公共設施閒置偵測機制尚有不足,未能即早發現低度使用或閒置情形以利後續活化作業
另按工程會提供之截至106年底仍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計100件,其發現方式分類除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所提之專案小組、函文清查案件、民眾通報及學者專書披露外,尚有監察院審計部關切案件、地方自行列管及媒體報導等方式,經統計相關資料(詳附表3-1-2),專案小組案5件、函文清查案件19件、民眾通報1件、姚教授專書披露33件、監察院審計部關切案件6件、地方自行列管20件及媒體報導16件。
附表3-1-2:截至106年底工程會仍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發現方式與其經費投入來源概況 單位:件
發現方式
中央政府
投入
中央及地方
政府投入
地方政府
投入
不確定經費
來源
專案小組
3
2
函文清查案件
17
2
民眾通報
1
姚教授專書披露
11
7
7
8
監察院審計部
關切案件
3
3
地方自行列管
7
3
4
6
媒體報導
8
2
3
3
合計
50
19
14
17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工程會提供之截至106年底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案件。
其中來自外部單位(含民眾通報、姚教授專書披露、監察院審計部關切案件及媒體報導)發現之案件數共56件,已逾半數,顯示相關權責機關主動偵測閒置公共設施機制容有改善空間。另由統計資料中發現多數年代較久遠之公共設施案件(多數為不確定經費來源案件),其閒置或低度使用事實多經媒體報導或姚教授專書披露始列管,亦顯示該等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設施管理機關對於此等設施管理較為鬆散,故未儘早發現閒置或低度使用情形。
準此,工程會為防範公共建設閒置雖已訂定相關注意事項提供各機關參考,惟機關辦理計畫時仍有未能確實留意及防範之情形,又現有對於閒置設施之偵測機制多以外部單位被動通知為主,各機關主動查察較為缺乏,允宜加強適時檢討改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