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數主管機關未按月召開推動會報
依據102年5月經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第參、一、(二)點規定,各主管機關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會報應持續運作,每月檢討各列管案件活化辦理情形,及時協調解決困難問題,並確實追蹤列管案件執行進度等;103年2月工程會所擬具「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亦請各主管機關持續配合辦理。經調查列管閒置設施較多之主管機關近年推動會報召開情形,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月辦理外,衛生福利部及文化部每年召開8至11次不等,其餘機關大多按季或半年召開一次,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未曾召開,科技部則迄未成立推動會報(詳附表3-9-1),顯示部分機關對活化業務之推動有欠積極。
附表3-9-1:列管閒置設施數量前十名之主管機關每年召開推動會報次數 單位:次
年度
交通部
經濟部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化部
科技部
103
4
1
4
8
12
11
0
11
11
0
104
4
2
4
4
12
10
0
12
11
0
105
4
1
3
4
12
8
0
9
11
0
106
4
2
2
3
12
11
0
4
10
0
107
1
0
1
2
3
2
0
2
2
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機關提供資料。本表所列機關係為歷年遭列管之閒置設施最多之前10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107年度資料係截至3月底止。
3.本表教育部數據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會報次數,另該部體育署106年召開4次,107年召開1次。
(二)部分主管機關對於解除列管案件重視度不足
依「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第肆、四點規定,閒置設施經專案小組同意解除列管後,各主管機關仍應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於每年1月底前,至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管理系統查報前一年度使用情形,追蹤使用效益,如再有低度使用或完全閒置情形,主管機關應檢討提報工程會列管。惟據工程會提供資料顯示(詳附表3-9-2),經濟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教育部等主管機關近年均未確實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按時查填解除列管案件使用情形,尤其經濟部、內政部件數偏高,且有逐年增加趨勢。
附表3-9-2:解除列管案件未按時於管理系統更新使用情形之主管機關及件數 單位:件
年度
內政部
文化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教育部
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其他
103
1
0
0
0
0
0
0
0
0
104
3
3
4
1
2
3
2
0
1
105
3
1
2
1
4
11
1
2
0
106
11
1
4
1
4
31
7
0
1
107
3
1
2
0
0
3
2
0
1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工程會提供資料。
2.107年度資料係截至3月底止。
3.其他含客委會104年1件、國防部106年1件及外交部107年1件。
另依「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精進措施」第參、三點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對解除列管案件建立實地查核(或抽查)之機制。經調查各主管機關103年至106年度實地查核情形,發現部分主管機關實地查核件數偏低,如經濟部103至106年度每年僅查核1至2件;部分主管機關對於已解除列管設施之實地查核僅於解除列管前辦理,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部分主管機關主要交由所屬機關辦理,如教育部除高等教育司辦理1件書面查核外,其餘均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體育署辦理,且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僅於解除列管前辦理實地查核,體育署則僅辦理書面查核;部分機關則未辦理實地查核,如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該等主管機關未於設施解除列管後,持續追蹤查核其利用情形,顯示對解除列管案件重視度不足。
(三)各機關近年主動清查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之成果仍欠佳
依「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第參、三、(二)點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或歷年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之公共設施,應適時清查並掌握其使用狀況,如有低度利用或閒置情形,應持續輔導協助完成活化;工程會每季召開督導會議均請各主管機關清查應納入列管案件。惟查105年及106年新增提報案件60件(詳附表3-9-3),逾8成案件係透過媒體報導或「海市蜃樓V」揭露,部分透過工程會或專案小組查處、或監察院與審計機關發現,機關自行提報案件僅有105年2件及106年1件,比率僅5%,清查成果仍欠佳。
附表3-9-3:105及106年新增提報列管閒置設施案件來源別
單位:件
年度
季
媒體報導
海市蜃樓
V揭露
工程會/專案小組查處
監察院或審計機關關切
機關
提報
合計
105
1
2
0
0
1
0
3
2
13
0
0
1
0
14
3
4
16
0
0
0
20
4
0
7
4
0
2
13
106
1
2
0
0
0
0
2
2
3
0
0
0
1
4
3
1
0
0
0
0
1
4
1
0
1
1
0
3
合計
26
23
5
3
3
6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105及106年「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紀錄」。
多數主管機關未依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按月召開推動會報,亦未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按時填報解除列管案件之使用情形,部分機關實地查核件數偏低、或僅於解除列管前辦理實地查核、甚或未辦理實地查核,且近年自行清查轄管或歷年補助地方興建之公共設施之狀況有欠翔實,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之查核仍仰賴媒體或書籍揭露或經外部機關關注後,始辦理清查或釐清,對於活化閒置設施之業務推動重視度不足,有欠積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