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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彙總報告

二、各機關辦理情形 日期:110年2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彙總報告 目錄大綱:二、各機關辦理情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經查閱本院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26項,謹將各機關於110年度單位預算案中列載之辦理情形及依決議所提具之各項書面或專案報告內容,彙總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1.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

(十四)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臺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請行政院針對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之相關醫療補助提出可行之具體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業於109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166502號函將書面報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本院秘書長於108年10月30日邀集內政部及衛福部研商後決議由該2部溝通協調試算基礎及費用基準,如達共識再提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討論,並尊重該管理會委員之決定。經內政部於109年1月表示因對於新住民妊娠及分娩所發生之醫療費用及人數推估等數據仍須再議,俟資料彙整完畢後再邀集相關機關研商。本院將持續責請該2部儘速研商試算基礎及費用基準等事宜,以落實保障渠等健康權益。

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一)109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11億4,106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最高機關,建立歷年選舉之完整資料與分析,對於我國民主政治發展至為重要;又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歷年選舉結果之投票人性別、年齡等相關資訊之調查,付之闕如,亦無法使國人、研究者查閱相關資訊,實不利於我國民主政治之深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過去研究效益及未來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書面報告業以109年3月10日中選主字第1093850040號函送立法院,並經109年4月6日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自97年起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作業,由投票所工作人員按選舉人名冊領票紀錄統計選舉人性別。近4年委託研究議題如下:

(一)105年度: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改良之研究;高齡化社會之選舉服務措施先期研究。

(二)106年度:高齡化社會之選舉投票服務措施。

(三)107年度: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審核範圍及整體法制之研究;網際網路(社群媒體)競選活動應如何規制之研究。

(四)108年度:電子投票機制運用於公民投票之研究-以簡易按鍵式、螢幕觸控式及光學掃描電子投票機設計為例。

二、105年度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改良之研究」委託研究案發現,由第一線投票所工作人員進行性別統計工作,在時間壓力下,難以逐一計算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且統計項目有限,對於政策制訂助益不大,建議改以「選後抽樣」方式進行統計。

三、參考前開研究發現與建議,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至第16案、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委託辦理投票統計分析研究,賡續就選舉人性別、出生年、領票紀錄及戶籍地等項目,進行抽樣建檔分析,瞭解選舉人性別投票情形,作為擴大保障選舉權之行使,提供多元服務參考,對外界開放,提高資料的使用效益。

四、配合新一代國民身分證之設計及換發期程,考量運用晶片功能結合投票統計分析,以及就投票統計作業之設計、選舉人投票秘密之維護等,研議採行電子領票之可行性。

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三)我國歷年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資料係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網站」及「重大選舉資訊」專區中,選舉資料庫網站依選舉別公開各種選舉概況、政黨、候選人得票情形及各投票所明細及概況等,可透過該網站公開資訊知悉選舉人數、投票數及投票率等資訊,另查網站之重大選舉資訊專區,亦公開各種選舉之選舉統計,惟僅少數選舉有公開性別投票情形,且迄今尚無各年齡投票統計,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加強建立完整化數據資料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業以109年3月4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12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於97年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起,採行以投票所工作人員按選舉人名冊之領票紀錄統計選舉人性別方式,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作業,並於101年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103年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賡續以上開方式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作業,前開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資料,已登載於本會網站「資訊公開」項下「性別平等專區」。

二、105年辦理「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改良之研究」委託研究案,以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9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名冊抽取全國性樣本,就選舉人性別、出生年、領票紀錄及戶籍地等項目,進行建檔分析,並就「性別」、「年齡」、「地理區域」等變項,進行統計分析,研究成果亦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上開研究報告彙整實務與學者專家意見,建議改以「選後抽樣」方式進行統計。

四、參考前開委託研究案研究發現與建議,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以抽樣方式委託辦理投票統計分析研究,就選舉人性別、出生年、領票紀錄及戶籍地等項目,進行建檔分析,將於辦理完竣後,研議於本會網站「選舉資訊」之「相關選舉統計」項下增設選舉人年齡及性別投票統計專區登載相關統計資料。

五、選舉人年齡及性別投票統計作業改良精進方向:

(一)未來可依該次所建立的抽樣架構為基礎,進行改良精進,依不同選舉性質設計抽樣架構,決定樣本規模,擴大選舉人名冊抽樣資料之加值應用。

(二)109年編列新臺幣88萬6,000元委託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統計分析研究,其中12萬5,000筆建置資料費用約需新臺幣31萬元,如採全面統計,以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人數1,446萬4,571人估算資料建置費約需新臺幣3,616萬1,428元,經費及人力負擔均龐大。

(三)109年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電子領票作業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將就電子選舉人名冊、電子領票設備及投票統計進行研究,期瞭解選舉人身分識別及領票作業可採行之因應方案,並就電子選舉人名冊、電子領票設備及投票統計進行研究,據以提出實施方案。

(四)配合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作業及期程,朝推動電子選舉人名冊、電子領票設備以及結合投票統計分析功能等方向進行研議。

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最高機關,故建置歷次選舉結果之相關統計資料庫,亦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責;然就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所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歷年各次選舉結果之投票統計,均未能以性別、年齡區分,相關資訊付之闕如。

又我國為一民主國家,選舉統計資料對於深化我國民主選舉制度,有深刻影響;先進國家之投票研究,均有納入不同性別、年齡層投票率之統計,以利於長期觀察與比較分析,更可作為政府推動提升投票率之政策作為擬定參考。

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後10個月內,參考先進國家作法,辦理性別、年齡層投票率抽樣統計,並研議於113年大選辦理全面統計,以供政府機關、研究者及國人查詢參考。

一、本會於109年度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統計分析委託研究案,以抽樣統計方式將選舉人名冊上選舉人領票紀錄進行選舉人性別及年齡投票統計分析,配合選舉人名冊109年7月11日保管期限屆滿後始作開拆及就領票紀錄分析規劃,本案預定於109年12月底完成抽樣統計作業,並上傳本會網站提供各界參考。

二、配合內政部規劃換發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因數位身分識別證外顯資料取消顯示戶籍地址資訊,本會於109年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電子領票作業之研究」委託研究案,就電子領票設備及投票統計進行研究,未來將參酌本案研究結論,朝推動電子領票設備以及結合投票統計分析功能等方向,研議全面進行投票統計作業。

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警政署及所屬】

(二)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8億4,391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民間團體於108年發布調查指出,臺灣大約每4位民眾就有1位曾被科技跟蹤或監控,其中女性更佔近八成,年齡分佈則以18至25歲占35.4%最多,其次為31至35歲的15.6%,跟蹤騷擾案件持續發生。然「跟蹤騷擾防制法」民間團體倡議多年,歷經立法院兩屆會期、朝野政黨多名立法委員提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將「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最終協商修正條文,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修正意見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警政署及所屬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編列經費1,176萬元。係為辦理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偵辦國內重大涉外案件等所需。經查,近年臺灣涉入國際電信詐騙案聲名遠播,政府卻一直無法有效防制,…。顯然警政署在防制作為上仍有諸多亟待檢討及改善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確實檢討及提出具體策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准動支。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09年2月14日以台內警字第1090878054號函送立法院在案,並於109年5月4日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報告,經立法院109年6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2754號函准予動支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部分:

(一)108年5月3日於東吳大學舉辦「2019臺日司改政策評估學術研討會-跟蹤騷擾防制法案評析」,由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專家學者共同研討及提供本法再研議之方向。

(二)108年5月23日召開再提案條文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參加提出修正意見,就權管範圍共同努力,以期有效全面防制跟蹤騷擾案件。

(三)針對界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與他法之適用範圍、相關權責機關之協力合作義務、增加特殊主觀要件及刪減與他法重復之跟騷行為態樣、強化行政調查權、病態行為人之處遇及相關機制等面向,擬具「再提案條文」,並於本法三讀通過後積極辦理受理案件平臺建置及教育訓練等執行本法事項。

二、「國際電信詐騙案及女性同胞遭網路詐騙案件」部分:警政署強力打擊現階段跨境詐欺之策略,就偵查、預防、管理、國內法制化及國際等5個面向,提出具體策進辦法,以強力打擊現階段跨境詐欺。

6.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二)今(108)年外交部未即時妥善處理駐外官員性騷擾下屬一案,引發舉國譁然,實有損我國國際形象。駐外人員離鄉背井且身兼重任,外交部應檢討性騷擾之申訴、處理流程,並強化性騷擾防治宣導工作,以防再生類似事件。爰針對外交部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0,234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部已於109年2月24日外國會一字第1095150107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並經立法院109年5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991號函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另設置申評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並訂有申訴及處理相關流程。事前防治、事中處理及事後作為等機制說明如下:

一、事前防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對不同層級人員積極辦理教育及宣導。

二、事中處理:訂定「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據以設置申評會,置委員9人,其中3人為專業律師,且女性委員不少於二分之一。

三、事後輔導與檢討:運用本部員工協助方案,主動提供被害人心理諮詢或法律等協助;持續各層級有關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及宣導,重申本部對性騷擾案件之重視,調查屬實之性騷擾案件加害人,並視情節輕重作為未來宜否外派之重要參據。

7.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八)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為推動婦女政治、經濟、公民、社會與教育相關方面權利,每年於美國紐約舉辦世界婦女地位論壇,同時亦有非政府組織婦女地位委員會邀請世界各國之非政府組織工作者辦理周邊會議,於會期間促成NGO連結網絡、分享運動策略與最佳範例,並凝聚NGO代表共識、遊說政府落實已簽署之協議,以及提供CSW大會會議結論書寫建議,而我國亦每年補助專家學者及NGO工作者出席相關會議。我國婦女及性別主流化等政策推行成果豐碩,足以向國際展現我國之成績,應持續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出席聯合國婦女地位論壇,組成國家官方之訪視團前往參與相關活動,並鼓勵我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參與婦女進行相關文件之撰寫,例如:NGO CSW Zero Draft。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編列2億9,52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針對前開要求召開會議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部已於109年2月24日外國會一字第1095150106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並經立法院109年5月13 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991號函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經檢視我國NGO國際參與情形,外交部以婦女賦權、醫衛、永續發展、人道關懷等有助發揮我國民間軟實力之NGO為優先協輔對象,自108年起主動前往拜會,鼓勵彼等深化我國際參與及影響力,並就外交部提供協助及合作事宜交換意見。

二、為藉助我國推動婦女賦權及性別平權之優勢,及結合並運用民間組織豐沛之能量,擴大我國際參與,本部109年3月9日至20日與「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下稱婦權會)及我國相關NGOs於「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64屆年會」(CSW64)召開期間在紐約辦理「臺灣性別平等週」(Taiwan Gender Equality Week),以「Taiwan: Asia's Leader in Gender Equality」為推動主軸,規劃相關系列活動。

三、本部已邀集婦權會及相關NGO為該案辦理5場工作會議,以確保達成預期效益;另將於活動結束後會同婦權會辦理返國成果發表會,邀請參與NGO分享與會心得,事畢撰擬報告,供外界參考。

8.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十八)鑑於外交部駐德國漢堡辦事處前處長發生職權性騷擾事件,外交部應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全體職員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確保外交部全體主管認知職權性騷擾對我國職場環境之傷害,也建立保障機制,使受騷擾之外交部職員能於受脅迫時勇敢發聲,揭發部內職務主管不法行為。同時外交部應盡一切可能避免職務性別歧視、騷擾等情事發生,以利我外交官員能安心執行外交相關業務。

一、本部向來重視職場性騷擾問題,透過事前宣導防治措施、事中處置、事後輔導與檢討,加強防治作為,以強化駐外同仁性騷擾防治及性平觀念。

二、本部前於109年1月21日通函各駐外館處辦理宣導教育,各駐外館處於109年6月底前均已辦理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課程完竣,並由館長(或其代理人)於公開場合宣導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處理流程及申訴管道。

9.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外交部】

(三十四)近來有媒體揭露數位臺灣女性在澳洲打工度假時於工作場所受權勢性侵,被迫以性服務換取住宿和生活費用。…。經查外交部定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主辦之「青年海外度假打工宣導會」,說明外交部提供青年海外度假打工協助之事項。外交部應於行前宣導會上加強說明法律方面之維權管道;駐外館處則應於當地提供國人法律上之協助(如:法扶),並強化與澳洲當地政府間的聯繫、合作。澳洲工會聯盟已於報告中指出打工場所發生的性剝削相當普遍,並非單一個案。爰請外交部就此案後續處理及針對如何協助國人應對打工度假期間遭遇之性侵等急難救助程序,以及(1)修改各國「打工度假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上之文字,於備註欄中加註駐外館24小時緊急急難救助電話。(2)如何落實加強「青年海外度假打宣導會」上法律相關宣導。(3)於駐外館處設置法律扶助之可能性,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本部已於109年5月20日外國會一字第1095150368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我駐墨爾本辦事處獲悉本案後即洽繫有關單位確認案情,相關後續作為包括:

(一)本部與澳洲駐臺辦事處刻正持續進洽兩國主政機關(我國為勞動部),討論如何完善度假打工資訊平台提供之資訊內容,並盼商討建立臺澳度假打工資訊交換機制,以及討論可否建立倘我國人在澳受不當待遇時之通報制度。另本部亦商請澳方協助加強對防制職場性侵、性騷擾及性剝削等相關議題之宣導。

(二)我駐澳四處持續提醒打工度假國人出門在外務必提高警覺,做好保護措施,倘有任何急難救助事項均可隨時與駐處聯繫。

(三)我駐外人員須尊重駐在國法律及司法獨立,無法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或其他法律糾紛,但可提供律師及翻譯人員名單供受害人參考及給予其他必要之行政協助。

二、國人在澳打工度假期間倘遭遇性侵等情形,亦可循「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立即向本部「緊急聯絡中心」或相關駐外機構24小時急難救助專線電話求助。

三、為確保我赴海外度假打工青年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外交部已函請我相關駐處修改及更新所轄國「度假打工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內容,包括:(一)於備註欄納入各駐處急難救助電話、性侵或性騷擾案件報案電話及求助方式;(二)查報納入駐在國當地法律扶助資訊等。各項更新資料於彙整後即上掛本部網站度假打工專頁。

四、外交部另已洽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及協調法務部在109年辦理之「青年海外度假打宣導會」上,加強相關法律扶助宣講事項,以提高我國青年赴外度假打工維護自身安全與權益之意識。

10.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所屬】

(六十三)空軍肇發將級主官性騷擾事件,內部管理及經管考核顯有疏漏,應思檢討,爰針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人事行政」預算編列3,11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已於109年4月15日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獲同意解凍(立法院109年5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605號函)。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已由空軍司令率隊分赴各地區,召集大隊級以上單位主官、政戰主管、士官督導長及女性同仁實施軍風紀巡迴專案座談,置重點於「性騷擾防處」,期藉案例及宣教,避免類案再生。

二、未來精進作為包括:

(一)加強法制概念,避免行為偏差。

(二)強化工作規範,落實內部管控。

(三)運用晤談系統,強化管理效能。

(四)提倡勇敢拒絕,揭露不法情事。

11.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所屬】

(一一○)國防部所屬海軍…,對於工作平等之性別意識以及性騷擾防治之法律認知嚴重不足,甚者更有隱匿通報不為積極處理之可能。爰此,國防部所屬單位實應儘速審慎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09年2月13日以國人整備字第1090032169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強化性別意識,落實性騷擾防治,包括定期辦理「性別平等生活座談」、性騷擾防治講習與宣教、召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全軍內部管理(含性騷擾防治)示範觀摩。

二、修訂頒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置重點於性別分際、調查人員教育訓練、處理流程及被申訴人調整單位等精進作為。

三、暢通申訴管道,強化處置流程。

12.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

(十九)行政院100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將「持續推動並擴大實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列為具體行動措施項目,除政府部門高階職務外,亦納入公營事業董監事、政府出資或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與社團法人之理監事等,以提升女性參與決策機會,惟查「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顯示,目前由財政部直接投資並派任公股代表之轉投資事業計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而此8家事業女性董事比例,從全部公民營董事以觀,計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事業單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如由公股代表董事觀之,則有彰化銀行、關貿公司及台灣企銀等3家事業,未符合三分之一單一性別比例原則,另查財政部訂立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雖對董事、公股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格及限制訂有明確條件,惟有關性別平等事項卻未訂有相關規範,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提升女性參與工作機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以109年2月13日台財庫字第10903623420號函送「財政部公股民營事業董事性別比例評估報告」予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整體而言,泛公股及財政部派任女性董事比率分別達36%及42%,符合行政院所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訂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精神。另財政部所核派民營事業女性董事比率均已高於亞洲主要國家及我國上市公司女性董事比率。

二、財政部致力推動公股事業董事多元化組成,於兼顧董事專業職能下,鼓勵女性參與事業決策及督導經營。將持續督請各事業遵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政策方向落實辦理。

13.

【教育及文化委員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

(二十八)查109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行家庭教育業務編列3億元。

因應我國於108年完成家庭教育法之修法,強化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職能,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6條: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立法理由係針對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或家庭成員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除針對疑似脆弱家庭之個案外,針對一般家庭之需求,教育部應鼓勵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結合地方公共設施及空間積極辦理定期性支持團體或提供臨托等多元服務。

另查,該業務包括「辦理性別平等議題融入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其教材媒材研發與宣傳」,凸顯性別平等教育及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藉由家庭教育推行之重要性乃立意良善,教育部應透過縣市國教輔導團,提供家長課程與教學資源及增進家長協助教學之專業成長團體,使其發揮更大之效益。

耑此,要求教育部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本部業於109年5月1日以臺教社(二)字第1090062651號函提報「整合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及相關策進合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及相關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透過推動「家庭教育法」與「第二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107-110年)」,促進各級政府落實家庭教育法各項法定事項;推動現況包括:

(一)自107年起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充實家庭教育中心工作人力及其專業,以提升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力。

(二)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結合教育、文化、衛政、戶政及民政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推動家庭教育。

(三)持續透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家庭教育工作實施計畫」及親職教育知能工作坊,補助學校及其家長會、幼兒園及家長團體等推動親職教育、資訊素養教育及提升親師性別教育活動,並賡續補助22縣市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宣導活動」。

二、教育部目前已從現行法令、運作制度及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等方式著手,透過策略聯盟多面向的推動家庭教育,未來將持續進行跨部會與縣市整合推動,主動並普及家庭教育諮詢服務與支持,強化跨領域資源協同整合,預防家庭問題及危機之產生,以提升家庭教育推動成效,增進國人家庭福祉。後續策進作為包括:

(一)強化各地方家庭教育中心網絡資源聯繫功能。

(二)加強跨網絡通路,提供家庭教育宣導及學習資源。

(三)積極倡導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家庭教育。

14.

【教育及文化委員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

(五十八)家庭結構、功能與涵義的調整,除受社會與時代變遷影響,不同文化和地域情境,也會影響不同型態的家庭互動。面對層出不窮的家庭教育事件,家庭教育應增加並強化情緒教育的落實。強化家庭應納入情緒教育、建立完善而長期的陪伴與支持制度及提供輔導與生活照顧規劃功能。

爰要求教育部應正視家庭教育納入情緒教育與提供陪伴支持機制,運用行政資源與經費挹注等方式,積極發揮家庭教育及服務之預防功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09年5月4日以臺教社(二)字第1090063380號函提報「情緒教育議題納入家庭教育之辦理情形及相關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家庭教育係一切教育之基礎,教育部辦理家庭教育納入親職教養及情緒教育議題辦理情形如下:

(一)將情緒教育重要議題納入各縣市年度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責請各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家庭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提供「412-8185家庭教育諮詢專線」之電話陪伴和諮詢輔導。

(三)針對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提供家庭教育預防、陪伴與支持方案。

二、教育部透過落實推動「家庭教育法」及「第二期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相關推展策略,提供民眾學習資源與支持,積極發揮家庭教育及服務之預防功能。相關策進作為如下:

(一)研修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增列情緒教育為家庭教育範圍。

(二)強化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相關執行策略。

(三)針對有家庭教育需求者,研訂個別化家庭教育計畫。

15.

【教育及文化委員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

(一○二)公投第11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同志教育」,於107年11月30日獲得超過708萬票數通過,…。爰建請教育部研議撤回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針對國中小實施適齡之性別平等教育進行檢討及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09年3月2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90029465號函提報「研議撤回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針對國中小實施適齡之性別平等教育進行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108年4月2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兼顧公民投票結果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意旨。

二、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設計係以適性適齡為原則,於不同教育階段規劃相應學習主題及重點,融入各教育階段之課程,且國家教育研究院亦依課綱規定審定教科書,各級學校亦依此教科書進行教學。而有關各界提出與教科書性別平等教育內容相關之疑義,國家教育研究院將持續透過「教科書性別平等教育疑義處理流程」進行檢視,並於教育部網站公布疑義澄清結果;另為使學校結合校外人士發展學校本位課程有所依循,國教署業研擬「校外人士進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教學課程品質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1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體育署】

(八)我國於2004年為促進性別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建立性別平等教育之教育資源環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內容包括: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之防治、申請調查及救濟程序。

教育部於十多年來,在各級學校對校內師生、職員推廣性平教育法,但長年在外移地訓練、比賽的體育生、教練,卻因為在校時間遠低於一般學生、教師,而減少了在校接觸性平教育的機會。

同時受雇於單項協會的教練,雖有大量時間與學生相處,但教練若是未在校園任職,也無機會接受性平教育課程。以上缺漏之處,皆應該加以補足。

請體育署於2個月內就體育生、在國家訓練中心受訓學生、單項協會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補強計畫、預計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09年2月2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06629號提報「體育生、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受訓學生、單項協會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補強計畫」。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有關校園運動性別平等部分:透過持續辦理校園宣導講座及分學制或對象編修相關議題手冊,以貼近學生方式,喚起學生對於自我身體之重視,以降低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淩事件之發生。

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受訓學生部分:考量選手學生身分及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及相關法規,研擬修訂中心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將分別建立員工及教練選手之性騷擾防治及事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三、單項協會教練部分:為強化體育競賽及活動性騷擾防治作為,已函各亞奧運單項協會於辦理全國性賽會或訓練時,將性騷擾申訴管道明列於競賽規程或集訓計畫公告周知,並於賽事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並將輔導單項協會於賽前領隊會議或各類活動相會議針對各級教練進行性騷擾防治宣導,強化其性別平等觀念。

1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體育署】

(十五)教育部自105年推動專任運動教練聘用計畫,至今聘任比例卻仍僅73.94%,執行4個年度下來,聘任比例僅增加約16.3%,體育署應有更具體作為,要求各縣市體育班聘足依法應聘之專任運動教練。

近期國內體育教練性騷擾、性侵害及體罰凌學童事件屢見不鮮,惟體育署僅針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管理,規範其權利義務,解聘、不續聘事項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如查證屬實則會登錄進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但非專任運動教練則無相關規範,僅有108年8月公布的【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可進行管理,若該教練涉及體罰霸凌則無相關規範,也無資料庫可以查詢,恐導致更多學生受害。

體育署對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顯有疏漏,為避免造成國內體壇的損失,爰請體育署提出針對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相關管理辦法,並強化教練證核發及撤銷之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本署業於109年4月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2369號函提報「體育班學校依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成效及加強非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機制」。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校園內非專任運動教練之其他教練,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相關管理及通報規定,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及第27條之1規定,有關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教練(非專任運動教練),如涉及對學童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除解聘外,為保障學童安全及避免教練再度至他校再對其他學童造成傷害,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進行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最重者,終身不得再聘。

二、校園內非專任運動教練之其他教練,涉及體罰或霸凌事件,相關管理及通報規定如下:

(一)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如因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解聘者,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進行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最重者,終身不得再聘。

(二)有關教練涉及體罰處置及參考例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練為準用對象,至於處理程序,實務上多參照處理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辦理;為臻完善,本署委託國立臺北大學研擬「處理學校不適任專任運動教練應行注意事項(草案)」,並研擬納入學校自行進用或運用之非編制內運動教練為準用對象。

(三)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適用本辦法辦理通報,已立案之私立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專業教師等準用本辦法。後續將研議將學校自行進用或運用之非編制內運動教練,納入通報之準用對象。

1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科技部】

(五十六)有鑑於科技部為鼓勵女性受到不同階段外在挑戰影響,不斷從研究領域流失,產生女性進入研究領域的管漏現象,推動「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計畫。

經檢視目前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的女性研究員,從105年的 24.2%已逐年提升至108年的28.5%,但相較全國高等教育部門研究人員的女性比例,已有3成5以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且107、108年度該計畫審核的通過率偏低,107年度女性研究員申請694件、通過157件,核定率22%;108年度申請件數減少有606件、通過124件,核定率下降為20%。科技部宜檢討相關計畫審核標準,避免違背該計畫推動宗旨。

綜上,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科技部已於109年4月9日以科部綜字第1090021321號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科技部自107年度起推動「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計畫,透過鼓勵及支持從未申請或近3年未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女性研究人員投入科學研究,加速其回復原有研發能量甚至超越,使其有能力與持續投入科研之研究者共同競爭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資源。

二、該計畫申請案均邀集外部委員進行領域專業審查,核定件數係為兼顧年度預算有限及個案計畫核定金額不宜過低而致使計畫難以執行,並為擇優補助以確保科技部補助計畫之水平。

三、科技部進一步統計分析推動該計畫以來,申請大批專題計畫(加計本專案)各領域申請人為女性之占比及獲得補助占比均有所提升。且107年度及108年度獲「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計畫補助之女性主持人賡續申請108年度及109年度科技部大批專題研究計畫約7成,顯示藉由推動該專案計畫已營造女性研究人員重回科研行列氛圍。未來將持續視計畫推動情形及參酌各界意見進行滾動調整,以提升推動成效。

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

(十五)本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要求相關部會2年內完成修法之意旨,立法院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該法明定相關同婚關係所生之爭議,屬於家事事件,未來將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同婚專法制度甫上路,涉及同性婚姻之家事事件數量有限,惟未來可預期法院審理同性婚姻家事事件之機會將大幅提升,又同性婚姻與家事法院過往處理異性婚姻家事事件之經驗有所不同,法院恐欠缺相關處理歷練。司法院應透過完善之職前與在職進修制度充實我國司法人員相關法制知識與性別觀念,培養尊重多元與差異之精神,達到同理當事人之目的並落實於家事事件程序之中。

爰請司法院督促法官學院與各法院針對所屬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官、司法人員、社工、家事調查官及調解委員等,開設同性婚姻法制介紹與性別觀念等相關課程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為承接同性家事事件預先做足準備。

本院所屬法官學院已就同性婚姻議題採個案討論、戲劇分享等方式進行相關人員教育訓練,各地方法院亦辦理相關課程。

2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

(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然實際育嬰情形複雜且多元,影響因素包括:家庭組成關係、嬰幼兒健康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雙親育嬰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我國產業結構多為中小企業,若有事業單位規模之人數限制,難以保障我國諸多勞工之權益。又現行陪產假規定僅得由配偶申請之,但家庭組成方式多元,如單親家庭於我國約有80餘萬戶,倘生育或養育之公共化精神乃我國相關法制設計之原則,實不應限制相關假別僅能由配偶申請。綜上,因應現行家庭組成方式愈趨多元,為加強保障單親或新住民等家庭之受僱者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由配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能由雙親一方申請及第19條規定限制事業單位規模召開會議討論。另高齡化社會來臨,針對長期照顧安排假之可行性,勞動部於108年度召開2次會議,且立法院亦針對照顧不離職之相關議題有多次質詢及討論,為保障我國勞工及相關照顧安排之衡平,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為研議「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陪產假由配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能由雙親一方申請及第19條規定限制事業單位規模」等議題,本部業於本(109)年6月24日邀集學者專家、勞雇團體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

二、有關長期照顧安排假之可行性,研擬相關計畫乙節,查本部於108年透過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瞭解受僱者對於家庭成員長期照顧協助措施之需求,本部將參酌相關統計調查資料,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三、本項業分別於109年5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90130416號函及109年7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90130683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2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

(二十九)有鑑於我國人口組成已於107年步入高齡社會,勞工未來將面臨更沉重的照護負擔,衛生福利部更曾在100年推估全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有231萬人因照顧而影響工作,13.3萬人因照顧而離職;尤其有安排長期照護需求的勞工可能將近或已屆中高齡,更因照護責任可能落於女性之上,綜觀近年來女性勞工自中年以上其勞動參與率明顯較低,為提升其勞動參與率,並有效分攤其照護責任,勞動部更應積極研擬將安排長期照護納入落實性別工作權平等、工時與請假相關規則中。勞動部召開2次長期照護安排假可行性座談會,勞雇雙方均同意該請假有其必要,然請假方式有待協商,勞動部應更積極評估長照安排假之可行性,並參考包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國內外單位針對長期照護相關需求之請假規則,研擬適當請假方式,以顧及勞工於安排長照時的彈性請假需求,以及雇主經營事業單位之穩定性。長期照護為一跨領域議題,更應提供有長照安排需求者多元之協助方式,勞動部更應積極會同長照業務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擬將衛福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等其他協助措施結合推動之可能性,俾利勞工使用政府長照資源、並兼顧事業單位需求安排請假,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依本部108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不同意法令增加「長期照顧安排假」之比率占75.3%,同意比率占24.1%;不同意的主要原因為「單位(公司)人力無法負擔此項假別」;針對受僱者調查部分,未來法令如新增受僱者為照顧家庭成員可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受僱者會申請比率逾73%,然主要用於「處理臨時突發狀況」居多。又受僱者認為無薪資或津貼補助會影響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意願者,比率將近60%。本部將參酌相關統計調查資料,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二、又有關結合衛生福利部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本部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一節,本部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教育訓練,鼓勵企業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措施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資訊等相關方案,以支持員工家庭照顧。

三、本項業於109年8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09013070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2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

(四十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對於受僱者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7日,併入事假計算。然此值少子化、高齡化且對於長期照顧人力有迫切之需求,若勞工遇年長親屬有長期照顧之需要,其所需照顧時間遠超過前開家庭照顧假之天數。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於115年將超過20%,正式邁向超高齡社會,然「照顧老人假」的相關評估報告,勞動部遲遲未能作出。爰要求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長期照顧安排假相關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依本部108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不同意法令增加「長期照顧安排假」之比率占75.3%,同意比率占24.1%;不同意的主要原因為「單位(公司)人力無法負擔此項假別」;針對受僱者調查部分,未來法令如新增受僱者為照顧家庭成員可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受僱者會申請比率逾73%,然主要用於「處理臨時突發狀況」居多。又受僱者認為無薪資或津貼補助會影響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意願者,比率將近60%。本部將參酌相關統計調查資料,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二、本項業於109年7月29日以勞動條4字第109013069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2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

(五十二)查,我國於107年底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其中第10、第12及第14案針對「同性婚姻」之形式進行表決,另有第11及第15案針對「性平教育」之內容進行投票,而相關研究針對非異性戀族群進行公投期間之心理狀況進行調查,並分析其中自殺意念之項目,發現該族群在公投前15.4%有自殺意念,公投後顯著上升至24.6%。再查,107年底全國性公民投票期間,為數不少之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及性別友善團體為全方位支援性少數族群及相關支持者之心理健康狀況,自發性設立包含各縣市心理健康資源之網路諮詢平台,而為延續民間心理健康促進、協助自殺防治之量能,衛生福利部應整理、串聯既有之網路資源,並以此為基礎擴大設立相關平台,提供予具相關困擾或自殺意念者更廣泛及充分之友善諮詢資源。另查,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落實國內自殺防治策略,衛生福利部規劃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作為檢討第一期計畫成效、未盡完善且需賡續推動之事項,並設有24小時安心專線1925,及補助官方及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專線,如:生命線1995、張老師1980、保護專線113、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及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等等全國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而為免因對性別議題不瞭解而錯失救援機會,自殺防治重要防線之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應具備相關性別敏感度,以全面接住具自殺意念之來電者。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心理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之承辦團體、接線人員辦理多元性別、族群課程或相關訓練,且需整理、串聯既有之民間網路資源並擴大設立友善資源平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報相關報告。

本項決議於109年8月14日以衛部心字第1091761808號函送書面報告予本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依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4日衛部心字第1091761808號函說明二:有關「心理諮詢及救援服務專線之承辦團體、接線人員辦理多元性別、族群課程或相關訓練,且需整理、串聯既有之民關網路資源並擴大設立友善資源平台」事項,該部已列入「109年度LGBTI心理健康促進計畫」辦理,該計畫經公開徵求及審查,已核定補助3家民間團體。

2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國民健康署】

(二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11月公布之台灣近12年之肥胖與代謝症候群之變遷趨勢資料之分析,我國男性近12年之肥胖與代謝症候群增加快速,如再將台灣肥胖與代謝症候群數據與國際進行比較,我國肥胖情形相較亞洲各國嚴重,雖低於西方國家,但代謝症候群盛行率則相對逼近西方國家。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決議於109年3月26日以衛授國字第1099600015號函送「肥胖防治策略」書面報告予本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該部持續提升國人健康體位,預防肥胖造成之健康危害及慢性疾病發生率,並賡續透過學校、社區場域,進行跨部門合作,利用多元管道傳播健康飲食、身體活動知能,並進行致胖環境之檢視與改善,以促進國人培養良好健康生活型態,以降低成人肥胖率。

2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社會及家庭署】

(十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中「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及獎勵,推廣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工作等」編列預算128萬7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2019年性別圖像」內容顯示,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在全球排名第8,但仍然有許多公務員發表許多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言,社會中也出現所謂「仇女」之言論,此都需政府積極面對,且應由公務員自身做起,社家署亦應有積極度,在不當言論出現時,出面回應,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溝通聯繫,以維護婦女權益。

本項決議於109年6月17日以衛授家字第1090500901號函復本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保障婦女權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總統於100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稱CEDAW施行法),並於1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該署業以109年6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939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落實推動CEDAW施行法、婦女福利性別平等相關計畫,及辦理多元性的婦女福利相關宣導,並督導所轄各機關及人員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以維護婦女權益。

26.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環評審查缺漏;另查,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率僅7%,顯然環保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4,30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109年5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90701608號函復有關本署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之經費,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提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同意本署依法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案於109年2月24日,以環署會字第1090013569B號函復辦理情形在案。

二、依據本署歷年專家學者委員遴選經驗,環評雖屬跨領域性質,惟因特定專長類別專家學者有限,有意願擔任環評委員之女性專家學者人數偏低,且各界推薦之女性專家學者比率亦不高,故欲達成任一性別三分之一比例原則,實有其困難度,並非不重視性別平衡。

三、本署於108年8月16日函請各大專院校推薦環評相關專長領域之女性專家學者,並納入環評專家學者資料庫,以利女性參與並將不同性別之觀點融入環境領域;另於108年9月9日寄送首長信箋請相關機關首長於未來環評案件審查時,除指派熟稔案件之業務主管出席外,為能擴大參與環評審查之性別平等,更歡迎其推薦女性專家學者與會。

四、至於環評委員會性別比例目標達成一事,本署將依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指示「現階段未達成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者,已請部會研議相關措施,以2 屆任期內達成為原則」,爰本署後續亦將研議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推動相關行政作為,以期達成「以2屆任期內達成為原則」之目標。

說 明:1.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款項為本院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陸、審議結果」所列之款項。

2.有關各機關依決議另向本院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者,本中心亦摘錄相關報告內容併列於「各機關辦理情形」中(表列加註※之部分)。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辦理情形」為各機關110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109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