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建置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不敷,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司法院為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建置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爰分別於「一般行政」及「審判行政」科目項下動支第二預備金1,175萬元、1,482萬9千元,合計2,657萬9千元,包括業務費1,460萬9千元與設備及投資1,197萬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為因應未來科技設備技術日新月異,並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彈性運用。本案經司法院與法務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達成「科技監控設備由院、檢共同建置,以利資源之整合及有效運用」等共識,惟司法院109年度預算並未編列建置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及辦理相關業務之經費,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687萬4千元支應。
(三)執行情形:本項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1月3日核定動支簽撥第二預備金2,657萬9千元,決算數2,563萬6千元,賸餘數94萬3千元,執行率96.45%。
(四)評估意見:為儘速有效執行科技監控,防止因重大社會案件被告逃匿而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司法院與法務部雖已召開多次會議共商防逃科技監控機制之規劃及建置方向,惟因本案係屬109年度中配合政事需要新增之計畫,未及於該年度編列預算,且經檢討司法院原有預算額度亦無法容納,爰司法院因辦理防逃科技監控設備建置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尚無不符。
(分機:8665 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