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賦稅署因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1,535萬6千元,均屬獎補助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另因本項動支數超過5,000萬元,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業於109年4月29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90101148號函送本院備查。
(二)動支原因
1.賦稅署109年度應補助各地方政府108年度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土地增值稅(下稱土增稅)實質稅收損失,合計25億1,360萬2千元,該署原編列案關預算合計19億9,824萬6千元,尚不足5億1,535萬6千元(詳表1)。
2.其中土增稅部分,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6項規定應彌補地方政府108年1月至12月期間稅收實質損失,依規定計算應補助金額為5億4,453萬2千元,編列預算5億2,314萬3千元,不足2,138萬9千元;主要原因係適用一生一屋之案件數增加所致。
3.另遺贈稅部分,依遺贈稅法第5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彌補地方政府108年1月至12月期間稅收實質損失,依規定計算應補助金額為19億6,907萬元,編列預算14億7,510萬3千元,不足4億9,396萬7千元。主要原因係遺贈稅具機會稅性質,雖部分直轄市、市、鄉(鎮、市)有鉅額案件徵起,惟超出金額仍無法抵銷其他直轄市、市、鄉(鎮、市)之稅收實質損失所致。。
(三)執行情形:本項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4月30日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1,535萬6千元,賦稅署實際動支5億1,535萬6千元,執行率100%。
(四)評估意見:賦稅署因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1,535萬6千元,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尚無不符。
表1 賦稅署「地方政府遺稅款短少補助」之概算、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概算數
預算案數
預算數
第二預備金動支數
決算數
105年度
4,256,321
4,064,138
3,182,911
0
1,477,921
106年度
3,368,807
2,695,156
2,695,156
0
1,314,709
107年度
3,527,299
1,967,448
1,967,448
0
1,008,103
108年度
2,074,365
1,998,246
1,998,246
378,756
2,377,002
109年度
2,458,782
1,998,246
1,998,246
515,356
2,513,602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分機:8651黃朝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