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發放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所需經費不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臺北國稅局之國稅稽徵業務因發放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所需經費不敷,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668萬9千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
1.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及期貨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109年度股市景氣熱絡,日均量顯著增加,證交稅及期交稅實徵數均較預算數增加,達成率分別為141.47%及146.47%,致代徵人獎金增加,原編列預算不敷支應。
2.經臺北國稅局核算代徵人獎金實際需求數全年共需8,033 萬7千元,同年度證交稅及期交稅代徵獎金預算數6,254萬6千元,尚不足1,779萬1千元,該局由109年度業務費勻支70萬2千元及第一預備金40萬元支應,仍不足1,668萬9千元,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詳表1)。
(三)執行情形:本項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2月22日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1,668萬9千元,該局實際動支1,668萬9千元,執行率100%。
(四)評估意見:臺北國稅局109年度因證券及期貨市場交易熱絡,證交稅及期交稅實徵數增加,代徵人獎金亦隨之增加,致原列經費不敷,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尚無不符。
表1 臺北國稅局國稅稽徵業務-「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之概算、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概算數
預算案數
預算數
第一預備
金動支數
第二預備
金動支數
決算數
105年度
56,210
53,631
53,631
0
0
42,949
106年度
53,631
55,759
55,759
0
0
47,800
107年度
59,241
45,916
45,916
400
13,737
62,807
108年度
61,083
55,721
55,721
0
0
53,306
109年度
63,467
62,546
62,546
400
16,689
80,337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提供。
(分機:8651 黃朝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