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國家賠償案件賠償金較預期增加,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賸餘率逾4成,經費估算尚有精進空間
法務部109年度於「國家賠償金」業務計畫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000萬元,屬獎補助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係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
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金係由法務部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執行時由賠償義務機關俟判決確定或協議成立,方函請法務部進行撥款。本項預算109年度原編列3,689萬2千元,截至同年6月30日止中央政府各機關已向法務部請撥賠償金3,924萬1千元,致原編預算不足234萬9千元;該部參考以往年度請撥金額,並考量109年度甫過半,後續仍可能有其他國家賠償案件需支付,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000萬元。
(三)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8月6日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1,000萬元;如加計109年度法定預算數3,689萬2千元,合計可用預算數4,689萬2千元,決算數4,259萬8千元,賸餘數429萬4千元(詳表1)。
(四)評估意見:國家賠償案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後,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立即依相關程序辦理。法務部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賠償金撥款事宜,因原編列經費有不敷使用情事,爰依預算法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之動支規定尚無不符。惟執行後賸餘數占核定動支數逾4成,據法務部說明,係109年度下半年中央政府各機關實際向該部請撥之賠償金額較預估金額為低所致。國家賠償案件之賠償金額及請撥時間具有不確定性,經費需求雖不易精確估算,惟仍宜審慎推估,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表1 法務部109年度「國家賠償金」業務計畫「獎補助費」科目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業務計畫及科目
項目
國家賠償金-獎補助費
可支用預算數
原預算數(A)
36,892
動支第二預備金(B)
10,000
合計(C=A+B)
46,892
決算數(D)
執行數
42,598
保留數
0
賸餘數(E=C-D)
4,294
賸餘數占第二預備金動支數之比率(E/B)
42.94%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彙製。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