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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 日期:110年3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12款、法務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為辦理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關於科技監控設備之規劃及建置,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376萬9千元,分別為「一般行政」業務計畫1,175萬元,均為業務費;「檢察業務」業務計畫201萬9千元,其中業務費159萬9千元、設備及投資42萬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二)動支原因:

1.依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準用同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為防止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另依同法第116條之2第2項之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18日公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該辦法第6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監控中心辦理。

2.依據司法院召開「刑事訴訟法新制推動協商會議」之共識,科技監控設備由院、檢共同建置,且經法務部與司法院召開多次會議討論,認為109年度亟需辦理科技監控設備建置技術服務採購、建置完成前短期應急規劃及監控中心軟硬體設備與人員辦公使用空間、機房和網路建置等。另洽據法務部表示,司法院委託該部主辦有關新建刑事被告科技監控設備之規劃及建置等相關事宜,法務部則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辦理。本案需求經費龐大,經檢討非現有預算所能容納,為儘速有效執行科技設備監控,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爰由法務部向行政院申請第二預備金支應。

(三)執行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0月21日核定動支1,376萬9千元,決算數1,308萬7千元,賸餘數68萬2千元,執行率95.05%(詳表1)。

(四)評估意見:詢據臺灣高等檢察署說明,109年度為新建刑事被告科技監控設備及建置科技監控中心,辦理科技監控系統設備建置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及科技監控中心建置整修工程採購案,另辦理監控中心建置完成前短期應急規劃,前開事項均係配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自109年9月1日實施所需,且因建置經費龐鉅,原編經費不敷支應,與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動支規定尚無不符。其中「檢察業務」項下業務費賸餘數68萬2千元,占該科目核定動支數之42.65%,主要係因科技設備監控機制甫實施,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實際開案件數不多,惟本案整體執行率95.05%,尚屬合理。

表1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辦理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科技設備監控動支第二預備金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業務計畫及科目

項目

一般行政-

業務費

檢察業務-

業務費

檢察業務-

設備及投資

合計

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A)

11,750

1,599

420

13,769

決算數(B)

執行數

11,750

917

420

13,087

保留數

0

0

0

0

合計

11,750

917

420

13,087

賸餘數(A-B)

0

682

0

682

執行率(B/A)

100%

57.35%

100%

95.05%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彙製。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