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109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9億1,033萬6千元,動支科目包含農業管理1億8,790萬5千元、農業發展35億5,632萬元、社會保險業務1億3,300萬8千元及農民福利業務3,310萬3千元,茲將其依據預算法第70條各款規定申請動支及動支原因彙整如表1,並就其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表1 農委會109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彙整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科目名稱
依據預算法第70條規定動支款別
動支金額
動支原因
農業管理
第3款
187,905
因應農田水利署於109年10月1日成立,辦理農田水利會財產移轉登記所需經費。
農業發展
第1款
1,911,010
補助農損基金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所需經費不敷數。
第2款
20,627
補助農發基金辦理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計畫所需經費不敷數。
1,600,000
因應109年度旱災,補助農損基金辦理停灌補償所需經費不敷數。
第3款
24,683
補助農發基金辦理減船利息補貼計畫所需經費。
小 計
3,556,320
-
社會保險業務
第3款
133,008
發放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所需經費。
農民福利業務
第3款
33,103
辦理農民退休儲金籌備工作所需經費。
合 計
3,910,336
-
資料來源: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
一、因應農田水利署於109年10月1日成立,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農田水利會財產移轉登記業務,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委會於「農業管理」科目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1,590萬5千元,係為因應農田水利署於109年10月1日成立,需辦理農田水利會財產移轉登記業務。嗣後依實際執行情形,註銷2,800萬元,實際動支1億8,790萬5千元。茲就其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1月20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2億1,590萬5千元,復於同年12月22日核定動支數額註銷通知單註銷2,800萬元。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農田水利法於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原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納入農田水利署並於同年10月1日成立,辦理相關財產移轉登記所需繳納之規費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惟因實際辦理移轉筆數及按「申報地價」、「房屋現值」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之登記費與原先估算或有落差,爰申請註銷2,800萬元。
2.依該會所提供資料,本動支案迄109年底實支數1億8,238萬8千元,按實際動支數1億8,790萬5千元(已扣除註銷數2,800萬元)計算,預算執行率97.06%。
(三)評估意見:配合農田水利法於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農田水利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規定於同年10月1日成立,農委會為辦理農田水利會財產移轉登記之需而動支第二預備金支付相關經費,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並無不符。
綜上,農委會為因應農田水利署成立之需,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規定尚無不符。
二、因應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修正及新增辦理減船利息補貼計畫,致需動支第二預備金補助農發基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委會於「農業發展」科目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5億5,632萬元,其中4,531萬元係補助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農發基金)辦理「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計畫」(2,062萬7千元)及「減船利息補貼計畫」(2,468萬3千元)所需經費。茲分別就其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辦理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計畫及減船利息補貼計畫,分別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動支,並各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2月23日及同年月29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辦理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計畫:依據行政院照顧弱勢族群政策,農委會於108年4月25日修正「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將符合資格之農漁民子女就讀於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學期每人各發放就學獎助學金金額由原訂3千元、5千元、5千元、1萬元,分別提高至4千元、6千500元、6千500元及1萬3千元並刪除學業成績需達70分以上之規定,109年2月再次將前開申請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農漁民子女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將其定位為助學金性質。109年度辦理「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計畫」預算10億7,448萬7千元,因放寬資格條件及加強宣導,致實際發放人數較原預估增加,決算數達10億9,518萬元,超支2,069萬3千元,爰該會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062萬7千元補助農發基金支應其不敷數。
2.辦理減船利息補貼計畫:因我國遠洋漁業捕獲量增加,在環保意識逐漸抬頭下,經國際漁業管理組織ICCAT(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於2005年年會決議,要求我國需減少在大西洋之鮪釣漁船數(簡稱減船)並限制漁獲配額,農委會漁業署為減緩對業者之衝擊,對被撤銷之漁業經營者給予減船補償金,並由政府及繼續經營之業者按3/7、4/7比率分攤。為協助產業永續經營,使業者早日清償減船代償金貸款,農委會於109年11月27日簽奉行政院同意,由政府政策性負擔業者部分減船代償金利息,並於農發基金項下增列「減船利息補貼計畫」併109年度決算辦理,惟因農發基金不敷支應,爰動支第二預備金以支付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108年度減船代償金利息2,468萬3千元。
(三)評估意見: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不利因素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機會,農委會將原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定位為助學金性質,並提高補助金額,致原預算數不敷支應;另為協助遠洋漁產業永續經營,使業者早日清償減船代償金貸款,經行政院於109年11月間專案核定由政府政策性負擔業者部分減船代償金利息,係屬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爰均以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並無不符。
綜上,農委會因應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修正及新增辦理減船利息補貼計畫,致年度經費不敷支用或未及納編,爰分別依第70條第2款及第3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補助農發基金辦理,與規定尚無不符。
三、動支第二預備金補助農損基金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新增實施環境基本給付措施所需之經費,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委會於「農業發展」科目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5億5,632萬元,其中19億1,101萬元係補助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農損基金)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所需經費不敷數。茲就其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1款:「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之規定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2月30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為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而國產雜糧供給不足問題,農委會自107年度起於農損基金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計畫期程107至110年度),採堆疊式補貼方式,輔導農民調整農作物產業結構,確保農地合理使用。109年度該計畫法定預算數87億9,202萬4千元,嗣為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經行政院於108年11月間核定修正計畫,自 109 年起針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增加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5千元,全年給付以兩個期作為上限,合計 1 萬元,期鼓勵落實農地農耕,肇致該計畫原預算數不敷支用,由農委會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9億1,101萬元補助該基金辦理。
2.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動支19億1,101萬元,加計原法定預算數87億9,202萬4千元,合共107億303萬4千元,決算數106億9,278萬元,預算執行率99.90%。
(三)評估意見:為應「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於108年11月間核定修正,並自109年度起增列核予每期作每公頃 5千元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致原編預算數不敷支用而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並無不符。
綜上,農委會為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自109年度起新增實施環境基本給付措施,所需經費未及納編於當年度預算,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1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規定尚無不符。
四、動支第二預備金16億元補助農損基金辦理110年1期作停灌補償,爰迄109年底尚未支用,惟以農損基金支應該補償費是否合於該基金原始設立目的,容待商榷
農委會於「農業發展」科目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5億5,632萬元,其中16億元係補助農損基金辦理停灌補償所需經費不敷數。茲就其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之規定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2月30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因109年6至11月上旬各水庫集水區降雨量為歷史平均值2至6成,水情嚴峻,且時序已進入枯水期,預估未來降雨量仍不樂觀,而以現有水庫蓄水量恐無法滿足110年1期稻作之需,爰農委會於109年12月25日函請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25.11億元以支應農損基金「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項下辦理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等地區110年1期作停灌補償所需經費。
2.依農委會所提供之資料,前開函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5.11億元係包含停灌補償22.38億元及救助經費2.73億元(含政府補貼農貸寬限期展延之利息;對育苗業者、水稻代耕業者、稻穀烘乾業者及糧食倉儲、運輸、碾米等其他受停灌影響業者之救助經費)。嗣經行政院於109年12月30日函復,所需經費中16億元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餘9.11億元則優先由農損基金110年度預算相關經費調應,然因該筆經費係供補償110年1期作停灌之需,爰迄109年底尚未支用。
(三)評估意見:農損基金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2條第3項規定設置,其救助之原則為國產農產品因進口或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實施。惟觀本次停灌補償金之發放係因109年度旱災,故對原種植水稻農民及相關業者提供停灌之補償與救助,雖稻農不種稻作改種植其他作物或綠肥等,有部分作物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耕作之品項,然該救助經費實乃因缺水造成停灌,而非因進口因素對國內農業造成之損害,故逕以農損基金支應是否合於該基金之原始設立目的,容待商榷。
綜上,因應109年度旱災,由農損基金辦理桃竹苗中等地區110年1期作停灌補償並以動支第二預備金16億元供其所需,爰迄109年底尚未支用,惟以農損基金辦理停灌補償是否合於該基金原設立目的,容待商榷。
五、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於108年9月間開辦,以第二預備金支應109年度所需經費,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委會於「社會保險業務」科目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3,300萬8千元,係為落實對長期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老年農民之喪葬照顧,於108年9月起依「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發放喪葬慰問金所需經費。茲就其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並分2次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於109年4月30日及同年9月11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15個月之喪葬津貼,並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然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分析98至107年度請領農保喪葬津貼不給付案件中,因土地移轉等因素經取消農保資格致無法領取喪葬津貼者平均每年533件,農委會為照顧該類年滿65歲、農保加保年資合計滿25年以上、無欠繳保費或滯納金,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喪葬津貼之死亡農民家屬生計,於108年9月23日發布「老年農民喪葬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以發給未具請領喪葬津貼資格者之喪葬慰問金。
2.依該會所提供資料,上開喪葬慰問金係按農保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萬200元)一次性發給10個月予請領人,109年度計核發1,304人、所需經費1億3,300萬8千元未及納編於當年度預算,爰如數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評估意見:農委會為照顧長期參加農保卻於死亡後方發現該被保險人未具農保資格致無法請領喪葬津貼者之家屬生計,於108年9月間核定發給是類人員喪葬慰問金並動支第二預備金支付所需經費,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並無不符。
綜上,農委會為發放農民喪葬慰問金之需,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3,300萬8千元,與規定尚無不符。
六、因應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籌備工作,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委會於「農民福利業務」科目項下,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310萬3千元,係為應農民退休儲金定於110年1月1日施行,需辦理相關籌備工作,包含業務費67萬元、設備及投資3,243萬3千元。茲就其執行情形評估說明如次: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動支,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於109年11月23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
(二)動支原因及執行情形
1.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於109年6月10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於同年10月29日發布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相關軟、硬體資訊設備、系統開發及宣導等籌備工作所需經費未及納編於109年度預算,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2.依該會所提供資料,本動支案迄109年底實支數3,272萬7千元(含業務費35萬3千元、設備及投資3,237萬4千元),按動支數3,310萬3千元計算,預算執行率98.86%。
(三)評估意見:行政院於109年10月29日始發布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將自110年1月1日施行,農委會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開辦前相關籌備工作所需經費,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並無不符。
綜上,農委會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相關籌備工作之需,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310萬3千元,與規定尚無不符。
(分機:8657石桂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