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項、農業金融局
日期:110年3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18款、農業委員會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籌設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所需經費,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農業金融局為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於「農業金融業務」科目項下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元,均屬獎補助費。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規定申請動支。
(二)動支原因
1.農業保險法於109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依據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另同法第14條有關資金來源規定包含政府捐助等,其中政府捐助部分,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100億元。
2.為利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順利成立運行,農業金融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元支應該財團法人籌設所需經費。
(三)執行情形
1.本項經行政院於109年12月29日核定動支2億元,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同月30日核定動支簽撥,截至109年底農業金融局已全數捐助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
2.據農業金融局說明,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已於109年12月23日獲農委會許可設立,並於同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在案,該財團法人刻正擬訂其各項給與支給辦法及遴聘人員整備等正式營運所需前置工作,另截至110年2月底已召開3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並通過總經理、行政部門經理聘任等、110年度預算書及財產動支規劃等事宜。
(四)評估意見:為建立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農委會依法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農業金融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捐助該財團法人辦理營運前置作業所需經費,與預算法規定並無不符。
(分機:1922 羅玉姍)
下載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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