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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第1項、衛生福利部 日期:110年3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19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為辦理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及衛生福利大樓新建工程與承攬廠商之和解金給付所需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9年度於「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及「一般行政」項下動支第二預備金2筆、金額合計1億4,039萬元。經查:

(一)動支條件: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申請動支。

(二)動支原因:

1.「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動支1億2,639萬元:

(1)本項動支係為建構民間單位社工薪資制度,以利留才久任,經行政院核復並由衛福部函頒「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下稱本計畫),建構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階梯式專業服務費補助制度;另補助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由每人每月1千元提高至5千元,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由該部帶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所委託及補助之社工人員依上開調整重點增加補助項目及經費,統計受理各縣市政府提案計699件、補助社工計3,118人。

(2)因衛福部第一預備金不敷支應,且本計畫訂頒後,該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未及編列109年度預算,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以支應原編經費不足。

2.「一般行政」計畫動支1,400萬元:

(1)本項動支係「衛生福利大樓新建工程及後續擴充工程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第一審民事訴訟」與承攬廠商之和解金給付。經查該部辦理「衛生福利大樓新建工程及後續擴充工程案」因承攬廠商錯(低)估標價約2.5億元而得標,致衍生工期展延之時間關聯成本、估驗計價利息及扣罰人力違約金等履約爭議事件,承攬廠商於106年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部給付工程款計3,486萬7,873元整。因案情複雜,士林地院自106年受理迄至109年初,尚未判決。

(2)承攬廠商於109年提出該部給付1,400萬元和解金,即撤回民事訴訟之和解方案。該部委任律師評估對該部有利,爰與承攬廠商進行和解,惟該部原於102年度營建工程計畫項下,因該工程之民事訴訟尚未判決,申請保留款2,499萬5,747元至107年度,108年度再度申請保留款時,已逾決算法所定4年期限,爰於109年7月間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執行情形:茲就各計畫動支經費之執行情形略述如下:

1.「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動支1億2,639萬元:本項係因辦理「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需要,爰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與預算法相關規定尚無不符。惟本計畫自109年初實施,部分縣市政府先以公益彩券回饋金或自有財源支應,且部分縣市政府因社工招募未如預期,或高估所需經費,致原申請動支2億2,639萬元,註銷1億元,實際動支僅1億2,639萬元,實際執行率為55.83%。

2.「一般行政」計畫動支1,400萬元:該部業於109年7月16日給付予承攬廠商1,470萬元訴訟案和解金,執行率100%。

(四)評估意見:本項係因應機關於年度中辦理業務及訴訟和解所需相關經費,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其中動支數及修正後動支數超過5,000萬元部分,行政院業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送本院備查,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計畫原申請動支2億2,639萬元,註銷1億元,註銷率高達44.17%,顯示該部事前規劃評估及審核所需經費未盡周延,致經費註銷數逾4成,允宜覈實檢討,俾使經費審核及運用更為完善。

(分機:1931 何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