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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第1項、文化部 日期:110年3月 報告名稱: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21款、文化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一、為支付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工程尾款所需經費,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文化部為支應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採購案尾款,109年度於「文化資源業務-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設備及投資」科目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079萬6千元。謹就其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動支。

(二)動支原因:查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初始核定總經費83億6,000萬元、辦理期程自94年度至98年度。嗣因辦理過程發生新增工項、物價調整、施工界面整合困難等因素,工程進度一再延宕,經6度修正計畫,總經費估計增加為107億5,450萬元,期程展延至108年度;本計畫經費業於107年度編列完畢。

查本計畫104年度保留款3億9,798萬5,446元經行政院109年3月17日院授主預教字第1090100694號函核定免予保留,且105年度及107年度保留款各為1,635萬715元及8,042萬4,984元亦經行政院108年3月15日院授主預教字第1080100533號函核定免予保留,致計畫經費不足支付採購案尾款,經依預算法第64條規定動支第一預備金852萬1千元後,尚不敷2,079萬6千元,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執行情形: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2月31日以主預教字第1090103523號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據文化部說明,109年度自編決算實支數3億9,052萬8千元,應付及保留數1,415萬6千元,擬留待110年度支付特殊設備工程尾款。

(四)評估意見:文化部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因所餘之保留經費不敷支付工程尾款,經優先動支第一預備金後尚有不足數,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綜上,文化部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因所餘保留經費不足,經動支第一預備金後,仍不敷支應工程尾款所需,經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2,079萬6千元,與規定尚無不符。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國際數位傳播業務所需經費,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惟宜督促承辦單位注意控管執行期程並加強辦理

文化部為建置專屬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並為未來成立國際頻道預作籌劃,109年度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獎補助費」科目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877萬7千元。謹就其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動支條件:依據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之規定動支。

(二)動支原因:為因應數位傳播科技之發展及數位匯流趨勢,積極落實民間倡議建構英語國際傳播平台之建議,借鏡其他先進國家設立國際平台之作法,文化部於109年中規劃籌設「國際影音串流平臺」,期透過網路無國界之特性及社群滲透力,向全球傳達我國之文化與價值,增進國際人士對臺灣之認識與了解,同時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

本案係因應國際局勢變化執行國家整體傳播政策,具時效性、急迫性及必要性,惟囿於109年度預算未編列本項經費,為掌握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之前期規劃與籌設時機,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三)執行情形: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9月30日以主預教字第1090054456號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簽撥。據文化部說明,本案以補捐助方式委託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辦理,該部於109年9月18日與該社簽約,預定辦理期程自簽約日起至110年3月底止。查截至109年12月底止,文化部已撥付2,700萬元,決算實支數143萬9千元〔占本案預算總數(同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3,877萬7千元,以下同)之比率3.71%〕,應付保留數為3,733萬8千元(占本案預算總數96.29%)。

(四)評估意見:文化部為因應國際局勢變化,掌握國際影音串流平臺及國家整體傳播政策執行時效,於109年中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之規劃與籌設等前導計畫,惟因該部109年度並未編列是項預算亦無相關經費可勻支或流用,爰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核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本案預定辦理期程自109年9月18日至110年3月底止,截至109年底止,預定辦理期程已經過半,然決算實支數為143萬9千元,執行率僅3.71%,留待約定之後半段期程(110年1月1日至3月底)繼續執行之數額為3,733萬8千元,占比高達96.29%,文化部允宜督促承辦單位注意控管執行期程並加強辦理,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

綜上,文化部為支應109年中辦理國際影音串流平臺之規劃、籌設等前導計畫所需經費,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877萬7千元,與規定尚無不符;惟截至109年底止,約定執行期程已過半,尚待執行之經費占比高達96.29%,文化部允宜督促承辦單位注意控管執行期程並加強辦理。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