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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彙總報告

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日期:110年3月 報告名稱: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彙總報告 目錄大綱: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施岑佩

經查閱本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62項,謹摘錄相關決議內容,詳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1.

【通案決議】

(十二)有鑑於我國於103年度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然依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提供之2016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標-臺灣與OECD國家比較,我國0至2歲兒童接受幼托服務之比例、3至5歲兒童就讀於幼兒園之比例仍較大多數OECD國家為差;目前我國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能量不足且薪水偏低,而對於各種幼兒園之補助不僅複雜且不公平,爰建請政府應研擬透過更公平的育兒津貼方式,並研議儘早落實行政院宣示「私立幼兒園導師費與教保津貼每月均達3千元」,保障幼教人員薪資,以達到家長、教師、業者、幼兒乃致國家之多贏局面。

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三十七)行政院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下稱該計畫),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進行考核,依據110年度該計畫附則規定所示:「為分享及傳承獲獎機關之優點,本院於輔導考核完竣後將辦理交流觀摩會,請獲獎機關分享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經驗供其他機關觀摩學習,並將簡報授權主辦機關上載於本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供各機關參考」。考量該計畫輔導考核之目的,應非比較各機關之優劣,而在於透過外部考評協助各機關精進,供各機關彼此請益學習,故交流觀摩會應列為該計畫之重要業務,除了增加辦理場次外,更應強化會中各機關之交流,俾使各機關有充分交流學習之機會;另外現行機關分享推動性別平等業務之經驗,僅授權簡報由主辦機關上載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建議可擴及為相關影音紀錄,俾使未及參與交流觀摩會者,亦能有於線上學習之機會。爰此,行政院應研議增加辦理交流觀摩會場次與強化會中各機關交流環節,必要時應修正110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三十八)行政院自101年起設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決心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事務,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並考量不同的性別角色、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面向進行性別研究分析。據行政院訂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將改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並針對多元性別者及多元家庭型態加強支持。然目前我國行政機關針對性別之定義,仍以「生理性別(性器官)」進行區分,且針對性別變更一事,至今仍未有明確法律規定,僅以內政部函釋(如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內政部106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進行相關規範,強制規定跨性別者必須動用手術摘除相關性器官才得以變更身分證性別,然其所謂的「變性手術」不僅手術費價格昂貴、剝奪當事人自然生育權利,也將造成術後併發症及必須終身服藥等足以危害當事人生命及權益之情形。爰此,請行政院就性別平等角度出發,發揮性別平等會應有之性別意識,針對「跨性別族群」之權益提升進行檢討,考量「跨性別族群」生活實質需求及困難,針對明文規定性別變更事項及「跨性別族群」是否得以免於承受強制手術一事進行可行性評估。請於完成「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三十九)行政院自101年起設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決心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事務,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並考量不同的性別角色、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面向進行性別研究分析。據行政院訂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欲改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消除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之偏見,同時強調子女教養分工是父母共同責任。在過去傳統社會價值觀中,女性多以承擔家庭照顧責任為重,爰衍生「保母」一詞,其字義顯而易見呈現女性為照顧年幼孩童之角色。針對提供兒童照顧服務者,我國政府訂定之相關法令「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即選擇使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托育人員」等中性詞彙,然針對托育人員之技術檢定證照「保母人員技術士」仍持續使用「保母」一詞,顯有精進改善之可能。為推動性別平等,改善性別刻板印象,請行政院研議將「托育人員」所需之相關技術檢定或教材之「保母」詞彙正名為「托育人員」,以確實完善「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之目標。

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四十七)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423萬2千元。經查: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因性平案件驚動社會,並主動請辭。顯見我國政府官員性別平等教育水平有待加強。爰請行政院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係為國家選務之最高機關,執掌我國各類選舉,舉凡地方選舉、全國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業務多元、無所不包,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每次選舉後將相關選舉資訊、統計資料公告周知,不僅符合政府資訊公開、選務透明,更有利於各界取用資料進行參考研究。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建置歷次選舉結果之統計資料庫,均未能以性別、年齡區分,相關資訊顯有不足。參考日本選舉網站建置,資料以視覺化、簡單明瞭的方式呈現,用圖示、性別比例、年齡層分析作為統計的基準,此外也將選務主管機關之執行權責、候選人違規樣態、裁罰情形等公開上網。

為強化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相關選務資料以符合現代科技之方式進行統計,俾利各界更方便取得資訊,強化我國選務研究及選務資訊透明,以助於選舉公正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參考外國作法,精進選務統計資訊系統之建置,同時進行網站整體使用者介面、使用者體驗之優化,研擬改良方法及規劃具體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十六)查108年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報告(下稱考核報告),中央選舉委員會考核結果僅獲不列等,尚有進步空間,另107年地方選舉人之性別統計,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團隊以抽樣方式辦理,惟至今仍未公開;次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性別平等成果報告,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提列之目標,明列提昇女性參與機會,擴大參與管道,深化性別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惟推動成果顯然有待改善。

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考核報告建議事項,協同地方選舉委員會,加強推動性別平等觀點融入機關業務,包括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業務,以積極提升性別平等之觀念;此外,為深化統計相關資訊,增加政府政策資訊之可及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未來辦理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除現行委託研究團隊就選舉人性別進行抽樣研究外,宜再行擴充,建立各性別不同年齡層之投票率呈現,以供未來提升國人投票權行使政策研擬之用,並就上述事項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十七)110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獎補助費1億6,546萬2千元,以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另外,又以「港澳蒙藏業務」計畫預算4,104萬1千元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簡稱「策進會」)辦理有關臺港交流與合作之會議及論壇活動、執行港人來臺就學、就業、投資等諮詢及專案事務經費。

但是,「海基會」女性董事5人,僅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策進會」女性董事、監察人分別為2人、0人,僅占全體董事29人及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0。如依行政院106年1月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董監事。」女性人數比率,顯然不合規定。爰請「海基會」、「策進會」儘速予以改善,提高女性董事、監察人比例,以符合政府之性別平等政策。

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二十二)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5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另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之女性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2人及0人,占全體董事29人及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及0,均未達上開原則。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敦促其捐助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積極改善董監事會女性性別比例達至少為1/3。

10.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二十五)大法官已於106年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提出釋字第748號,且「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至今已施行滿一年,雖然我國部分同性伴侶已取回婚姻平等權;然兩岸同性伴侶之婚姻卻仍窒礙難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第41條第3項:「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兩岸同性伴侶之婚姻權應於我國臺灣地區受到保障及認可。

據新聞報導指出,有數對兩岸同性伴侶仍因目前法規仍有不足而無法在臺完成登記結婚,僅可於臺灣完成同性伴侶註記,然而其不具完整法律效力,將導致兩岸同性伴侶無法長期在臺相聚、無完整婚姻關係之法律保障等狀況。

目前兩岸婚姻已有法規適用基礎,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方也已有政策調整,大陸委員會也應加速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以保障兩岸同性伴侶之婚姻權。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兩岸同性婚姻法規之研擬進度及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大陸委員會】

(二十六)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又財團法人法第48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表示:「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決策之多元觀點。」但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5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10%,與上開原則未合,且差距甚大。爰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一)110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08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糾纏行為防制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草案,已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議,請內政部除應儘速提出相關修法版本送至立法院審議,亦應積極評估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修法進程及立法通過後所需配套措施之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二十一)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後陸續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9項國際人權公約。

經查內政部已於106年研擬「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中英文版,經行政院第3629次會議(107年12月6日)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截至第9 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程序,為使我國人權促進與保障與國際同步,彰顯人權普世價值,爰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將該案相關研擬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應儘速將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1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二)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原列1億3,897萬4千元。查警政署網站中所列性別政策推動情形,雖有女性錄取比例等政策進度,但未見警察機關性別申訴案件數量、處置情形與會議紀錄等統計資料。相關資訊透明化程度與國防部相較,有所落差。

此外,根據警政署109年9月23日公布「警察性別政策」推動情形報告,整理出對女警相關意見,仍援引12年前對女警性別刻板印象之見聞,內容不僅具強烈歧視性且保守,更顯見警政署整體之性別意識與教育仍須加強。爰要求警政署比照國防部,每年公開性別申訴案件統計與處置情形、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小組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之會議紀錄,並強化警察機關內部之性別教育,具體落實對性別平等之尊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其中「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204萬5千元。

查近年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工作評鑑,經比對分析後發現近年獲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量均呈現朝北部集中、以直轄市為主的現象,且區域得獎數量以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離島按區域遞減,顯見內政部地域輔導分配不均、相關資源不平等,導致無法擴大社區治安普及率以及達成區域公平競爭。

另查警政署「社區治安─安全生活守護網」,推動社區治安工作之推動成效面,績優治安社區介紹僅列有103年度之社區,卻未有歷年紀錄,導致其他社區難以借鏡,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警政署允宜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所有業務範圍包含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相關案件之警察人員,理應受過完整訓練,對相關案件處理之法制、規範、流程有全面認知,且具備充足之性別平等意識與性別敏感度。

然而,一直以來卻持續發生警察人員處理性或性別案件時,不具備充足知能與意識,…,顯見目前警政署相關培訓及規範效用低落,急需全盤檢討及立刻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三)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4,217萬3千元,凍結百分之四,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9.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204萬5千元,係用於辦理警政婦幼安全教育訓練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及警勤區訪查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經查警政統計資料,108年賭博案件嫌疑犯9,792人,較104年減少3,574人,但18至29歲涉犯賭博人數卻暴增727人(53.85%),顯示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執行成效不佳,須全面通盤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九)110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億8,483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4.我國女性警察93年12月底為2,289人(3.55%),108年12月增至7,967人(11.52%),警政署持續推動「警察性別政策」,希冀建構性別平等之警察職場環境。遂行此政策方向之各項政策中,駐地環境、執勤裝備等細節實屬重要,如較大尺寸的防彈背心並不適合所有女警使用,亦恐影響值勤安全,98年後警政署方開始增量採購較適合女警身形的M號防彈背心。

警政署常年編列相關設備費汰換裝備,應注意其品質是否足堪值勤使用,以維護警察安全,亦應注意執勤裝備等細節處,如因性別而有值勤裝備差異之需求,才能維護全體警察同仁執勤安全,兼顧友善職場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完善執勤裝備之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十二)針對糾纏行為防制立法一事,內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提及因該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其他現行法令重疊,同時針對行為人病態行為,應納入心理諮商措施,同時必須釐清跟蹤騷擾之樣態,因此必須持續聽取各界之聲音,研議該法草案之可行性。

然而4月至今已經約6個月之久,跟騷行為侵害受害人新聞事件時有所聞,其中不乏一般民眾受害,甚至也有女性政治人物受害,因此該法實有儘速研議及推動之必要性。然而考量目前警察人力不足,該法倘若未有完善配套措施以及範定警察調查權限,恐怕未來大幅影響目前警察維護治安之量能,對於現行警政工作產生相當之衝擊。為解決此一困境,請警政署研議對於執法人員(如基層警員、家防官等)教育訓練方案,及早準備未來法規落實避免執法之空窗,同時針對該法之立法條文,請警政署儘速研議可行之修法版本,儘早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俾利該法立法之後,保護無辜受害人。

綜上,請警政署研議「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及教育訓練方案,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1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四十六)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今,我國已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政府更應帶頭,戮力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托育措施。然,警政署卻將位於台北市精華區土地,充作檔案室使用,顯不具經濟效用,亦低度使用該空間。經查,該處前身亦曾為警光幼兒園。爰要求警政署全面檢討全台所屬精華區土地、空間之運用,使空間規劃得以效益極大化。並研議將仍有餘裕之土地、建物空間轉設托育場所,以嘉惠警眷及周邊鄰里之育兒需求。

1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役政署】

(一)110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615萬5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原列185萬1千元。查役政署網站未見性別政策推動情形,且「性別主流化」策略目前是世界各國積極落實「平等社會」理念的方法之一,為達此目標,役政署應定期公開基本的性別資訊,研擬政策時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且針對署內的在職訓練也需要列進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使性別落差獲得改善。爰此,凍結5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0.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十九)鑑於109年國軍各單位仍有嚴重性醜聞及性犯罪事件,…。國防部應加強性別平等宣導,提升軍中性別意識,尊重個人性自主,防範性犯罪滋生於軍中。

21.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二十九)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參考教育部界定之霸凌樣態,就國軍霸凌問題增訂符合實際狀況之樣態分類(需含性霸凌),作為未來分析檢討之依據,並以此重新檢視近3年之霸凌事情,規劃改善措施及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2.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三十)針對110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請國防部就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與樣態統計分析上之不足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改善規劃與時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一九六)「國軍同袍儲蓄會」隸屬國防部主計局,負責軍人存款、理財服務轉介等業務。惟查「國軍同袍儲蓄會」之臉書粉絲團宣導影片和宣傳圖片,多以女性官兵為主角,亦包含與宣導項目無關之照片,為提升國軍官兵性別平等意識、創造友善工作環境,爰要求國防部主計局留意國軍同袍儲蓄會之宣導形式,避免物化女性、將女性官兵作為宣傳工具之情形發生,並請國防部檢討相關情事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主計總處】

(二十七)政府規劃、訂定托育政策係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但過去委託的托育政策評估,僅評估逐年服務使用率、服務提供的數量,以及委外學者評估,多只能做到地域性的單次調查或多次不同人的抽樣調查,但缺乏大樣本調查了解家長的生育動機、托育選擇動機,以及婚前婚後、生育前、生育後的追蹤。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家庭收支調查,亦無關於0至2歲與0至6歲的幼托花費和花費占比家庭收入的問題選項;衛生福利部婦女婚育調查以及兒童少年調查,完全無法做到實證的政策評估報告。故為能有更全面性的家長家戶長期追蹤調查結果,以利更科學化、數據化的打造托育政策,爰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衛生福利部,評估將0至2歲及0至6歲幼托花費及其占家庭收入問題選項,納入相關調查或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25.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國庫署】

(十一)據財政部編印之「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9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顯示,目前轉投資事業計有37個,其中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之部分公股董事係由財政部派任。

上開8家由財政部直接投資並派任公股代表之轉投資事業,部分轉投資民營事業由公股派任之董事單一性別比率未達三分之一,除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女性董事比率50%及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3%外,其餘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事業單一性別比率未達三分之一,允宜改善俾落實性別平等政策。

經查,依財政部109年8月修正並公布之「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08至111年)」,將提升相關轉投資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之達成率,惟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未具強制性,政府轉投資事業亦非屬其規範對象,為落實財政部所訂定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應研擬積極作為。

公股董監事之派任應具政策示範作用,除考量派用人員專業、能力等條件外,宜遵循該項原則,以提升女性參與機會,財政部應研擬將相關性別平等規範,納入所訂之「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增訂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並遵循該項原則派任公股代表,以保障女性權益,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

(三十四)根據中央研究院2020年3月5日發布之「中央研究院編制內人員性別統計表」,包含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男性佔比62%、女性佔比38%,又男性特聘研究員約近女性人數3倍,男性研究員更近女性人數4倍,然其數據表現並非代表中研院存在性別歧視,而是顯現出在學術領域中,女性工作者確實面臨生涯規劃之困境,例如追求學術成就卓越,而面臨建立家庭的困境;或是組成家庭後,面臨重返學術環境的困境。

爰請中央研究院於第10屆第3會期結束前,提出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7.

【教育及文化委員-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於109年5月15日,賴委員品妤已和教育部開會檢討性平教材內容,半年過去,未見相關改善。於11月16日質詢教育部長,部長承諾以下兩點:

第一,不再將散布私密影像的性暴力稱為「復仇式色情」,因為此稱呼將會給予聽眾「受害者先做錯事才會導致這件事發生」之印象,去合理化加害者行為,並檢討受害者。…。

第二,在教育上,比起教孩子「不拍不傳」,更該教孩子「能做什麼」。…。教育部應在教材上進行調整,強調孩子絕不違反他人意願拍下他人的影像,也絕不轉寄任何私密影像檔案,更不該取笑和霸凌私密影像遭到外流的受害人。

請教育部就以上兩點於3個月內進行研議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儘快將性平教育補強,而後擴大影響至整體社會。

2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十三)近年來性別議題廣受關注,校園性別事件108年通報件數大增。性別事件通報數大增,可能係因學生性別意識提升,勇於通報之故,應值得鼓勵,惟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大量性別事件,經費與人力恐有不敷之處。教育部應積極輔導與改善各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積極落實防治宣導,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活動,以因應學生需求,打造性別友善之校園環境。

2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四十二)教育部為輔導管理校園性別事件,已設置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處理專區,然據了解,108學年度校園通報之性騷擾事件達7,361件,仍較107學年度增加23.05%,是否輔導管理專區無實質作用?爰決議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針對如何降低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率,以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專區之檢討改進作法,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五十七)師資職前培訓是我國教育之重要基礎,然近年來卻頻傳師資培育課程中出現缺乏性別平等及人權意識之內容,特別是在部分師資培育大學中,甚至出現強化性別刻板印象、針對女性及同志的偏見與歧視、或對多元家庭的貶抑,甚至這些錯誤內容部分還以性別平等課程、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品德教育等課程進行推廣,造成更多受培育之教師被誤導。此不僅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育專業,更將對台灣未來學校教育產生莫大之傷害。

為確保國家未來師資不再學習到違反性別平等及人權之教育,同時為確保校園中學生不因此受到錯誤教育內容傷害,教育部應就上述問題全面檢討,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中確實納入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建立相關師培課程審核機制與相關措施並即刻啟動,確保所有師資於職前培訓中接受到完整且正確之性別平等教育與人權教育。請教育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六)教育部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等兩個性平重要資料庫,但長期以來,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持續陳情,反映這兩個人才庫中存有多名明顯反對性別平等教育,甚至明確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人員,然教育部卻未曾主動調查使其退場,造成教學單位、學校師生、地方民眾誤以為這些人員是具性別平等專業之師資,邀請其演講或培訓後,反而接收到錯誤且違反性別平等的教育內容。

經查,目前這兩個人才庫皆缺乏主動啟動調查之退場機制,只能被動等待民眾檢舉或以等待確定為涉校園性別事件之不適任教師案件通報,難以迅速因應其中違反性別平等人員持續存在資料庫之問題。

請教育部就這兩個人才庫之主動啟動調查退場機制擬訂相關規劃、原則、方案或方法及預定期程等,並全面重新審視這兩個人才庫中現有名單啟動主動退場機制。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八)教育部委託設立的網站iLove戀愛時光地圖內容引起爭議,現今僅是暫時關閉情感教育相關測驗,但未見教育部全面檢討改進。

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該網站下架後之檢討改進措施並盤點現今推行情感教育教材之報告。

3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六三)教育部110年度預算案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計畫編列1億8,732萬9千元。

本計畫主要目的在協助學校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然據教育部統計,108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較107年度大幅增加2至3成,教育部應督促各校或權責機關儘速辦理調查。另根據教育部統計,106至108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多呈遞減趨勢,顯示性別議題課程之開設仍有提升空間,教育部應檢討精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措施。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六四)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編列1億8,732萬9千元。主要作為強化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性騷擾及性侵害等防治工作。

查,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107年學生自傷及自殺人數高達2,780人次,且108年各級學校自殺致死人數達97人,而109年亦有上千人有自殺行為,死亡人數更已高達76人,其中台灣大學更於11月份,1週內就連續發生3起學生自殺案件,顯見教育部對於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實有加強督導並要求改進之必要。

再者,我國每年通報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件數逐年增加,從100年約2,000件、106年突破5,000件、107年攀升至5,982件、108年更高達7,361件,顯見教育部對於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工作,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十八)查教育部第5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紀錄,會議中針對幼兒園是否適用或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決定幼兒園目前確定不適用或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

惟幼兒園發生幼兒間或教師與幼兒間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園方應善盡之調查、輔導、保護責任,及應提供給幼兒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助,其程度不應亞於國小以上之教育階段。

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幼兒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研擬完善處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三十九)體育界崇尚陽剛及諸多性別不平等的情況,國內外許多研究皆已清楚指出,為了改善其中的性別不平等與歧視偏見,性別平等教育應是格外強化的重要政策。

因應體育領域長期以來性別平等教育的不足,108年度針對教育部體育署預算,已有委員提案要求體育署補足體育生、在國家訓練中心受訓學生、單項協會教練之性別平等教育。…。

近年來,持續有民眾及專家學者反映,不論是校園、單項協會或各類運動活動、賽事,其所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及培訓皆相當不足,尤其是非校園的體育團體、單向協會與活動賽事。縱使體育署於「108年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暨性別主流化辦理工作及成果報告」舉出各種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成果,然而其中不僅未見實際覆蓋率,且許多活動參與人數逆推後即之落實比例之低。此外,多位專家學者陳情反映,體育署要求體育團體及單項協會舉辦之性別平等教育培訓及研習,多流於形式,許多培訓及研習只放一部影片或一份報告讓學員自己看,沒有講師說明,也不管學員是否真的有看該部影片或報告,如此草率敷衍的態度也反映出體育領域對性別平等教育之嚴重忽視。

為強化體育領域的性別平等意識及推動性別平等更往前進,請教育部體育署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四十三)教育部體育署第3目「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包含辦理體育運動行政督導、規劃整體體育運動政策以及體育運動之性別主流化等業務。

教育部體育署104年訂定「教育部體育署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暨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成立「教育部體育署性別平等教育暨性別主流化推動小組」,然體育署網站的「性別主流化專區」,除了性別統計、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以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手冊外,沒有任何體育署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具體成果。已於109年10月底多次提醒體育署應將性別主流化之成果公告於網站上,以利民眾了解,但至今相關專區仍毫無改變,顯見體育署推動性別主流化的不足。

體育署設有「女性運動員專區」,其中僅有照片及影片兩區。照片區中僅有5項資料,且其中4項資料顯示錯誤、無法連結。影片區中則多為傑出運動選手或團體之得獎感言或簡介,不僅缺乏整體性之主題規劃,也未能帶出許多運動領域至今對女性不夠友善之問題、以及整體女性參與運動之提升以及經驗,整體而言不僅缺乏運動史觀,性別平等意識亦不充足。且影片區105年以前的影片皆有撥放不順的問題,嚴重影響民眾之觀覽。

台灣其實有許多女性運動的相關史料,但體育署的「女性運動員專區」均未蒐集呈現。像是去年歐洲上映的足球主題電影《台北的奇蹟》,便展示了許多台灣1970至1980年代女足發展與世界互動的相關研究與珍貴史料,此作為我國女性參與國際運動的代表性資料,卻只留存於海外或民間,體育署毫無相關研究與整理,實顯示體育署對女性運動員之重視不足。

為強化國人對女性運動員之認識,以及為推近體育領域之性別平等,請教育部體育署就上述問題進行全面檢討與改善,並與各類體育團體及協會合作,進行女性運動員相關主題之史料收集與系統性整理與呈現,提出完整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8.

【教育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科技部主管-科技部】

(四十一)110年度科技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8,083萬9千元,請科技部就現行「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科技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內女性計畫主持人占比績效指標,及女性科研人才具體配套協助措施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規劃或擬訂新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立法院】

(四十)有鑑於中央政府為推動0至6歲國家養政策,各機關刻正辦理職場托育場所建置,且公、私機關皆有相關鼓勵措施,考量政府機關帶頭做起友善職場之示範,所具備之影響效力甚大,如國防部已成立幼兒園並招生,且教育部自110年度9月所辦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也將上路,立法院在106年起成立托嬰中心且成效優良連年得到5等第中最高之「優」等評鑑結果下,建請研議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據此,方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所規範之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等,皆有所彰顯。

4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於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有高達19所法院之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請司法院確實督導所屬法院落實性別平等,並於3個月內就前開19所法院有何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之事由以致未能落實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及改進時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三十)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的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9年5月19日止,只有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高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其餘1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皆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然而部分法院勞動調解女性委員,未達明文規範勞動事件遴聘勞動調解委員的性別比例,其女性委員比例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鑑於考量民事調解委員係協助處理民事財產事件的糾紛處理,類型多樣,且財產糾紛與性別雖不具有直接關連性,但女性廣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分布不同專業領域等社會趨勢,請司法院應促請各法院注意聘任調解委員的男女性別平衡,並積極改善。

4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考試院主管-考試院】

(二十)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查考選部於102年提出本法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高考、普考及初等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由1年延長為3年,理由為提升公務人力品質、平衡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安定等,本法亦於103年1月修正通過。

惟此規定卻被形容為「公務新鮮人被強制綁約3年」。據統計,初任公務人員大多落在適婚及生育年齡區間(約30歲),其必須承擔婚育及家庭照顧責任,限制轉調制度將迫使離鄉異地任職的公務人員面臨極大生活及經濟壓力,甚或無法兼顧工作及家庭需求。此一限制帶來的結果,亦與考試院109年施政綱領中「修訂相關人事法規,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落實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之原則有違。然而,為達「人事安定」的目的,並非僅止於強制性外部規範一途,諸如打造性別友善之職場、強化職場托育等功能及誘因亦至關重要。

本法修正迄今已達8年,鑑於實務運作之問題,而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考試院亦曾於109年11月決議,針對限制轉調之檢討,有迫切解決之必要,將成立專案小組研議。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並切實進行法規之修正,爰要求考試院:1.限制轉調制度之現狀及檢討,2.研議其他可達成人事安定目的之職場友善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4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矯正署及所屬】

(五)鑑於台灣獄政工會2019年公布之「台灣監所職業災害與身心健康調查」報告指出,參與調查之女性監所工作者中86%生理期異常,高達98%有申請生理假之需求,然實際使用過生理假者僅占1.7%。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明揭女性公務人員申請生理假之權利。

然女性監所工作者申請生理假需求與實際使用情形顯有落差,是否起因於矯正機關夜勤人員每班工時25小時,造成每月8小時之生理假不敷使用等因素,須請法務部矯正署進行女性監所工作者生理假需求調查,以瞭解原因,維護女性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將上開調查結果公告於網路,依調查結果研議評估調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通函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加強宣導生理假之申請規定。

4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矯正署及所屬】

(七)查法務部矯正署設有6間男性外役監,1間女性外役監。2016至2018年同期,一般監獄實際收容之男性受刑人人數相較,男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男性收容人數比率維持約3%。然則,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女性收容人數比率,自2016與2017年的2%,降至2018年的1.9%,造成女性至外役監機會減少。近年甚至發生女性外役監超收情形,此為男性外役監所無情事。

法務部及矯正署未能合理調整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造成收容人至外役監機會發生性別差異,洵有未當。綜上,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增設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之具體詳細計畫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七)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預算編列456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56 萬7 千元,問題如下:(1)薪資回捐問題時有所聞。如:社會工作者的服務範疇涉及兒、婦、老、少、殘等不同領域,而工作內容卻是包山包海(如: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結合社會資源及生活重建等跨領域)。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回捐」會犯什麼法,僅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於薪水少拿、晚拿等規定,例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另外,政府對遠洋漁業之勞工權益保障亦不足(被美國列為強迫勞動國)。(2)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8 小時),亞洲第2(僅次於新加坡),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災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2014 年雙週84 小時縮短為單週40 小時,再到2017 年週休2 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3)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發現,過半的上班族(50.7%)曾經遭遇過職場性騷擾,交叉分析性別發現,有六成八女性在職場遭遇過性騷擾,男性則有近二成遭到職場性騷擾。發生性騷擾的地點以辦公空間(60.6%)最多,發生性騷擾的時間場域則以上班時間(65.7%)最多,顯示性平及性騷擾防制政策有加強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設(措)施。勞動部應輔導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推動雇主提供托兒服務。勞動部於「勞動部中程施政計畫」中設定「推動雇主提供托兒設(措)施比率之每年成長比率目標值」為5%,但108年僅達成1.8%,仍有高達32.6%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沒有提供托兒設(措)施。又根據主計總處108年統計,30~39歲女性不願就業原因為照顧未滿12歲子女占五至六成。為提升女性勞參率,勞動部應積極輔導雇主提供托兒設(措)施以及與準公共化幼兒園/托嬰中心之簽約率。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 萬元,俟勞動部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提出建立優質公共化幼托平台,積極媒合雇主與優質公共化幼托機構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雇主為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檢討對案(如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三十七)根據勞動部之性別勞動統計專輯顯示,98年起開始實施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8年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達 76.4 萬餘人,女性占八成三。而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業單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僅七成五表示會安排員工「恢復原來的職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員工性別以女性占壓倒性多數,而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又有高達二成五的事業單位不願意安排員工恢復原職之情況下,事實上造成女性為生育兒女暫離職場後回歸其專業領域的阻礙,除導致性別不平等之狀況加劇外,亦可能間接造成女性生育意願降低,為國家少子女化之眾多因素之一,而在各領域具有專業之女性無法持續投入勞動力市場,亦為國家之重大損失。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加強宣導,提升社會大眾性別平等意識,釐清無法恢復「原來的職位」性別差異之實際原因,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三十八)有鑑於今(109)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有以景氣低迷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懷孕在身之員工,或不給懷孕員工請安胎假、產假等,甚至直接言語暗示,若請了假,恐怕再也回不來。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109年接獲職場懷孕歧視諮詢電話量暴增,與108 年同期數據相比,諮詢案件暴增135%,顯示性別平等宣導之相關工作仍有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事業單位加強辦理有關性別工作平等及母性保護措施等法令研習,提升雇主對懷孕歧視禁止及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知,確實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七十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男女薪資統計顯示,2019年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共計5 萬3,657元,其中男性為5 萬8,152元,女性則為4萬8,507元;雖近年已逐步改善拉近,但兩性薪資之差距仍達14.2%,表示女性需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相同的薪資水準。另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張晉芬之〈性別平等了嗎?男性和女性受僱者薪資差距解析〉研究指出,男性擔任主管、有進修機會、任職於大型組織的比例都高於女性;該文也強調,「除了用法令禁止性別歧視,如何從態度上改變雇主的性別偏好、女性提升自我評價、讓家務分工及養育子女的責任趨於性別平等、鼓勵組織提出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工作的措施等,都相當重要。」為提升性別平等,落實其工作權與經濟權,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有效之職場與家庭友善措施,以及相關精進改善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五)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預算6億7,476萬9千元,係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俾早期發現慢性病,透過早期介入並及時給予治療。經查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實料統計,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另就各縣 市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分析,104至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低於全國利用率之縣市計有7個,包括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允宜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俾提升民眾預防保健知能。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八)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鮮(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是以,中年族群允宜培養定期接受預防保健服務之習慣,俾提早發現潛藏之危險因子,以及時調整生活習慣。綜上,鑑於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可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降低罹患疾病機率及防止疾病惡化,允宜鼓勵符合預防保健服務資格之民眾,善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之習慣,以提升預防保健意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九)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項下預算編列6億7,476萬9千元,係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俾早期發現慢性病,透過早期介入並及時給予治療。惟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為40至44歲族群(23.4%),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鑑於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可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降低罹患疾病機率及防止疾病惡化,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如何加強宣導,讓符合預防保健服務資格之民眾,善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之習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四十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2億8,857萬4千元,其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5億7,161萬7千元,辦理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等業務,惟政府補助的產檢預算及產檢項目都不足。另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編列6億7,476萬9千元,惟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僅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37.3%),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23.4%),其中女性利用率(26.5%)大於男性(20.3%)。爰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提高產檢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持續提升偏鄉及離島產婦之醫療資源以及提高成人保健利用率等進行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四十八)110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6億7,978萬7千元,目的係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維護中老年人健康。然依據107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資料統計顯示,全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29.68%,利用率最高者為60至64歲族群,利用率最低者為40至44歲族群,又其中女性利用率大於男性,顯示該年齡族群之男性較容易輕忽健康檢查之重要性。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以提升民眾預防保健知能。爰此,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二十四)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2億5,669萬4千元辦理「推展家庭支持服務」,其中358萬8千元辦理單親家庭服務及親職教育,提供家庭支持措施。依據主計總處分析,國內單親家庭戶數大幅增加,而且超過七成以上的單親家庭由女性當家。然而,單親家長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孩子極需托育照顧。政府雖有提供單親福利、托育福利等措施,惟服務量太少,經濟性補貼門檻也高,造成單親家長夾在育兒與工作生計感到孤立無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再檢討單親家庭支持服務。爰針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137萬8千元,扣除臨時人員酬金後凍結十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二十七)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67萬7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少子女化對策是蔡總統重要政見,在第1任期時以推動「公共化」、「準公共化」及「發放育兒津貼」3個項目為目標;但第2任期提出新增「提升0至2歲家外送托率」這1項,目標設定是要從108年的13.27%提高到113年的23.16%。主因是外國實證證明,現代社會女性高勞動參與率才會帶動高生育率,因此必須提升家外送托率,女性才能外出工作,這是因應我國少子女問題、提升勞動力以及達成性別平等重要的手段。其中在家照顧或送私托發的「育兒津貼」與送準公共托育發的「托育補助」差額若減少,將影響目前準公共化政策成效、不利提升家外送托率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且也不符性別平等。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該目預算約144億,較109年約103億新增約41億,增幅約達40%,但卻至今仍未說明預算用途及規劃,包括是否避免減少「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差額、是否有具體政策規劃以提升家外送托率等。鑑於少子女化對策具體預算分配運用、實施計畫、津貼與補助發放金額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現行幼托環境及各家庭勞動選擇影響甚大。爰針對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43億9,567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預算編列86億4,224萬元,係用於減輕未使用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之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並以此希冀解決少子化社會問題。經查,衛生福利部擬規劃將「育兒津貼」增加至每月5,0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則僅增加1,000至7,000元,大幅縮減「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的差額,恐影響托嬰中心與保母持續加入準公共化的意願,亦可能促使女性回家育兒,不利兒童照顧責任轉移至家戶外公共化的發展,與提高家外托育率至23.16%之目的相悖,恐使原有的托育公共化政策目標未竟其功。蓋政府重大政策應有其一貫性,不宜反覆,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先進行重大政策社會影響評估機制,必須收集基線資料作為預測評估依據,將所得之資料加以整合並估算社會可能的影響,並評估政策合宜性與利弊得失,釐清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兩者間競合關係,並審慎評估縮減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差額可能造成的影響。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政策影響評估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五十)少子女化對策是蔡總統重要政見,在第1任期時以推動「公共化」、「準公共化」及「發放育兒津貼」3個項目為目標;但第2任期提出新增「提升0至2歲家外送托率」這1項,目標設定是要從108年的13.27%提高到113年的23.16%。主因是外國實證證明,現代社會女性高勞動參與率才會帶動高生育率,因此必須提升家外送托率,女性才能外出工作,這是因應我國少子女問題、提升勞動力以及達成性別平等重要的手段。其中在家照顧或送私托發的「育兒津貼」與送準公共托育發的「托育補助」差額若減少,將影響目前準公共化政策成效、不利提升家外送托率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且也不符性別平等。社會及家庭署編列少子女化預算約144億,較109年約103億新增約41億,增幅約達40%,其具體預算分配運用、實施計畫、津貼與補助發放金額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現行幼托環境及各家庭勞動選擇影響甚大,須有實證研究支持決策模式。爰以主決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1)刻正辦理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效益評估研究案」完成後,提供期末報告予提案委員。(2)倘上述研究案無法回應針對前開有關評估「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彼此的競合關係,對因應少子女化困境、提升女性勞參率、家外送托率等之影響相關議題;則110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社會福利科技趨勢研討專案」預算編列725萬7千元預算,就必須針對相關議題辦理量化與質化研究,用具體且科學化數據做出完整評估,做為編列111年政策規劃之依據。

5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五十二)目前0至2歲嬰幼兒之照顧安排,近九成仰賴家庭內的母親或阿嬤親自照顧,不但中斷女性就業,二度就業重返職場更是阻礙重重。為提升我國生育率,支持女性兼顧育兒與工作,蔡英文總統於競選時提出,0至2歲家外送托率從108年的13.27%,提高至未來113年的23.16%。但具體的現金補助政策規劃卻反其道而行,預計大幅加碼「育兒津貼」由2,500提高至5,000元,「準公共托育補助」僅微幅由6,000提高至7,000元,導致2項補助之差額由3,500縮減至2,000元。「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補助差額縮滅,將對推動托育公共化及女性就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范雲等立法委員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邀集地方政府、民間辦理公聽會,討論補助差額縮減所致的問題,一為,高比例受管制的保母與私立托嬰中心,可能紛紛脫離政府管理,退回到大量從自由市場供給,價格由業者自由訂定時,加碼的育兒津貼便無法有效減輕家長托育負擔。二為,加碼育兒津貼,不利家外送托率,只會迫使女人放棄工作,回家成為家庭主婦,流失大量的優質勞動力。綜上述所言,維持「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3,500元的差距有其必要性,其一的重要關鍵在於,此差距正為保母、托嬰中心加入準公共政策的誘因,以至於現行保母簽約率已達90%,托嬰中心更達96%。準公共托育服務接受政府價格管制與品質輔導,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之家長則可請領6,000元托育補助,穩定的托育品質與實質降低托育費用之補助,才得以提高家長送托意願。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該目預算約144億元,卻未明列預算用途及規劃,爰要求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發放「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之差額,不得低於現行政策之3,500元。

5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編列4,283萬3千元,該預算主要任務在於訂定並完成年度施政方針,經查:…(2)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13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比例偏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於環評個案專案小組初審階段增邀相關專長領域之女性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並於第14屆環評委員遴選朝性別平衡目標努力。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十二)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2.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1)環保署107年5月31日提出,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中第13頁內容,分年改善目標中提到,公廁達特優級109年目標為82%,然而環保署自109年8月14日至9月30日舉辦「全民綠生活公廁評比享綠點」活動,全台共有1萬6,012座公廁被評分,其中8,554座被評為5星特優公廁,占53%,顯示出環保署的特優公廁與民眾的認知仍有極大的差距。(2)再者目前社區再造等地方活化政策,環保署推行公廁優美化計畫中,卻無看見對公廁翻新及維護與地區文化連結的實質要求,導致翻新廁所,無法與地方文化連結。且因應性別平等、多元尊重,在我們公廁翻新上,卻無相關的作為,例如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女廁及無障礙廁所的不足,在舊翻新的過程中,環保署如何強化女廁及無障礙廁所數?又如男廁設置尿布台等相關設計,亦無在計畫中具體去要求,導致公廁僅只是單純翻新,而無進步。爰針對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4億2,150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四十一)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2屆環評委員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例僅7%,顯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遴選環評委員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62.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六十六)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連續2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女性委員僅1人,比例嚴重偏低且失衡,有違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任一性別應達全體委員1/3之原則」,且違反性別主流化之政策,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遴選環評委員缺乏性別平等意識。爰此,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屆環評委員遴選時應符合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說 明: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項款為本院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伍、審議總結果-九、通案決議」及「陸、審議結果」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所列之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