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警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具有染疫危險,惟查處其他業務亦存有一定風險,允宜針對第一線人員染疫風險程度差異提出完整評估,俾使其保障更臻完善
內政部於第4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編列6,174萬9千元,包括「辦理查處特定營業場所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工作所需經費」2,961萬6千元、「警察、消防及入出境查驗等第1線防疫人員防疫保險所需經費」3,213萬3千元。經查:
(一)新增警政署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獎勵金1,776萬元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COVID-19疫情警戒升級,於110年5月15日宣布關閉易接觸傳染之營業場所,警政署及所屬為配合防疫政策,落實營業場所之防疫管理,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針對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發局、建管、衛生、消防、觀旅等單位)實施聯合稽查,截至110年9月8日止累計出勤警力67萬5,015人次,累計稽查199萬6,855家次,其中查獲違法營業382件,另累計稽查停業家數1萬1,897家次。因員警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身處高風險染疫環境,爰依「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獎勵金作業規定(草案)」,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1.第1層級:營業場所內違規人數1人至5人,核發檢舉民眾及員警獎勵金每件各1萬元。
2.第2層級:營業場所內違規人數6人至15人,核發檢舉民眾及員警獎勵金每件各2萬元。
3.第3層級:營業場所內違規人數16人以上,核發檢舉民眾及員警獎勵金每件各3萬元。
警政署及所屬截至110年9月8日止實際查獲382件,並加計同年9月9日至12月31日預計62件,共計444件,按每件核發4萬元計算共需1,776萬元。
(二)消防署辦理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工作,本次追加預算案續編列1,185萬6千元
消防署及所屬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擬具「各級消防機關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獎勵金核發作業原則」,以獎勵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等防疫工作。經消防署統計截至110年8月14日累計載送人數已達2萬7,422人,加計110年8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以1萬7,165人次推估,合計4萬4,587人,依每案3千元,核算所需經費1億3,376萬1千元,扣除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發放2,064萬3千元,尚需經費1億1,311萬8千元,前於第3次追加預算編列1億126萬2千元,爰本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1,185萬6千元,實有需要。
(三)新增辦理第一線防疫人員防疫保險費3,213萬3千元
依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同意各機關得為從事防疫工作人員於新臺幣1千萬元理賠額度之範圍內額外辦理保險。考量第一線防疫人員身處高風險染疫環境,爰依上開規定為其投保防疫保險,使其保障更加完善,容有其必要。本項規劃投保內容為染病關懷及隔離費用保險金,以每人保險費606元為編列基準,本次特別預算編列3,213萬3千元,說明如下:
1.全國警察機關第一線防疫人員符合投保資格且尚未由公費納保人數共計3萬9,443人(包括中央機關2,891人及地方機關3萬6,552人),編列所需投保經費2,390萬2千元。
2.全國消防機關第一線防疫人員符合投保資格人數共計1萬1,926人,編列預算722萬7千元。
3.全國入出境查驗機關第一線防疫人員符合投保資格人數共計1,656人,編列預算100萬4千元。
(四)除確保第一線人員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及執行勤務後之清消工作外,允宜針對第一線人員染疫風險程度差異提出完整評估,俾使其保障更臻完善
截至110年9月10日止共60名警員、5名消防員及2名移民署人員確診;是以,鑒於本次肺炎疫情Delta病毒來勢洶洶,第一線人員執行勤務致接觸病毒風險大增,除確保第一線人員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及執行勤務後之清消工作外,另員警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具有染疫危險,惟查處其他業務亦存有一定風險,允宜針對第一線人員染疫風險程度差異提出完整評估,俾使其保障更臻完善。
綜上,內政部辦理辦理查處特定營業場所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工作等相關防疫工作編列本追加預算案,容有其必要,除確保第一線人員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及執行勤務後之清消工作外,另員警查處違反暫停營業規定之八大行業等特定營業場所具有染疫危險,惟查處其他業務亦存有一定風險,允宜針對第一線人員染疫風險程度差異提出完整評估,俾使其保障更臻完善。
(分機:1918魏安國;1935陳靜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