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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九、允宜研議於審查階段建立地方政府未來鐵道建設負擔之財政資訊,強化監督,以利地方政府施政之長期規劃及配置建設資源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施政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各地方政府之財政能力因人口結構、地理環境、都市化程度及經濟發展等而異,為謀全國之均衡發展,中央政府依各地方政府之財力酌予補助其計畫型經費,故交通部對地方政府提出之鐵道建設計畫,按其財力及計畫自償情形,補助一定比率之非自償經費,其中捷運建設最低補助32%,最高補助90%;鐵路建設最低補助62%,最高補助90%。是以,各地方政府仍需分擔部分鐵道建設計畫經費,經查:

(一)各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概況

各地方政府110年7月底之公共債務概況如下(詳表1):

1.直轄市:各直轄市1年以上及未滿1年之公共債務均未超逾法定比率,其中1年以上公共債務實際數占法定債限之比率(詳表2),最高為高雄市政府之73.25%,最低為臺北市之19.41%,未滿1年公共債務實際數占法定債限之比率,僅臺北市為0,其餘介於5.83%(高雄市)至50.77%(新北市)間。

2.縣市:1年以上公共債務實際數占法定債限之比率,最高為苗栗縣之134.54%,已逾法定比率;其次為宜蘭縣之81.42%,最低為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之0;未滿1年公共債務實際數占法定債限之比率,計有南投縣等7個縣市為0,其餘9個縣市除逾法定比率之苗栗縣及宜蘭縣外,介於4.03%(臺東縣)至46.97%(彰化縣)間。

以上可知,苗栗縣1年以上及未滿1年之公共債務均逾法定比率,宜蘭縣未滿1年之公共債務逾法定比率,其餘各地方政府之公共債務均未逾法定比率。

表1 各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概況表(110年7月底) 單位:億元;%

項目

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

未滿1年債務

實際數A

實際

法定

舉債率B/C

實際數D

實際

法定

舉債率E/F

比率B

比率C

比率E

比率F

臺北市

898

0.47

2.42

19.41

-

-

30.00

-

高雄市

2,445

1.29

1.76

73.25

27

1.75

5.83

新北市

1,070

0.56

1.03

54.26

273

15.23

50.77

臺中市

920

0.48

0.88

54.48

102

7.17

23.90

臺南市

489

0.26

0.76

34.03

68

6.71

22.37

桃園市

255

0.13

0.79

16.43

194

14.05

46.83

小計

6,077

3.19

7.65

41.70

663

7.48

24.93

縣市

宜蘭縣

113

40.71

50.00

81.42

86

33.71

112.37

新竹縣

77

20.46

40.92

20

6.59

21.97

苗栗縣

215

67.27

134.54

157

74.49

248.30

彰化縣

142

24.70

49.40

70

14.09

46.97

南投縣

103

30.86

61.72

-

-

-

雲林縣

168

32.17

64.34

18

4.82

16.07

嘉義縣

129

30.31

60.62

28

9.27

30.90

屏東縣

115

20.36

40.72

-

-

-

臺東縣

30

11.43

22.86

3

1.21

4.03

花蓮縣

53

18.19

36.38

-

-

-

澎湖縣

10

7.44

14.88

4

3.41

11.37

基隆市

66

25.08

50.16

-

-

-

新竹市

70

24.72

49.44

28

11.08

36.93

嘉義市

-

-

-

-

-

-

金門縣

-

-

-

-

-

-

連江縣

-

-

-

-

-

-

小計

1,290

0.68

1.63

1.36

414

10.26

34.20

合計

7,368

3.87

-

-

1,077

7.95

-

-

說  明:1.法定比率係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之比率。

2.舉債率=實際比率/法定比率,即實際舉債數占法定債限之比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公開之110年7月底「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本報告整理。

(二)部分地方政府鐵道建設計畫之自籌款負擔龐鉅

據審計部資料,110年度及以後年度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鐵道建設計畫自籌款(下稱未來經費需求)共5,406億餘元,其中自償經費與非自償經費約各占半數。前開自籌款負擔以6都為高,依序為新北市1,371億餘元、臺北市1,311億餘元、桃園市1,041億餘元、高雄市849億餘元、臺中市647億餘元及臺南市84億餘元,其餘縣市介於10億餘元至54億餘元間;而桃園市、臺北市及新北市鐵道建設計畫未來經費需求已逾各該地方政府110年度7月底之公共債務規模(詳表2),其公共債務雖未逾法定比率,惟倘自償財源失去自償性而成為公共債務,將加重其財政負擔。

表2 截至110年度7月底止地方政府公共債務與110及以後年度鐵道建設未來經費需求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地方政府別

截至110年度7月止之公共債務A

110及以後年度鐵道建設未來經費自籌款

非自償

(含用地費)

自償

合計B

占公共債務之比率B/A

臺北市

898

677.60

634.35

1,311.95

146.10

新北市

1,343

684.76

686.57

1,371.33

102.11

桃園市

449

540.39

501.56

1,041.95

232.06

臺中市

1,022

250.94

396.78

647.72

63.38

臺南市

557

33.95

50.46

84.41

15.15

高雄市

2,472

443.50

405.58

849.08

34.35

新竹市

98

7.50

2.95

10.45

10.66

嘉義市

-

18.15

17.13

35.28

-

宜蘭縣

200

46.77

7.63

54.40

27.20

合計

-

2,703.56

2,703.01

5,406.57

-

說  明:公共債務數含1年以上及未滿1年之非自償債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公開之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110年7月底)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本報告整理。

(三)允宜研議建立地方政府未來鐵道建設負擔等財政資訊,以利地方政府施政之長期規劃及配置建設資源

地方政府鐵道建設計畫自籌款負擔龐鉅,考驗其財政規劃及調度能力,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下稱108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下稱第2期前瞻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就地方政府辦理鐵道建設計畫自籌款負擔龐鉅之財務調度提出多項審核意見(詳表3)。

鑒於鐵道建設計畫由提出至核定之審查期間頗長,各地方政府之未來經費負擔情形將隨著各計畫不同階段之審查結果而異,倘多項計畫同時進行,未來經費負擔亦隨之變動,允宜研議建立各階段計畫審查(如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結果之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及影響資訊,強化計畫審查階段之財政監督,以利地方政府長期施政規劃及妥適配置建設資源。

表3 地方政府辦理鐵道建設計畫自籌款負擔龐鉅之財務調度相關審核意見

項目

審核意見

108年度決算審核報告

(七)部分地方政府同時辦理多項重大鐵道建設計畫,自籌款負擔龐鉅,允宜督促加強財務調度規劃。

第2期前瞻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六)交通部為提供民眾便捷交通設施,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多項軌道建設計畫,惟因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不足,須舉借高額債務籌措配合款,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執行軌道建設計畫自償性財源實現率未如預期,在地方政府預算資源有限下,恐增加其公共債務負擔及排擠其他施政計畫,允宜研謀善策妥處,以健全地方財政,落實財政紀律。

(七)部分軌道建設計畫,地方政府未依計畫所訂分年經費需求確實撥付配合款,恐影響計畫之執行,允宜研謀因應對策,以督促地方政府確實負擔財務責任。

資料來源: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乙-466頁、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甲-33~38頁。

綜上,地方政府需負擔部分鐵道建設計畫經費,相關建設經費龐大,且部分地方政府同時辦理多項重大鐵道建設計畫,自籌款負擔沉重,允宜研議於相關計畫審查階段建立地方政府未來鐵道建設財政負擔及影響資訊,強化財政監督,以利地方政府施政之長期規劃及配置建設資源。

(分機:8669 馮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