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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二九、境外打擊跨國犯罪人力未獲妥適配置,恐影響偵查(辦)工作之成效,允待各權責機關跨部會研議善策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施政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為利跨國犯罪之預防、偵查、情資蒐集,乃至後續遣返作業之進行,國內各權責機關分別於境外派駐專業人員辦理相關業務。然其有關人力之配置容有可精進之處。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駐外人力未能配合適足配置,恐增加跨國犯罪防制之困難度

由於跨國犯罪活動極具隱密性,同時經常跨越國界涉及多國司法範疇,欲對此種犯罪網絡進行有效控制,實務上甚為困難,爰行政院近年來將「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交流,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列為施政方針之一,相關打擊跨國犯罪之業務則分由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105年度至109年度辦理該項業務累計執行數為22億548萬元,包括人事費17億6,835萬1千元及業務費4億3,712萬9千元,110年度則編列4億6,516萬6千元,包括人事費3億6,689萬2千元及業務費9,827萬4千元(詳表1)。

打擊跨國犯罪除需積極尋求國際執法合作之管道外,國內負責跨國犯罪防制相關權責機關間之合作協處亦至關重要,如108年8月移民署駐洛杉磯移民秘書與法務部調查局、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共同合作破獲劉○基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另於109年4月間,由駐菲律賓移民秘書與法務部調查局、菲律賓移民局共同查獲在臺涉非法吸金之重大外逃通緝犯杜○玲等。為有效打擊跨國犯罪,我國於境外派有移民秘書、法務秘書及駐外警察聯絡官辦理跨境犯罪案件之相關業務,截至110年4月底止派駐情形分別為:移民署於22個國家之28個駐館共派駐28個移民秘書,辦理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事證調查、防制人口販運等;法務部於20個國家之25個駐館共派駐26個法務秘書,辦理海外諮詢、境外滲透防制、使館安全防護、海外安全調查、跨國犯罪防制及國際合作等工作;至警政署則於13個駐館各派駐1位警察聯絡官,辦理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及後續遣返等作業。經檢視各權責機關人力之部署情形(詳表2),部分國家未配置完整之駐外人力,如印度、緬甸、加拿大、法國及英國等皆派有法務秘書及移民秘書,惟缺乏警察聯絡官之派駐,執法網絡未健全恐增加跨國犯罪防制之困難度。

表1 105年度至110年度各權責機關推動跨國犯罪防制業務之人事費及業務費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主要 負責單位

人事費

業務費

合計

人數

105年度至109年度累計決算數

110年度預算數

105年度至110年度累計預算數

105年度至109年度累計決算數

105年度至109年度累計決算數

110年度預算數

法務部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17

-說明1

-說明1

43,952

24,989

24,989

6,248

調查局

45

319,122

64,000

88,889

43,212

362,334

79,282

外交部

條約法律司

-

-說明1

-說明1

72,619

-說明2

0

12,343

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

50

444,146

96,593

68,793

53,122

497,268

105,883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務組

81

952,324

190,976

218,000

187,244

1,139,568

221,732

海巡署

情報組

23

35,506

11,835

5,144

3,061

38,567

12,830

陸委會

法政處專業交流科

3

17,253

3,488

154,596

125,501

142,754

26,848

合計

219

1,768,351

366,892

651,993

437,129

2,205,480

465,166

說 明:1.法務部及外交部皆表示未統計推動跨國犯罪防制業務所實際支用之人事經費;調查局亦僅得提供駐外人員之薪資統計,另海巡署於107年4月進行組織調整,組改前各單位人力運用情形係由署部統籌運用預算員額,故無法細分人事經費。

2.外交部每年皆編有派員出國協處涉外法律案件及條約司推動與重要國家簽訂司法互助等協定之相關預算,惟未曾統計相關決算數,爰表列無金額。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

表2 110年4月底止法務部、警政署及移民署駐外人員分布情形表

單位:人

國家(地區)

法務秘書

警察聯絡官

移民秘書

國家(地區)

法務秘書

警察聯絡官

移民秘書

馬來西亞

1

1

1

加拿大

2

-

2

印尼

1

1

1

巴拉圭

-

-

1

菲律賓

1

1

1

法國

1

-

1

新加坡

-

1

1

英國

1

-

1

泰國

1

1

1

比利時

-

-

1

日本

2

1

2

南非

1

1

1

韓國

1

1

1

澳大利亞

1

1

1

越南

1

1

2

紐西蘭

-

-

1

澳門

-

1

1

荷蘭

1

1

-

印度

1

-

1

瓜地馬拉

1

-

-

緬甸

1

-

1

德國

1

-

-

香港

-

-

1

沙烏地阿拉伯

1

-

-

美國

5

1

5

俄羅斯

1

-

-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

(二)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之執行容有窒礙,允宜跨部會協商研議替選方案,俾提升打擊跨國詐騙犯罪之成效

基於近年我國詐欺集團成員常赴海外各國成立電信詐欺機房,對大陸地區之被害人進行詐騙,機房設置地點已遍及全球5大洲,遠超過警政署所派駐聯絡官之國家,甚至到達外交部未設立代表處之國家(如:亞美尼亞、賽普勒斯),復因跨國合作打擊犯罪首重即時情資交換,進而就案件協查蒐證,乃至人犯遣返等事宜,亟須不斷折衝協調,實際成效仍以透過駐外警察聯絡官之運作最為顯著,爰警政署於106年3月「打擊跨國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第5次會議」提報「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

相較於常駐型警察聯絡官,因任務型警察聯絡官需達偵辦情資成熟、外館已協助接洽該國中央、地方警政機關及專責單位並均獲允以協助等之派遣要件始得派任,爰派遣期間均屬3週至3個月不等之短期派駐(詳表3)。自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派用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共支出763萬7千元,於西班牙等國家執行14次任務(詳表4)。據警政署表示,任務型警察官因僅執行單次任務,未具外交官身分亦無配發外交護照,須當地國政府許可始得進行執法業務,致打擊跨國犯罪難度極高且費時,爰自109年1月至3月辦理蒙特內哥羅電詐機房案後,截至110年4月底止即未再派遣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赴境外執行任務。基此,透過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既有執行上之困難,外交部允宜於駐外館處及跨國犯罪防制業務間做一衡平性考量,與相關機關就後續處置方案進行跨部會研商,俾利打擊跨國犯罪成效之提升。

表3 常駐型及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常駐型

任務型

派駐時間

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3週至3個月。

派駐地區

菲律賓、泰國等13個駐點。

視任務需求派任。

派駐要件

警政署提出需求後,由外交部評估後決定。

1.偵辦情資成熟。

2.外交部同意派遣。

3.外館已協助接洽該國中央、地方警政機關及專責單位並獲上述單位允以協助。

優點

與駐在國之執法機關建立直接聯繫窗口,並與其他國家派駐之聯絡官建立關係,擴大駐外聯絡官網絡。

機動性前往我駐外館處未駐執法人員國家執行任務,所需經費較低。

缺點

所需經費較高。

偵辦案件過程難度極高且費時。

105年度至109年度經費

247,983

7,637

說 明:常駐型警察聯絡官105年度至109年度經費包含人事費、開館費、翻譯秘書費、警務交流、刑案佈建、偵防涉外案件工作費及交接川裝費等。

資料來源:警政署。

表4 105年度至110年度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新臺幣元

派駐期間

地點

案件來源

辦理案件

人數

經費

105年12月

西班牙

各大隊協查案件

與當地國警方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

4

189,588

106年1月-2月

埃及

國外執法單位(約旦)請求外交部電報

就已發生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與當地國警方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451,602

106年5月

埃及

外交部電報

赴埃及陪同該等國人返國,於6月4日與駐約旦代表處人員會合,送返犯嫌36人。

3

307,383

106年6月

奧地利、斯洛維尼亞及波蘭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與當地國執法單位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暨建立聯繫窗口,並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366,994

106年6月

印度

各大隊協查案件

因8名國人出境前往印度疑從事電信詐騙,爰前往印度與當地國執法單位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暨建立聯繫窗口,並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268,515

106年9月

多明尼加

各大隊協查案件

106年9月4日派2員執行多明尼加電信詐欺機房案,9月12日共同行動緝獲臺嫌4名,並於9月20日押解返臺後移送。9月21日復安排同案犯嫌4名返臺歸案。

5

684,386

106年12月

歐洲刑警組織

-

赴歐洲刑警組織洽談合作打擊跨國電信詐欺機房專案會議。

4

241,776

106年12月

斯洛維尼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就共同打擊電信機房專案會議。

2

231,950

107年1月

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配合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兩國執行攻堅,查獲3處機房總計犯嫌99人。

6

724,952

107年4月

克羅埃西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執行臺嫌59人遣臺作業。

4

552,377

107年6月

波蘭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各大隊協查案件

就跨國電信詐欺機房案調查取證。

4

351,938

108年5月

葡萄牙

受理民眾報案

偵辦國人從事之跨國電信詐欺,並遣送回臺。

4

430,866

108年8月

伊拉克庫德治自區

地方函報跨國案件

赴伊拉克庫德治自區陪同蕭姓民眾並將遭士林雙屍案犯嫌帶至該國之1歲幼子帶返回臺。

3

289,326

108年12月-109年3月

蒙特內哥羅

聯絡官陳報案件

偵辦蒙特內哥羅電詐機房案,及後續犯嫌遣返、司法互助事證點交事宜。

25

2,545,808

資料來源:警政署。

綜上,國際合作被公認係回應跨國犯罪之重要策略,而合作國家直接連繫協處關係著跨國合作成功與否至為關鍵。然現行各權責機關派駐國外實際負責處理國際請求協助之人員尚未形成完整網絡,可能因缺乏即時溝通、或因情資傳遞耗時等,致影響偵辦進展。爰國內負責跨國犯罪防制之權責機關應充分進行橫向溝通,研議如何強化境外人力網絡之完整性,並由外交部就駐外館處業務整合考量後,協處相關權責機關有關駐外人員之完整部署。

(分機:1939陳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