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清查及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財政部於99年度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該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爰依據該方案於100年度至102年度各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處理計畫」,嗣再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下稱第1期清理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8年度,並於108年度再研擬「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下稱第2期清理計畫),期程109年度至114年度。經查:
(一)99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平均每年約僅處理3.15%之面積,距立法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有差距
1.96年6月15日本院第6屆第5會期第18次會議審核通過「中華民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略以:「為確保國有財產得到最佳使用,特提案要求國產局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之決議,根據該項決議,國產署應於10年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本院審查108年度國產署單位預算復通過:「…截至106年底被占用面積仍高達2萬4,332公頃,顯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國有土地被占用之清理成效不彰,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加強辦理勘清查作業,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俾使土地運用更具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之決議,然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逾1萬9千公頃(1萬9,060.69公頃)。
2.依國產署提供近10年度(99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表(詳表1)顯示,除當年度實際處理面積均能達原預計處理面積外,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占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之比率亦從99年底之8.6%提升至109年底之21.44%。惟查99年底至109年底止歷經10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自2萬9,733公頃減至2萬359公頃,共減少9,374公頃,約占99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31.53%,平均每年約僅處理3.15%之面積,距本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亦即10年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目標尚有差距。
表1 99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表
單位:公頃
年底
經管面積
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A
當年度預計處理面積
當年度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B
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占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B/A
99
217,576
29,733
1,570
2,558
8.60%
100
216,972
27,546
3,052
5,043
18.31%
101
216,044
27,124
2,782
4,172
15.38%
102
217,496
26,834
3,326
3,546
13.21%
103
218,104
26,031
3,114
4,265
16.38%
104
217,981
25,695
2,665
4,164
16.21%
105
218,179
25,157
2,689
4,360
17.33%
106
219,108
24,332
4,263
6,016
24.72%
107
219,862
22,588
3,202
4,862
21.52%
108
220,468
21,396
4,263
4,933
23.05%
109
219,543
20,359
4,263
4,365
21.44%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二)截至110年8月底止,逾2萬6千筆(錄)、1,600公頃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占用人不詳,允宜儘速查察實際使用者收取使用補償金
依據國產署提供其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收取使用補償金列管情形一覽表顯示(詳表2),迄110年8月底止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合計35萬6,356筆(錄)、面積1萬9,060.69公頃、公告現值3,440.03億元,其中占用人不詳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計2萬6,581筆(錄)、面積1,669.75公頃(約64個大安森林公園)、公告現值366.51億元,分占整體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7.46%、8.76%、10.65%,高居第2位,僅低於私人占用者。由於不知確切之占用人,亦無從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爰該類土地均未列管收取補償金。是以,該類使用者無權占有國有非公用土地加以利用,無論有無營利行為,除相對於守法民眾不具公平性外,亦造成國庫長期損失,亟待國產署研訂具體有效措施,儘速查察實際使用人加以列管,並收取使用補償金。
表2 迄110年8月底止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收取使用補償金列管一覽表 單位:筆(錄)、公頃
項目
占用者
占用列管A
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B
百分比B/A(%)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筆(錄)數
面積
政府機關
7,516
484.15
46
2.3
0.61
0.47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
204
8.05
0
0
-
-
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
747
25.8
362
6.44
48.46
24.96
私人
320,835
16,838.37
241,237
13,390.74
75.19
79.53
占用人不詳
26,581
1,669.75
0
0
-
-
其他公法人
473
34.57
0
0
-
0.01
合 計
356,356
19,060.69
241,645
13,399.48
67.81
70.3
說 明:國有非公用土地僅於被「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私人」占用時始有收取使用補償金情事,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機構」占用者,除有使用收益者外,不計收使用補償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三)近9成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被私人所占用,其中逾2成迄未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且累計應收使用補償金呈增加趨勢,允宜依規定加強列管追收
1.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除占用人不詳外,其中近9成面積被私人所占用,截至110年8月底止,共計32萬835筆(錄)、面積1萬6,838.37公頃、公告現值2,595.14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筆(錄)、面積、公告地價之90.03%、88.34%、75.44%;審計部亦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同一占用人占用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計1萬6,761筆(錄),占用面積達7,372公頃,因歷來僅依單筆(錄)土地被占用面積排序篩選優先處理標的,導致間有大規模國有土地遭私人占用多年未予處理。
2.上開被私人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中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者僅24萬1,237筆(錄)、面積1萬3,390.74公頃,分別占國有非公用被私人占用土地筆(錄)、面積之75.19%及79.53%,表示逾2成私人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雖有占用列管,惟尚未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允宜加速辦理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事宜。
3.復觀察103年度至109年度之累計應收使用補償金,從103年度之1.09億餘元增至104年度之1.3億餘元及105年度之1.42億餘元(詳表3),雖106年度下降至1.19億餘元,惟107、108年度復逐年攀升為1.4億餘元、3.25億餘元,迄至109年度更增加為4.24億餘元,6年來增加3億1,523萬6千元或288.65%。基此,為避免累計應收使用補償金持續增加,允宜加速收繳,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及增裕國庫收入。
表3 103年至110年7月底止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分年收取使用補償金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別
當年度列管應收使用補償金
當年度實收使用補償金
當年底累計應收使用補償金
逾5年消滅時效之應收使用補償金
103
1,007,500
802,059
109,209
0
104
720,493
869,418
130,539
0
105
745,493
963,122
142,938
0
106
1,007,500
1,120,264
119,587
0
107
1,007,500
1,005,115
140,327
0
108
1,007,500
977,853
325,696
0
109
1,007,500
1,079,768
424,445
0
110/7
1,017,500
640,578
(詳說明)
0
合計
7,520,986
7,458,177
-
0
說 明:國產署係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始將當年度取得之執行名義所列使用補償金未受償部分及當年度辦理使用補償金分期付款案之剩餘各年期未清償總金額送主計單位,列為該年度決算之應收款項,爰110年度尚無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金額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綜上,為加速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清理,財政部先後擬訂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及其第2期清理計畫,自99年底至109年底止歷經10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9,374公頃,占99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31.53%,平均每年僅處理約3.15%之面積,距本院96年間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有所差距;又截至110年8月底止,逾2萬6千筆(錄)、1,600公頃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之占用人不詳,無法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另近9成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被私人所占用,其中應列管迄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逾2成,均宜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加速處理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分機:8661 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