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與教育功能及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我國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博物館法,依該法第5條規定,我國博物館之類別分為公立博物館及私立博物館2類;復依文化部提供資料,目前計有76家依法成立之博物館,包括公立博物館69家(中央政府[含公立學校]主管者30家、市縣政府主管者38家及鄉公所主管者1家)及私立博物館7家,顯示我國博物館之設立及經營主要仰賴公部門辦理,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管理成效乃為文化推廣業務基礎,惟目前仍多有待加強事項宜儘速辦理,俾利增成效。謹說明如次:
(一)文化部宜依博物館法規範儘速完成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及辦理認證業務,俾符規定
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博物館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4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然迄110年8月底止該法實施業經6年餘,相關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卻尚在審慎研修中,允宜儘速完成並切實據以推動辦理。
復依博物館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適當評鑑及認證制度並切實執行。查文化部依前揭規範業於104 年12 月31 日發布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並自105年度起試辦評鑑,期間歷經與博物館溝通協調並於107 年度正式推動且預計逐年滾動修正辦理。
至相關認證則主要係參考法國建立國家標識之作法,明定博物館完成評鑑後,得申請認證,以表彰博物館專業典範;惟因博物館界對相關認證提出許多疑義,諸如是否有疊床架屋情形及辦理之必要性,是否會產生強者恆強、弱者恆弱狀況,致無益於輔導與協助博物館整體發展等,爰迄今未能正式辦理。鑑於現行先進國家多設有博物館認證機制以增進博物館管理效能,且迄110年8月底止前揭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業經發布5年餘卻仍未能依規定辦理,復有目前我國博物館辦理成效亟待提升狀況,文化部宜儘速檢討並妥善依規範及規劃實施,俾利增進博物館管理效能。
(二)文化部依博物館法附帶決議提出之書面報告所列辦理方案之執行成效尚待提升,允宜研謀改善
104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博物館法,其附帶決議為:「各級政府單位就其組織編制應有一致性,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設有明文,惟文化部所轄博物館業務類型繁多,與前開原則不符,本院與審計單位多次指摘在案,矧從管理效率與專業性而言,文化部所轄博物館在地理上、主題上與行銷上,亦有整合以提高綜效之必要。爰要求文化部於本法通過後1年內,對所屬博物館完成組織定位之全面檢討,並依檢討成果落實改進。」文化部依前揭決議於105年7月向本院提出制定博物館法之附帶決議書面報告略述主要辦理方向如次:1.該部轄管之各博物館係以專有組織法及組織規章做為營運準則,而自博物館之核心功能觀之,各博物館有其典藏特色、內涵及館務運作方式,基於服務公眾及促進社會發展,有關經費主要來自中央政府總預算,另部分博物館則已成立作業基金。2.敘明該部轄管各博物館特色及典藏內涵並表達正加強橫向合作與連結以發揮資源串連及整合效益,鼓勵各博物館發展特色並協助各中小型館成為地方知識中心、建立各館專業形象及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等。3.該部認為所轄各博物館除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國父紀念館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等3館前於隸屬教育部時已實施作業基金且其自籌經費比率約可達15%至20%外,其餘各博物館自籌比率多僅在2%至8%間,未來則將視各博物館條件及營運效能評估轉型為作業基金之可行性。惟嗣後未見賡續追蹤之書面檢討資料,復查文化部轄管各博物館106至109年度間營運效能及自籌收入均未有明顯改善,致難以依前揭檢討所述轉型等。
復查各博物館不論係辦理各類文化推廣活動或擬推動博物館成為地方知識中心、或擬加強提升自籌比率等,其獲致成效基礎均有賴參與人次之增加,爰檢視108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教育部及文化部轄管各博物館含非購票參觀人次較106年度增減情形,以檢討前揭該部報告辦理方向之執行成效;查故宮108年度該參觀人次較106年度減少10.1%、教育部所轄5家博物館108年度該參觀人次均較106年度減少,文化部所轄(除國立歷史博物館休館外)10家博物館108年度該參觀人次較106年度減少者有6家;爰108年度逾半數博物館主要文化推廣成效均較106年度呈下降,實未能發揮橫向合作與連結等資源串連及整合效益或未能增益擔任地方知識中心成效等,前揭辧理方案仍待該部積極輔導各博物館加強辦理。
(三)各博物館自設績效目標之策略性及週延性幾皆欠佳,復有目標值設置偏低情形,允宜精進管理並依激勵原則辦理
依先進國家範例,美國史密桑尼機構考評策略目標區分為教育、其他公共活動、展覽、典藏、研究、設備投資、資產維護、設施維運、保全管理、安全管理、資訊科技、績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與多元性、財務管理、公共與政府事務、採購與合約、發展、史密桑尼企業捐款管理等項目後再下分計畫目標及標準予以系統性評核績效;我國各博物館於設置考評目標之策略性及週延性上甚屬不足,經以前揭範例對故宮、教育部轄管之5家博物館與文化部轄管之11家博物館之績效考評自評報告所設策略目標進行週延性及擇要性檢討,僅有教育部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尚屬具較週延及擇要考評分類項目者,其餘各博物館所設者或全未有策略目標項目而以籠統陳述方式逕設考評項目與標準辧理,或有策略性(含計畫性)項目設置欠妥且混編不同策略項目情形等,爰不易完整考評各博物館主要策略及計畫項目成效或進行多年成效比較,致現行績效考評作用甚有限,行政院、教育部及文化部宜儘速規劃及輔導轄管各博物館加強辦理。
復依各博物館提供之各項目標值與實際值資料,其相關目標值之設置常低於以往年度實際值,舉如文化部除國立歷史博物館外之10家博物館108年度含非購票之參觀人次目標值較107年度實際值減少者達7家,允宜按激勵原則檢討設置。
綜上,文化部宜依博物館法規範儘速完成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及辦理認證業務,俾符規定;另該部依博物館法附帶決議提出之書面報告所列辦理方案之執行成效尚待提升,允宜研謀改善。各博物館自設績效目標之策略性及週延性幾皆欠佳,復有目標值設置偏低情形,致現行績效考評作用甚有限,行政院、教育部及文化部宜輔導各博物館精進管理並依激勵原則辦理,俾利增文化推廣成效。
(分機:1913 游亦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