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經濟部、科技部及國防部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推動計畫共編列16億5,797萬1千元(詳表1)。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規定,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推動計畫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推動狀況。查行政院已於108年8月16日指定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技會報辦公室)為上開專責單位,並於109年2月18日以命令發布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定自109年2月28日施行,然科技會報辦公室迄(110年8月底)未依規定向本院報告推動狀況,妥適性恐待商榷。經查:
表1 111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推動計畫及預算編列狀況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預算來源
計畫執行機關及類別
計畫名稱
111年度預算案數
科技預算
經濟部
(航空、船艦)
重型運輸產業發展推動計畫
29,050
工業合作建構國防產業供應鏈計畫
14,900
國防產業之航太與船艦產業推動計畫
164,021
國防產業推動系統整合計畫
250,000
F16型機維修中心推動計畫
150,000
經濟部
(資安、通訊電子)
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工業局部分
70,000
物聯網應用場域資安強化推動計畫
80,000
科技部
(太空)
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延續推動計畫
50,000
科技部
(國防科技學研中心營運) 學研中心專案計畫
180,000
國防預算
國防部
國防科技學術合作計畫(基礎型學合計畫)
176,000
先進科技研究計畫(突破式國防科技研發計畫)
494,000
合計
1,657,971
說 明:1.表列經費為行政院核定數。
2.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工業局部分」、「物聯網應用場域資安強化推動計畫」、「下世代太空科技發展延續推動計畫」計畫,均僅列示部分屬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之經費。
資料來源: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本中心整理。
(一)行政院指定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行政院爰於108年8月16日院臺防字1080182036A號函指定上開條文規定之專責單位為該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該辦公室為推動上開各款法定事項,亦於109年3月20日訂定「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業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審議會依任務需求下設先進科研組等3分組,然部分分組召開會議次數有限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業務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科技會報辦公室原則上每6個月應召開「國防科技發展審議會」1次,該審議會為執行任務下設「國防科技前瞻需求組」、「先進科研組」及「產業推動組」,除「國防科技前瞻需求組」由國防部另行規定作業程序外,「先進科研組」及「產業推動組」原則上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惟查截至110年7月底,「先進科研組」及「產業推動組」分僅召開1次及2次會議(詳表2),與規定應召開會議次數及頻率不符,恐不利相關政策之協調、研議與推動。
表2 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審議會及其下設各分組109年3月至110年7月底召開會議狀況
項目
單位
應召開會議頻率及次數規定
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國防科技發展審議會
每6個月召開會議1次
2
109.7.28、109.12.29
先進科研組
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
1
109.6.4
產業推動組
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
2
109.6.4、109.12.17
國防科技前瞻需求組
每年召開會議1次
1
109.12.24
說 明:國防科技發展審議會規劃於110年8月12日召開110年度第1次 會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及國防部,本中心整理。
(三)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自109年2月28日施行迄今已逾1年,科技會報辦公室仍未依規定向本院提出相關報告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業務作業要點第11點亦規定:「本辦公室應每年配合國防預算之審查,…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惟查本院109年底審議110年度國防預算時,科技會報辦公室並未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報告;經洽詢該會報辦公室截至110年7月底辦理情形略以:「…目前本辦公室尚未赴大院就國防產業條例第11條業務進行報告,未來預計配合…國防部,俟大院邀請國防部報告本條例之辦理情形時,本辦公室將一併列席並提供報告。」按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施行迄今已逾1年,科技會報辦公室除未於審議110年度國防預算時提出相關報告外,嗣後又規劃俟本院邀請國防部專案報告時,始併同出席並提出報告,其作法似過於被動且不利「定期報告」制度之建立。
(四)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推動涉及眾多部會業務及預算,允宜明確規範科技會報辦公室向本院「定期報告」之時點及方式
科技會報辦公室雖規劃每年配合國防預算審查,就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推動業務向本院提出報告,惟其自訂之報告提出方式及時點未臻明確。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4之1 條規定:「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爰委員會召集委員是否邀其報告並排入議程並非行政機關權責,且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業務推動計畫及預算編列涉及經濟部、科技部及國防部等機關,該等部會年度預算案於本院分交不同委員會審議,審查會議時間及前後順序不一,而科技會報辦公室應提報告又涉各機關計畫執行成效及預算編配之妥適性,若由其自訂報告提出時點及方式,恐不利本院委員監督職權之行使。
綜上,行政院已於108年8月16日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指定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感性國防科技推動計畫等業務,該辦公室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儘速向本院提出「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報告,且其嗣後年度提出報告時點及方式亦宜明確規範,俾利「定期報告」制度之建立。
(分機:1924 曾文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