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派駐機關執行勤務111年度所需人事費78億3,638萬2千元,較107年度之69億1,431萬3千元,增加9億2,206萬9千元,增幅13.34%(詳表1),呈現逐年增加趨勢。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及營業或非營業基金編列預算。經查:
(一)公務預算編列部分
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編列者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臺中、基隆及花蓮等港務分公司(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智慧財產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刑事警察局),111年度共編列2,120人所需經費26億4,721萬6千元,較107年度之23億2,534萬3千元,5年增加3億2,187萬3千元,增幅13.84%(詳表1及表2)。
(二)營業基金編列部分
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營業基金編列者包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來水管理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111年度共編列716人所需經費11億6,442萬9千元,較107年度之12億3,149萬4千元,5年減少6,706萬5千元,減幅5.45%(詳表1及表2)。
(三)非營業基金編列部分
派駐員警所需經費由非營業基金編列者包括各加工出口區及各科學園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水利署北區、中區及南區水資源局(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各航空站(航空警察局)等,111年度共編列2,684人所需經費40億2,473萬7千元,較107年度之33億5,747萬6千元,5年增加6億6,726萬1千元,增幅19.87%(詳表1及表2)。
(四)派駐他機關員警人事費用預算分由警政署及所屬、派駐機關(單位)營業基金或作業基金編列
警政署及所屬派駐他機關人員之人事費預算編列情形,係分由警政署及所屬、派駐單位營業基金或作業基金編列預算,尚無一致之預算編列歸屬標準。如同屬派駐國營事業者之人事費用預算,部分由該署及所屬編列(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派駐單位營業基金編列(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派駐單位作業基金編列(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航警人事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編列)等情事,顯見相關派駐人員之人事費用預算編列歸屬紊亂。
(五)派駐他機關之人員人事費全部納入公務預算或由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編列,雖各有其不同論辯及依據,惟恐難窺整體警政人員之預算支出
按預算法第1條第2項:「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暨第6條第2項:「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規定,各機關年度所需之一切支出應編列於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查前揭人事費用預算編列歸屬,部分原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四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惟該條例已於104年12月16日經總統令廢止,各派駐人員人事費用由派駐單位之營業基金或作業基金編列,雖有行政院函依據及本院審議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詳表3),尚非無據,惟依據臺灣省政府83年6月23日函,該函示臺灣省議會審議84年度省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重要審議意見決議:「港警所係警政系統之建制單位,負責港區之治安,但其並非港務局之編制人員與駐衛員警。港務局對其無人事任免權,依其工作性質及各項支出,應屬公務單位,為免影響各港之營運及員工之權益與士氣應自85年度起,所有人事費用由警務處統一編列,其他業務及設備費用則仍援例由港務局負擔。」爰派駐他機關之人員人事費全部納入公務預算或由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編列,各有其不同論辯及依據,然派駐他機關之人員人事費由營業基金或作業基金編列,恐未能全窺整體警政人員預算支出情形,如111年度由派駐單位編列員警人事費用預算案數總計51億8,916萬6千元(預算員額3,400人),不利預算審議,容待研謀善策妥適解決。
(六)編列歸屬方式不同,產生薪資不一
派駐他機關員警因編列歸屬不同,產生薪資不一之情形,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為例,111年度歸屬公務預算編列206人經費2億7,398萬1千元,平均每人133萬元;歸屬營業基金預算編列542人經費9億5,073萬7千元,平均每人175萬4千元;歸屬作業基金預算編列481人經費8億7,683萬5千元,平均每人182萬3千元,薪資因預算編列歸屬而異,易致警察人員流動,允宜從制度面整體考量並合理規劃。
綜上,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派駐他機關員警之相關人事費預算,部分由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編列,薪資恐因預算編列歸屬而異,允宜通盤考量並合理規劃。
表1 近年度派駐員警人事費預算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列者
派駐機關(地點)
派出者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警政署及所屬公務預算編列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臺中、基隆及花蓮等港務分公司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653,102
696,572
728,565
747,681
757,461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282,101
304,603
314,576
322,076
329,272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499,834
517,627
546,019
548,948
561,019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174,957
185,079
201,530
208,240
211,002
智慧財產局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214,653
218,652
251,640
257,965
273,981
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381,804
393,902
414,336
403,170
437,58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刑事警察局
118,892
77,845
78,452
78,452
76,893
小 計
2,325,343
2,394,280
2,535,118
2,566,532
2,647,216
派駐單位營業
基金編列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1,021,104
1,030,681
966,096
913,914
950,73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來水管理處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210,390
218,088
222,765
216,465
213,692
小 計
1,231,494
1,248,769
1,188,861
1,130,379
1,164,429
派駐單位作業基金編列
各加工出口區;各科學園區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631,165
644,887
807,014
869,372
876,835
水利署北區、中區及南區水資源局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107,748
106,892
126,502
107,640
94,789
各航空站
航空警察局
2,618,563
2,618,563
2,981,703
3,026,597
3,053,113
小 計
3,357,476
3,370,342
3,915,219
4,003,609
4,024,737
人事費用由派駐之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編列之預算數合計
4,588,970
4,619,111
5,104,080
5,133,988
5,189,166
總 計
6,914,313
7,013,391
7,639,198
7,700,520
7,836,382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表2 110及111年度派駐員警員額表 單位:人
編列者
派駐機關(地點)
派出者
110年度預算員額
110年度實際員額
110年度缺額
111年度預算員額
警政署及所屬公務預算編列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臺中、基隆及花蓮等港務分公司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619
602
17
619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271
263
8
271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467
439
28
467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163
158
5
163
智慧財產局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206
163
43
206
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337
317
20
3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刑事警察局
57
55
2
57
小 計
2,120
1,997
123
2,120
派駐單位營業
基金編列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542
363
179
54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來水管理處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195
170
25
174
小 計
737
533
204
716
派駐單位作業基金編列
各加工出口區;各科學園區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502
455
47
481
水利署北區、中區及南區水資源局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73
73
0
73
各航空站
航空警察局
2,155
2,064
91
2,130
小 計
2,730
2,592
138
2,684
人事員額由派駐之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編列之派駐人數合計
3,467
3,125
342
3,400
總 計
5,587
5,122
465
5,520
說 明:110年度實際人數截至4月底止資料。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表3 警政署派駐機關勤務所需經費編列方式及依據表
機關名稱
派駐機關(地點)
警政署派駐機關勤務所需經費編列方式
警政署派駐機關勤務所需經費編列依據
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務預算-警政署
依行政院86年12月4日台86內字第47696號函核定成立,人事費及應勤費由警政署編列,至廳舍、水電費及其餘必要之設備費等,則由各派駐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航空警察局
各航空站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民航局
1.編列方式:由航空警察局編列於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
2.依據:依行政院100年10月4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覆略以「…至建議中央警察機關年度預算未來全部納入公務預算一節,因將徒增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且或有產生無法真實反映基金成本、未符使用者付費精神及影響相關員警權益等問題,應與緩議。」航空警察局預算之編列,目前依行政院之函示,仍維持目前編列方式。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各港務警察局預算編列係依據臺灣省政府83年6月23日83府主一字第47044號函辦理,該函示臺灣省議會審議84年度省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重要審議意見決議:「港警所係警政系統之建制單位,負責港區之治安,但其並非港務局之編制人員與駐衛員警。港務局對其無人事任免權,依其工作性質及各項支出,應屬公務單位,為免影響各港之營運及員工之權益與士氣應自85年度起,所有人事費用由警務處統一編列,其他業務及設備費用則仍援例由港務局負擔。」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經濟部工業局麥寮工業專用港
公務預算-警政署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公務預算-警政署
經濟部工業局和平工業專用港
公務預算-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智慧財產局
公務預算-警政署
依行政院100年10月4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示:「所擬派駐單位屬公務預算者,預算額度移撥至警政署編列。」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基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依行政院86年11月21日台(86)忠一字第10676號函示:「仍請依照立法院審議8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由所派駐之國營事業等單位自行負擔,並納入各該負擔之附屬單位預算,循規定程序辦理。」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處
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南、北勢溪流域)
公務預算-警政署
依行政院100年10月4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示:「自101年度起派駐單位屬公務預算者,預算額度移撥至警政署編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務預算-警政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公務預算-警政署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
公務預算-警政署
臺灣銀行
營業基金-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臺灣銀行分預算)
一、原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第10條:「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四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規定編列。
二、嗣依內政部100年8月8日台內警字第1000153735號函示「為顧及各機關順利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及提升行政效率,有關員警相關經費暫維持現狀採逕向派駐單位核銷方式辦理」,並獲行政院100年10月4日院授主忠一字第1000006227號函核准在案。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石門水庫)
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
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曾文水庫)
作業基金-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一區管理處(新山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三區管理處(永和山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五區管理處(仁義潭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六區管理處(南化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自來水第七區管理處(澄清湖水庫)
營業基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分機:1918 魏安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