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係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或為達成政策目的需要所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並以從事公益為目的。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靈活性,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1。謹就財團法人之理財性投資、技術移轉作價投資及持股超逾50%之轉投資等面向,評析如下:
(一)部分財團法人之理財性投資未盡符合規定或占資產比重偏高,允宜強化監督,並建立整體投資總額控管機制
1.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2所列,財團法人(包含民間捐助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可購買之金融商品包括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股票等,其中購買股票之限額為財團法人財產總額3之5%範圍內,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之5%。其立法用意係為避免財團法人運用過多財產進行購買股票之投資行為,承擔過高風險,以及避免財團法人過度介入營利事業,或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影響自身公益目的之推行。並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需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補正4。另同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訂定。
2.部分財團法人之理財性投資未符規定,主管機關之監督容未盡周妥:部分財團法人於108年2月1日財團法人法開始施行後所購買之金融商品並非前開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所明列之金融商品。例如,農委會主管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政府捐助比率100%)於109年7月購買CITI境外結構型商品金額2,040萬元5(於109年底評價損失金額185萬餘元),非前述財團法人法規定可投資項目。惟查該基金會將是項投資提報董監事會追認通過並報經農委會109年8月備查6,農委會109年9月對該基金會進行實地查核,並未發現前述違反規定情事,其查核項目未見依財團法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7將投資情形列為查核項目。嗣於110年5月農委會始依本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8函請該基金會改善,其對財團法人之監督容未盡周妥。
3.允宜建立財團法人投資金融商品之總額上限規範
(1)文化部主管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107年度至109年度投資收益淨額占各年度總收入比重介於43.47%至61.12%間,惟部分投資商品產生投資損失。前開年度投資於股票及受益憑證9等金融商品帳面金額介於37億4,894萬4千元及48億2,813萬9千元間,占總資產比重介於58.77%至66.45%間(詳表1)。是以,該基金會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金融商品占資產比重約6成,來自金融商品之投資收益亦甚高,其投資雖未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及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所訂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規定10,惟其整體資產價值及收益承受較高之波動風險,投資之風險控管機制至關重要。
(2)按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對所列投資金融商品訂有限額規範僅第5款購買股票上限為財產總額之5%及第6款由各主管機關所訂之其他投資額度,其餘該法所列可投資金融商品並無額度限制,亦即財團法人購買各類金融商品之合計金額可占整體資產配置達極高比例。為免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資產過多暴露於前開金融商品之風險,允宜研謀建立整體風險之控管機制及投資金融商品之總額上限規範。
表1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近年度投資金融商品情形彙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投資收益A
314,581
247,992
523,150
投資損失B
101,403
-
86,426
投資收益淨額(C=A-B)
213,178
247,992
436,724
總收入D
490,378
528,376
714,477
C/D(%)
43.47%
46.93%
61.12%
資產總額E
6,378,475
7,265,425
8,013,413
非流動金融資產帳面金額F
5,748,944
6,828,139
6,785,261
非流動金融資產-定期存款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非流動金融資產扣除定期存款後(投資股票及受益憑證)帳面金額G
3,748,944
4,828,139
4,785,261
G/E(%)
58.77%
66.45%
59.72%
資料來源:彙總自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務報表資料。
(二)財團法人技術作價投資之公司多數經營績效欠佳,容宜探究原因及研謀策進
經詢據財團法人以技術作價投資情形,多數被投資公司經營績效欠佳,例舉如下:
1.工研院107年度至109年度所持有股票係以技術移轉作價投資11公司合計52家,授權技術研發經費含來自科專計畫等經費者計42家,即多數作價投資之技術曾獲政府資源挹注研發,並因技術作價投資多有移撥人力至該等被投資公司。該等被投資公司倘扣除未提供財務報表而無從得知損益狀況之5家後計47家,其中107年度至109年度營運結果曾獲利計11家,而於該院上開年度之持股期間未曾有獲利之被投資公司計有36家,占47家之76.60%,其中29家連續3年均虧損(詳表2)。換言之,工研院技術作價投資之公司大多數營運欠佳。
2.經濟部主管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生物技術中心、資策會、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107年度至109年度所持有股票係以技術作價投資合計共投資10家公司,扣除2家無移撥人力資料後之8家中,因技術作價投資移撥人力至該等被投資公司計有6家,而作價投資之技術研發經費均獲科技專案經費挹注。至於該等被投資公司營運狀況為2家營運產生獲利,其餘5家連續3年稅前淨損,2家已停業或清算解散,1家無財務資料。另農委會主管農業科技研究院107年至109年度所持有股票係以技術作價投資合計共投資2家公司,1家曾有獲利,另1家連續3年稅前淨損(參表3)。由上顯見前述6家財團法人技術作價投資之公司經營績效亦多數欠佳。
3.揆諸前述財團法人作價投資之技術研發經費多獲有科技專案等政府資源挹注,而法人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藉由技術移轉予企業,係為協助企業進行技術突破與產品開發,強化產業技術質量與競爭優勢。惟技術作價投資之公司經營績效多數欠佳,不僅財團法人無法獲取投資利益,相關政府資源挹注研發之技術是否有助於強化產業競爭力,容待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進一步探究及研謀策進。此外,前揭技術作價投資之財團法人多有移撥人力至被投資公司,惟被投資公司多數經營欠佳,甚有解散清算者,適值邇近各國競相爭取高科技人才,前揭具備科技專業技術之移撥人力去向允宜進一步瞭解,並妥謀避免人才外流之策。
表2 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作價投資損益情形及移撥人員人數彙總表
107年度至109年度稅前損益狀況
家數
因應技術作價投資,財團法人移撥人數
連續3年稅前淨利
3
未移撥人員1家;移撥3人1家;移撥12人1家
3個年度計2個年度稅前淨利
4
未移撥人員1家;移撥3人1家;移撥5人計2家
3個年度中計1個年度稅前淨利
4
未移撥人員2家;移撥3人1家;移撥7人計1家
3年度曾有稅前淨利家數小計(A)
11
A/C
23.40%
連續3年稅前淨損
29
移撥1人計3家;移撥2人計7家;移撥3人計3家;移撥4人計6家;移撥5人計1家;移撥8人計1家;移撥9人計1家;移撥11人計1家;移撥14人計1家;移撥15人計1家;移撥35人計1家
2個年度稅前淨損,另1個年度未持股或無財報
4
移撥1人計2家;移撥2人計1家;移撥5人計1家
1個年度稅前淨損,另2個年度未持股
1
未移撥人員
1個年度稅前淨損,其後售出
1
未移撥人員
2個年度稅前淨損,其後清算
1
移撥4人計1家
近3年工研院持股期間未見獲利,經營欠佳之家數小計(B)
36
B/C
76.60%
有損益數據家數(C)
47
未取得損益數據家數
5
均未移撥人員
總家數
52
資料來源:彙總各部會110年6月3日至7月20日陸續提供資料。
表3 部分財團法人技術作價投資損益情形及移撥人數彙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名稱
技術移轉作價投資公司名稱
稅前損益
因應技術作價投資,財團法人移撥人數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經濟部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台灣○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835
-21,360
-13,336
4
里○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392
-19,766
-19,228
5
生物技術中心
台○生技
-757,408
-860,925
-1,041,670
39
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2
231
827
21
Dynamis ○, Inc.
暫停營業
資策會
智○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10,034
2,071
5,344
8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774
-16,058
-19,180
5
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冠○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資料
0
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679
-516
-520
0
錸○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9月解散清算
農委會
農業科技研究院
肌○麗學創研所股份有限公司
-10,941
9,516
11,523
0
普○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57
-18,089
-23,555
0
資料來源:彙總各部會110年6月3日至7月20日陸續提供資料。
(三)部分財團法人持股比例重大之轉投資事業連年虧損或轉投資行為未盡符合設立宗旨之公益目的
財團法人以從事公益為目的,有別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爰轉投資公司組織允應以達成公益目的所必要,避免限縮執行公益業務能力。茲就部分財團法人持股超逾50%之轉投資說明如下:
部分財團法人持股比例超逾50%之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之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營建技術顧問轉投資之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冠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轉投資之中華電視股分有限公司、工業技術研究院轉投資之創智智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工程顧問社轉投資之Myasino Construction Co., Ltd.等公司107年度至109年度營運均連年虧損(詳表4)。該等財團法人對前開轉投資事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甚高,具有重大控制能力,可實質影響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決策,允宜研謀改善轉投資事業之經營績效。
2.部分財團法人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組織,與財團法人公益之設立宗旨未盡相合,且存有轉投資事業營運虧損、財團法人投資管理及資訊揭露容待強化之處
(1)交通部主管中華顧問工程司96年因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工程技術顧問之法人僅限於公司型態,財團法人不宜從事工程技術方面之工作,爰轉型為技術研發應用及培育工程專業人才為主,並將原有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移轉予新設轉投資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再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台灣、香港、福建、昆山及馬來西亞等5家公司12,其中投資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係為配合大陸海西計畫「先行先試」引進台灣人才、技術與資金政策。中華顧問工程司107年度至109年度認列投資收益占總收入比重介於42.47%至77.17%間,採權益投資帳面價值占資產總額比重為33.51%至41.43%間,而與主要業務相關之收入(服務收入)占總收入僅介於3.81%至5.51%間(詳表5)。
(2)內政部主管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社94年間因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工程技術顧問之法人僅限於公司型態,轉型為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推廣為主,並將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移轉予新設之轉投資事業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98年間後者再轉投資中冠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社107年度至109年度認列投資損失占總收入比重介於35.96%至140.76%間,採權益投資帳面價值占資產總額比重為57.5%至60.04%間。而該社收入包含利息收入、投資收益、處分資產利益及其他收入,其主要收入為其他收入係協助轉投資事業行政管理服務工作報酬,107年度至109年度其他入占總收入比重介於83.58%及96.43%間。該社轉投資事業連年虧損,經查該社所訂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13未見訂有對轉投資事業之稽核以強化投資管理,且未落實稽核制度14,未能依所訂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衡量營運效果及效率。
(3)經濟部主管中興工程顧問社83年因應社會環境,以財團法人方式經營工程顧問業務需有所調整而轉投資成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78%)。嗣後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續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13家公司15。其中轉投資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照顧員工居住需求;投資中興工程諮詢(福建)有限公司及長江中興工程顧問(平潭)有限責任公司係為拓展中國大陸業務。中興工程顧問社107年度至109年度認列投資收益占總收入比重介於6.74%至15.54%,採權益投資帳面價值占資產總額比重為28.76%至30.36%間。該社111年度預算書所檢附之持股超過50%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僅有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包含再轉投資之13家公司資料,致難窺轉投資全貌,允宜參照中華顧問工程司及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社於預算書所檢附所有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
(4)承前所述財團法人之轉投資始於為移轉因法令限制未能由財團法人辦理之業務,後續再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之目的,部分係基於照顧員工需求、配合大陸政策或拓展大陸業務等,與財團法人之公益目的未盡洽合。且轉投資帳面金額或投資損益占資產總額及總收入比重甚高,並有部分轉投資事業虧損或財團法人主要業務收入偏低,或未能落實稽核制度加強投資管理,或未揭露再轉投資資料致難窺投資全貌等情事。主管機關允宜督促前揭財團法人強化轉投資之管理及研謀提升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或為適時處分之可行性,避免損及財團法人執行公益業務財力及能力,或就是類轉投資比重過高之財團法人,研謀與其他財團法人整併或衡酌其是否符合原始設立之公益目的及效益情形,檢討應否依財團法人法第58條規定辦理解散。
綜上,部分財團法人投資金融商品未符財團法人法相關規範,或理財性投資總額占資產比重偏高,允宜強化監督,並建立整體投資總額控管機制,避免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資產過多暴露於金融商品風險。至於財團法人技術作價投資之公司多數經營績效欠佳,致財團法人難以獲取投資利益,且作價投資之技術多獲有科技專案經費等政府資源挹注,是否達成科技專案資源挹注研發技術以強化產業競爭力之目的,容待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進一步探究及研謀策進,並就技術作價投資移撥至被投資公司之專業科技人力,妥謀避免外流之善策。此外,部分財團法人持股比例超逾50%之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欠佳,並有部分財團法人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組織,未盡符合財團法人公益之設立宗旨,主管機關允宜督促財團法人強化投資管理,提升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或為適時處分,避免損及財團法人執行公益業務財力及能力,或衡酌轉投資比重過高之財團法人之公益目的及效益情形,研謀應否依財團法人法第58條規定辦理解散或與其他財團法人整併之可行性。
表4 部分財團法人持股超逾50%之轉投資事業損益情形彙總表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名稱
轉投資事業名稱
109年底財團法人持股比率
年度
稅前損益
(新台幣千元)
每股盈餘(元)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說明1
107
港幣-155千元
NA
108
港幣-42千元
109
港幣-12千元
內政部
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社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7
-5,533
-0.83
108
-1,480
-0.23
109
-1,628
-0.25
中冠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7
-816
-0.58
108
-1,341
-0.94
109
-1,471
-1.01
文化部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中華電視股分有限公司
83.24%
107
-284,156
-1.68
108
-331,383
-1.96
109
-267,283
-1.59
經濟部
工業技術研究院
創智智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7
-3,632
-0.36
108
-2,971
-0.30
109
-1,796
-0.18
中興工程顧問社
Myasino Construction Co., Ltd.
說明2
107
-32
-11.23
108
-27
-9.04
109
-172
-1.93
說 明:1.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係中華顧問工程司持股100%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轉投資持股100%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2.Myasino Construction Co., Ltd.係中興工程顧問社持股85.78%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100%之景興營建股份有限公司,再轉投資Myasino Construction Co., Ltd.。
資料來源:彙整各部會110年6月3日至7月20日陸續提供資料。
表5 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比重彙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財團法人名稱
年度
投資損益A
總收入
B
A/B
(%)
重要收入C
C/B
(%)
採權益法之投資D
資產總額
E
D/E
(%)
中華顧問工程司
107
87,925
207,025
42.47
10,671
5.15
1,557,933
4,649,388
33.51
108
124,682
246,705
50.54
13,601
5.51
1,654,112
4,676,134
35.37
109
384,249
497,937
77.17
19,020
3.82
1,958,124
4,725,793
41.43
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107
-4,548
3,231
-140.76
3,102
96.01
59,479
101,138
58.81
108
-1,242
3,219
-38.58
3,104
96.43
58,238
101,286
57.50
109
-1,371
3,813
-35.96
3,187
83.58
56,867
94,709
60.04
中興工程顧問社
107
48,584
721,219
6.74
425,204
58.96
1,430,499
4,973,513
28.76
108
76,233
697,954
10.92
387,434
55.51
1,500,687
5,109,967
29.37
109
97,914
630,051
15.54
313,752
49.80
1,569,399
5,170,149
30.36
說 明:中華顧問工程司之重要收入欄數據為其主要業務相關之收入(服務收入金額。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重要收入欄數據為其他業務外收入金額。該社收入包含財務務收入(利息收入及投資收益)及其他業務外收入(處分資產利益及其他收入),其主要收入為其他收入,係協助轉投資事業行政管理服務工作報酬。中興工程顧問社之重要收入欄數據為其勞務收入,包括研究發展計畫收入、人才培訓計畫收入及技術服務計畫收入。
資料來源:彙整自財團法人財務報表。
(分機:8653 江穗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