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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一0五、衛福部自111年度起將逐年捐助藥害救濟基金會,以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而教育部主管之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卻遲未提交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允宜妥適研處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其他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審酌財經情勢,訂定「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籌編原則」,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部分,其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惟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之3年內(111年2月1日前),符合法定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審認其有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捐贈財產,補足基金總額之差額,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謹就中央各主管機關審認及捐助情形,說明如下:

(一)111年2月1日前,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第68條規定,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之3年內(111年2月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一、財團法人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等捐助成立,且捐助比率超過成立時之財產總額50%。二、財團法人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構)等捐助或捐贈財產曾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50%。爰此,111年2月1日前,主管機關對於符合前揭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經審認符合法定條件時,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二)衛福部將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將藥害救濟基金會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本中心函詢各主管機關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之審認情形,各主管機關表示適用該條規定之財團法人共有3家,分別為教育部主管之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經濟部主管之中技社及衛福部主管之藥害救濟基金會。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及中技社,經主管機關審認後認為無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必要;僅衛福部認為藥害救濟基金會有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必要,且該部預計在111至114年度共4個年度,每年編列1,000萬元合計4,000萬元捐助藥害救濟基金會,以補足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詳表1)。

(三)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遲未提交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教育部允宜妥適研處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於78年成立,政府捐助3億元(捐助比率為100%),迄 109年底政府捐助比率為37.35%。經查:

1.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遲未提交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教育部多次函催,該會仍拒不提交

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另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各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109年底政府捐助比率為37.35%,依前揭規定,教育部應將該會110年度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本院。惟該會以其屬財團法人法第2條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非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不適用預算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而未提送。110年6月10日教育部再度行文該會須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並依預算法規定函送本院,惟迄今(110)年8月31日止,該會仍拒不提交。

2.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未依規定函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教育部允宜妥適研處

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主管機關審認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基金總額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108年以前皆有交付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惟自109年起未再交付,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再者,教育部認為該會「政策目的仍存在,且多年來該會始終以獎勵國際學術界從事與中華文化、中華民國現代化以及臺灣發展經驗相關之學術研究與交流之目的推動各項獎助學術機構及學人之計畫。」擬不將該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詳表1),允宜博採周諮並妥適研處,以利監督。

綜上,111年2月1日前,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第68條規定,將符合條件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衛福部自111年度起將逐年捐助藥害救濟基金會,以將其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而教育部主管之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卻遲未提交110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虞,允宜妥適研處。

表1 各主管機關依據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審認結果彙整表

主管機關名稱

財團法人

名  稱

設立年度、設立時政府捐助情形

109年底政府捐助比率

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

第68條規定審認情形

審認結果

後續處理

教育部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78年設立,政府捐助3億元,財產總額3億元,政府捐助比率100%。

37.35%

政策目的仍存在,且多年來該會始終以獎勵國際學術界從事與中華文化、中華民國現代化以及臺灣發展經驗相關之學術研究與交流之目的推動各項獎助學術機構及學人之計畫。

不擬將該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經濟部

中技社

48年設立,政府捐助16萬元,財產總額24萬元,政府捐助比率66.67%。

44.44%

中技社尚未有財團法人第68條所定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尚無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需要。

持續依財團法人第63條第1項規定加強監督。

衛福部

藥害救濟基金會

90年設立,政府捐助1,000萬元,財產總額1,000萬元,政府捐助比率100%。

16.74%

政策目的仍存在,有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

預計自111年起分4個年度,每年編列1,000萬元,合計4,000萬元,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資料來源:各主管機關提供。

(分機:1941 蔡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