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111年度預算案於「核設施安全管制-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編列1,077萬元,係針對國內運轉中及除役過渡前期核能機組採行各類視察(駐廠視察、專案視察、不預警視察等)與安全審查作為,查證問題缺失,再透過函發注意改進、違規等手段,要求台電公司檢討改善,以確保機組運轉及品質安全無虞所需之經費。經查:
(一)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原能會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及因換裝核子燃料、機組大修或異常事件停止運轉再起動應訂相關規範
為強化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安全管制,我國於92年1月15日制定公布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並於同日施行。依該法第3條、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原能會為該法主管機關,且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品質保證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因換裝核子燃料、機組大修或異常事件停止運轉後再起動之管制等相關規定,對作業有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情事,將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適時要求改善並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核子設施之安全。
(二)110年度迄7月底止核電廠違規件數已達4件,較108及109年度高,其中核二廠連續2年發生機組急停事件
依原能會所提供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止我國核能電廠違規件數及急停次數之統計情形(詳表1),110年度迄7月底已發生違規3件、急停1次,相較105至107年度雖略有改善,惟高於108及109年度。相關違規案件原能會業依上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及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視情節輕重予以開立1級至5級違規處分;機組之急停事件則需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所訂相關程序,經原能會同意後,機組始得再起動。
近3年(108至110年度)有發生機組急停事件者均為核二廠,且8個月內接連發生2次(109年12月14日及110年7月27日),其中110年7月27日之急停係因控制室值班人員配合清潔時移動座椅,不慎碰觸主蒸汽隔離閥開關保護罩,造成保護罩傾斜位移而誤關閉主蒸汽隔離閥,引動機組急停。對此,原能會除於事發當日對台電公司提出之綜合檢討報告完成審查並同意其再起動申請外,亦開立4級違規,請該公司改善缺失。鑒於核二廠連續2年均發生機組急停事件,原能會允宜強化核能設施安全管制並督促台電公司確實改善。
表1 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我國核能電廠違規件數、急停次數統計表 單位:件;次
年度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核四廠
其他
合計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違規件數
違規件數
違規件數
急停次數
105
1
1
1
0
2
0
0
0
4
1
106
0
1
0
0
2
2
0
0
2
3
107
1
0
2
1
2
0
0
0
5
1
108
0
0
0
0
1
0
0
1
2
0
109
1
-
0
1
0
0
0
0
1
1
110(迄7月底)
1
-
1
1
0
0
-
1
3
1
合計
4
2
4
3
7
2
0
2
17
7
資料來源:原能會。
(三)110年7月27日核二廠機組急停後,原能會於18小時內核准再起動申請,允宜妥適向外界說明其審查流程與重點,避免滋生安全疑慮
110年7月27日核二廠2號機急停係發生於上午6時32分,依程序台電公司於釐清肇因及確認設備正常後,於當日下午16時30分向原能會提出再起動申請,並於晚間23時40分獲該會同意,自機組急停至原能會同意再起動僅隔18小時,引發外界質疑其安全性,例如: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教授及新新聞分別於110年8月間,針對「原能會如何在20小時內逐一檢視並確認各系統均無問題,然後作出機組跳機單純源自誤觸開關的結論」、「機組緊急跳機後會產生一種惰性氣體氙(Xenon-135),為鈾燃料分裂產物,…,當停機功率下降時氙毒會先上升到一峰值,再逐漸下降到較低的新平衡值。因此,若機組未在8小時內重啟,因為氙毒濃度提高,至少要等1到2天待濃度下降才能重啟,但是核二廠機組當天跳機後10多個小時,為趕緊加入供電行列就貿然重啟很危險。」該會允宜妥適向外界說明其審查流程與重點,避免滋生安全疑慮。
綜上,核二廠自109年底迄110年7月,8個月間已發生2次機組急停事件,鑒於機組急停後再起動有其風險性,爰訂有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予以規範,原能會除宜確依相關規範強化核能設施安全管制及急停再起動之監督與審查外,對外界之質疑亦宜妥適說明,以杜疑慮並維用核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