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局111年度預算案於「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編列232萬1千元,包括「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計畫201萬8千元及「執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小產源廢棄物之管制」30萬3千元。經查:
(一)依台電公司所提核一廠及核二廠除役計畫規劃,將分四階段進行,並預計分別於115年底、118年底完成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啟用
我國三座經核准營運之核能發電廠,其運轉執照將分別於107年至114年間屆期,設施經營者台電公司已陸續依法向原能會提出除役計畫。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於25年內完成設施之拆除。依台電公司向原能會提報之核一廠、核二廠除役計畫所載,除役期限25年將分停機過渡階段(約8年)、除役拆廠階段(約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約3年)及廠址復原階段(約2年)等四階段進行,其中於停機過渡階段即規劃將反應器爐心內之用過核子燃料全部退出並安全存放於燃料池及第1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中,並興建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以利後續反應器、用過核子燃料池、其他輻射污染系統與設備及建物拆除等階段之進行。爰此,按原能會已分別於108年7月及109年10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審核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之期程推估,台電公司規劃將分別於115年底及118年底完成核一廠、核二廠第2期乾式貯存設施之啟用。
(二)核一廠及核二廠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啟用,肇致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器爐心
乾式貯存設施為核電廠除役過程中之必要設施,用過核子燃料需自反應器移出置於燃料池冷卻後再移至乾式貯存設施貯存,方能使後續除役作業順利進行。然依物管局所提供資料(詳表1),因現行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池貯存空間有限,倘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燃料池,則燃料池將無剩餘空間可供爐心燃料退出,核電廠機組將面臨無法繼續運轉及後續除役拆廠等問題。目前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均於除役中,惟因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燃料池,爰尚有用過核燃料存於反應器爐心中;核二廠1號機、2號機運轉執照期限分別為110年12月及112年3月,109年底已貯存量加計目前反應器爐心尚有之燃料亦已滿儲,是以,若核一廠、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儘早興建完成並啟用,反應器爐心內用過核子燃料亦將面臨無法退出爐心之情況。
表1 我國三大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概況表 單位:束
核能發電廠
機組別
用過核燃料池目前貯存最大容量
109年底
已貯存量
目前反應器爐心尚有之燃料
預估每週期退出燃料
現有運轉執照期限(年/月)
核一
1號機
3,083
3,074
408
除役中
107/12
2號機
3,083
3,076
408
除役中
108/07
核二
1號機
4,838
4,808
624
除役中
110/12
2號機
4,398
(4,838)
4,684
624
180
112/03
核三
1號機
2,160
1,653
157
70
113/07
2號機
2,160
1,593
157
70
114/05
說 明:原能會106年5月及108年1月同意核二廠1號機、2號機之護箱裝載池440束用過燃料貯存空間,爰最大貯存容量由4,398束增為4,838束。
資料來源:物管局。
(三)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刻正推動第2期計畫中,允宜督導其積極辦理
依物管局提供之資料(詳表2),核一廠及核二廠至除役完成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分別為7,400束及1萬1千束,惟目前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均無法使用,核一廠部分主要係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無法進行燃料裝填之熱測試作業;而核二廠部分,台電公司已分別於104年8月及105年2月取得建照執照及施工許可,原預定於106年6月完工,惟因該公司104年11月向新北市政府提報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未獲核定,致109年底土建工程仍無法開工。對核一廠、核二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新北市政府遲未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及核定「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台電公司業分別於109年11月及6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均尚在審理中。
另核一廠及核二廠之第2期乾式貯存計畫行政院已分別於108年8月、110年4月核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原能會已要求該兩廠之第2期乾式貯存計畫應各以115年底及118年底完工啟用為目標辦理,原能會及物管局允宜積極督導該公司積極辦理,俾利達計畫目標。
表2 迄110年8月底我國三大核能電廠乾式貯存設施興建概況表
單位:束
電廠別
至除役完成,電廠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
目前可使用乾式貯存設施之最大容量
差 額
1.目前設計興建之最大容量
2.進程未如預期之困難點
未來興建之方向及各廠預計興建之期程
核一廠
7,400
0
7,400
1.詳表下說明1
2.詳表下說明1
詳表下說明4
核二廠
11,000
0
11,000
1.詳表下說明2
2.詳表下說明2
詳表下說明5
核三廠
4,320
0
4,320
詳表下說明3
詳表下說明3
說 明:1.核一廠第1期室外乾貯設施之設計貯存量為1,680束,業經原能會完成安全審查並於97年12月核發建造執照。惟興建後囿於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無法進行燃料裝填之熱測試作業。台電公司就新北市政府「不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及「不予同意水保計畫完工期限展延申請」案已於109年11月12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目前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2.核二廠第1期室外乾貯設施之設計貯存量為2,349束。前揭設施興建案因設施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今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因此無法動工興建;此外,新北市政府因台電公司無法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3年內申報開工,據以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失效。台電公司復因新北市政府一再以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無關之因素檢還或駁回該計畫,不進行實質審查,且不同意水土保持開工及完工期限展延申請,已分別提起行政訴訟,目前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3.核三廠燃料水池足供電廠運轉40年之燃料貯存,乾貯設施將依核三廠除役需求規劃興建,台電公司業完成「核三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目前已由經濟部陳送行政院核定中,待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推動。
4.行政院已於108年8月16日核定「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第二期工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依台電公司所提核一廠除役計畫期程規劃將於115年底完成核一廠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啟用,該設施預計可容納核一廠營運產生之全部用過核子燃料,共計約7,400束。
5.行政院已於110年4月9日核定「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第二期工程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依台電公司依核二廠除役計畫期程規劃將於118年底完成核二廠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啟用,該設施預計可容納核二廠營運產生之全部用過核子燃料,共計約11,000束。
資料來源:物管局。
綜上,核一廠及核二廠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器爐心之情況,刻正推動相關乾式貯存第2期計畫,允宜加強督導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俾使核能電廠除役工作順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