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研所依其組織條例第2條所定,掌理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核子反應器技術、核子燃料及材料、原子能資源開發技術、放射化學及核子化學、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處理技術、原子核及中子物理、放射性物質分析技術、核能系統及工程技術、核能儀具、核能相關環境科學與技術、核能相關基礎科學與技術等之研究發展,及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應用。行政院配合組織改造規劃將該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型態,並於本院第9屆第6會期函請本院審議「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嗣因法案屆期不連續而未續審,然該所110及111年度預算書中均將推動改制行政法人列為施政目標與重點,允宜加強與主管機關研商規劃作業及時程。茲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國家政策並持續運用跨領域系統整合能力,行政院參考國際經驗,規劃將核研所轉型為行政法人
核研所成立於民國57年,早期配合國家政策任務發展核能系統安全技術,建立我國核安自主技術並協助確保穩定供電。而後持續發展核後端相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與處置、核設施除役等自主科技研發,並以放射性科技基礎,跨足核醫診斷與治療藥物及高階醫材開發;90年後因應我國之能源多元化政策,將研發領域擴增至新能源及系統整合技術。為落實國家政策並持續運用跨領域系統整合能力,推動我核能安全、輻射防護與原子及其衍生科技發展,行政院經參酌主要核能國家之原子能科技研發專業機構設置與經營經驗,規劃將核研所轉型為行政法人,期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強化其技術卓越性。
(二)行政院於107年11月8日函送「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本院審議,嗣因法案屆期不續審且行政院未再度函請審議而迄無進度
行政院配合組織改造,經重新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設置,擬具「國家龍潭原子科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於107年11月8日正式將核研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龍潭原子科研究院之法案函請本院審議,並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嗣因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尚未議決之法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且行政院於本院第10屆第1會期開始迄110年8月底,尚未再將該設置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爰對該所改制行政法人案尚無具體進度。
(三)核研所連續2年將推動改制行政法人「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列為施政目標與重點,允宜加強與主管機關研商規劃時程,俾利據以辦理
核研所於本院第10屆第1會期開始(109年2月1日)迄110年8月31日止,送請本屆委員審議之110及111年度單位預算案之「施政目標與重點」中均載有:「現階段,本所將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規劃,推動改制行政法人『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各項立法與籌備事項。…」該所既連續2年均將推動改制行政法人列為施政目標與重點,允宜加強與主管機關研商規劃具體時程,俾利據以推動。
綜上,核研所連續2年將推動改制為行政法人列為施政目標與重點,然行政院自本院第9屆第6會期函請審議之「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因法案屆期而不續審後,迄本院第10屆第3會期止未再度函送審議,致該改制案迄無進度,該所既將其列為施政目標即宜積極與主管機關研商,規劃具體推動時程,俾利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