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於84年7月20日成立,為統籌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公共工程有關事務之專責機關。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間全文修正,101年1月1日施行,不再設置工程會,相關業務移撥其他部會辦理,該會爰依行政院政策分階段組改移撥業務及員額,截至110年8月尚未完成組織改造,說明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造之人力及業務移撥暨優惠離退情形
據行政院101年度組織改造之規劃,工程會之政府採購業務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移撥予財政部;技師及工程技師顧問公司管理等業務移撥予交通及建設部;全國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管制考核、工程管理(進度及品質)之督導協調、工程資訊系統之建置與管理等業務移撥予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
工程會配合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及施行,於102年移撥促參業務與預算員額23人;配合國發會成立,於103年移撥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管考業務與預算員額12人。另100及101年度配合組織改造辦理優惠退離16人。
(二)組織改造未完成,人力因移撥及優惠退離而減少,不利業務推動,行政院於109年間核定增加工程會人力
據工程會說明,該會自101年起依行政院政策分階段組改迄今已9年餘,期間經歷多次業務拆分討論,並移撥部分人力予相關部會,因該會仍以行政支援模式辦理公共建設計畫審議與管考作業,在原承辦業務人力已移撥情形下,形成有業務但無員額之困境,不利業務推動,行政院爰於109年7月1日核定,將前述隨同業務移撥予國發會之預算員額12人,如數增補工程會,以落實員額隨同業務移撥之旨,未來則視業務承受情形由各該機關員額減列歸還;另原精簡優惠退離之員額,經行政院核定以較低職務回補職員6人。
(三)工程會之組織定位幾經討論仍具不確定性
按101年度組織改造之規劃,工程會部分業務原擬移撥予未來成立之交通及建設部,惟行政院106年7月4日召開「研商行政院組織調整事宜會議」決議,工程會業務不再移入交通及建設部;嗣依行政院107年9月7日召集研商「工程會組織改造規劃方案會談」會議決議,將該會業務併入國發會,並配合修正國發會組織法送本院審議,該組織法未於本院第九屆委員任期屆滿前議決,基於屆期不繼續審議原則,需於本院第10屆立法委員任期重新提出。惟行政院於本院第10屆立法委員任期送請審議之國發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未納入前述107年間送本院審議之與工程會相關業務內容,爰工程會之組織定位仍具不確定性。
據工程會說明略以,公共工程牽涉介面及權責機關眾多,需協調整合以發揮整體成效,為統籌規劃、督導、協調各部會推動、完成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及統一規劃適用於全國各機關之採購制度,實有維持獨立設置中央二級機關之必要,鑒於行政院組改刻正重新盤點檢討,該會將持續溝通並配合行政院政策及人事總處之推動作業辦理。
綜上,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間全文修正,不再設立工程會,該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至110年9月歷時9年餘,原規劃裁撤工程會,嗣經多次業務拆分討論仍未定案,然部分人力業已移撥予相關部會,為利該會業務之推動,行政院於109年度核定增補該會不足之人力,形成規劃裁撤單位人力增加之現象,值此行政院重新盤點檢討組改之際,允宜加強溝通及積極協調,確定該會在政府組織架構之定位,早日完成組織改造之相關法制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