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111年度預算案「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04健全工程採購法規及制度」編列52萬4千元,辦理工程採購相關法令研訂、修正事宜,提升工程採購進度及品質,較上年度之51萬元增加1萬4千元(2.75%)。經查:
(一)臺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顯示在建工程存有相關工程法規未落實執行之情形
110年4月2日交通部臺鐵局山側邊坡安全防護工程之施工廠商工程車翻落至北迴線鐵道,導致408次太魯閣號列車發生事故,造成49人死亡,245人受傷之重大事故。為進一步探討工程採購與管理在法令制度面與執行面之作為,工程會會同勞動部及鐵道局全面盤查臺鐵局執行中且臨軌具行車安全風險之204件在建工程,並就盤查結果及各界所提對於工程採購之疑慮,整合為未依規定查處借牌轉包、未依規定辦理停權處分、未具資格卻任工地主任、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未依規定落實工地管理等5大問題,經檢討其相關法令皆屬完備,惟未能確實落實執行(詳表1)。
表1 臺鐵局執行中且臨軌具行車安全風險之在建工程盤查結果及應強化作為
問題
應強化作為
1.未依規定查處借牌轉包
依採購法規定禁止借牌轉包。
各主管機關應納入查核,加強查察。
2.未依規定辦理停權處分
依採購法規定,遇廠商有應停權事由,機關應即辦理停權。
各主管機關應納入稽核,加強確認。
相關部會亦應運用資訊系統,強化補位機制,避免未予處理。
3.未具資格卻任工地主任
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內政部於5月13日前完成相關資訊管理系統自動勾稽予以補位,各機關並應加強查察。
4.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
依採購法、職安法及營造業法規定,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編製符合職安法規之圖說、規範,並量化編列費用;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亦應為必要之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納入查核,加強查察。
5.未依規定落實工地管理
依採購法、職安法規定及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管、環保、施工安衛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依施工計畫及監造計畫辦理。
各主管機關應納入查核,加強查察。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448DE008087A1971/9bd245ed-0145-4c3b-b731-9d3beb1a5760)
(二)停權處分未落實執行等缺失,審計部業於103年及105年發現並要求改善
參據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部分前述在建工程之缺失,審計部業於103年及105年發現並要求改善,惟110年4月臺鐵太魯閣號事故之盤查結果仍存有相關缺失,說明如下:
1.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將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處以自刊登之次日起3個月至3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停權處分;另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2.審計部於103年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發現漏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頗為嚴重及採購契約未要求承攬廠商報備分包契約等事項,請工程會強化通報查處機制及加強宣導,獲該會回復將於各年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中,加強宣導有關被刊登政府公報廠商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規定等。
3.審計部於105年調查各級政府辦理營造業管理業務執行情形,發現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涉違反規定兼職情形者眾,請內政部營建署檢討督導機制及研謀強化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功能等,獲內政部回復已函請地方政府加強審核營造業相關人員資格,並責請儘速訂定營造業抽查規定及落實執行,另將積極爭取以系統辦理檢核之預算等。
綜上,審計部前於103年及105年發現廠商停權處分未落實執行及營造專任工程人員違反規定兼職等問題,相關主管機關之改善措施包括加強訓練宣導、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審核或以系統辦理相關檢核等,惟110年4月臺鐵太魯閣號事故後,工程會會同相關機關盤查結果仍存有相關缺失,顯示相關督考機制容有檢討之空間,允宜研議精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