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預算案「公共工程管理業務-02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計畫」編列946萬5千元,係建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之品質管理機制所需經費,較上年度預算769萬9千元增加176萬6千元(22.94%),主要係辦理優良公共工程評審及表提活動暨編印專輯等增加80萬元(28.57%)及國內各地出差旅費增加65萬元(57.93%)。經查:
(一)工程施工查核概述
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工程會爰據此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下稱工程查核作業辦法)憑辦。
依前揭規定,分別設置中央查核小組(工程會)、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及縣(市)政府查核小組。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資料審查為輔;主要查核項目包括機關之品質督導、監造單位之監造、廠商之品質管理等相關之紀錄、稽核、文件、施工進度監督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工程查核作業辦法於110年3月19日修正,以重大工程查核件數較多之原則調整各金額級距之最低查核件數,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查核之件數比率以當年度所屬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之10%為下限,並依工程規模訂定最低查核件數,且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查核件數(詳表1)。
表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規模之工程查核件數一覧表
項目
最低查核件數
說明
110.3.19修正前
110.3.19
修正後
1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
20
10件
當件度工程未達最低查核件數者全查。
1,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元
15
15件
5,000萬元以上
20
20件
每年工程施工查核件數比率下限(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
-
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之10%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本報告整理。
(二)工程查核情形
近5年度工程查核件數顯示,105至108年度查核件數由3,540件增至3,645件,占各年度在建工程之比率為8.2%至9.32%間,109年度大增至4,209件及10.15%;查核結果多為甲等,件數占比由105年度之52.88%增至109年度之67.24%,而乙等件數占比由45.99%成降為32.69%,丙等件數占比各年度均未達1%且呈減少之勢;而優等甚為罕見,僅106年度3件及109年度1件,其餘年度無(詳表2)。同期間工程查核缺失每年處置2千餘件,累計1萬757件,主要處置為對廠商辦理扣款及對監造單位辦理扣款,各占50.15%及45.97%(詳表3)。
表2 105至109年度工程查核情形概況表 單位:件;%
年度
件數
占總在建工程比率
查核結果
優
甲
乙
丙
不計分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件數
比率
105
3,540
9.32
-
0.00
1,872
52.88
1,628
45.99
17
0.48
23
0.65
106
3,577
8.28
3
0.08
1,983
55.44
1,548
43.28
12
0.34
31
0.87
107
3,580
8.20
-
0.00
2,122
59.27
1,440
40.22
9
0.25
9
0.25
108
3,645
8.56
-
0.00
2,270
62.28
1,356
37.20
10
0.27
9
0.25
109
4,209
10.15
1
0.02
2,830
67.24
1,376
32.69
1
0.02
1
0.02
說 明:工程查核係以電腦系統選案,並得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故現場未能進行工程查核之案件(如未進入施工階段或已完成不便查核者),列為「不計分」案件。
資料來源:各年度政府採購情形;本報告整埋。
表3 105至109年度工程查核嚴重缺失處置情形表 單位:件;%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合計
平均
比率
對主辦機關人員懲處
9
7
18
6
4
44
0.41
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現場人員及安衛人員或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說明
64
39
51
48
31
233
2.17
檢討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責任
10
15
6
8
8
47
0.44
缺失嚴重部分拆除重做
12
7
13
12
12
56
0.52
檢討監造技師或建築師責任
6
8
3
11
9
37
0.34
對廠商辦理扣款
1,103
1,149
1,078
1,037
1,028
5,395
50.15
對監造單位辦理扣款
981
1,041
984
954
985
4,945
45.97
合計
2,185
2,266
2,153
2,076
2,077
10,757
100.00
說 明:撤換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於107年度列入統計。
資料來源:各年度政府採購情形;本報告整埋。
(三)部分機關或地方政府連續3年工程查核未達最低件數
為了解各查小核小組之件數查核情形,經檢視工程會網站公開之107至109年度年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情資訊發現,部分機關或地方政府查核件數未達前揭規定之最低件數(詳表4),雖其中可能存有依規定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查核件數者,惟連續3年之工程查核未達最低件數之機關或地方政府多達14個(詳表5),相關工程查核仍有待落實。
表4 107至109年度各金額級距工程查核件數未達最低件數表(未加底色者) 單位:件
工程標案金額級距
5千萬元以上
1千萬元以上未達5千萬元
1百萬元以上未達1千萬元
最低查核件數
20件
15件
20件
年度
查核小組
全年度執行總件數
累計查核件數
全年度執行總件數
累計查核件數
全年度執行總件數
累計查核件數
107
外交部
1
0
2
0
6
0
財政部
6
4
19
13
65
20
法務部
9
5
18
12
48
20
衛生福利部
21
13
63
13
351
4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
4
49
27
53
20
國立故宮博物院
3
0
2
1
9
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0
0
0
0
10
5
科技部
26
15
47
24
32
12
中央銀行
0
0
1
1
2
1
勞動部
1
1
7
4
18
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1
17
35
13
72
20
海洋委員會
1
1
7
5
8
1
原住民族委員會
5
2
35
15
197
40
客家委員會
3
2
43
18
53
26
連江縣政府
11
3
49
21
111
16
苗栗縣政府
29
14
127
25
908
38
南投縣政府
27
11
148
37
932
37
嘉義縣政府
44
18
226
17
939
33
臺東縣政府
29
18
138
20
744
25
花蓮縣政府
13
8
81
19
749
26
澎湖縣政府
11
7
58
15
221
30
基隆市政府
16
12
37
20
259
32
嘉義市政府
12
5
38
17
155
26
108
外交部
1
0
2
1
7
3
財政部
4
2
21
13
58
22
法務部
6
4
18
15
33
20
僑務委員會
0
0
0
0
5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0
0
0
0
1
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
3
39
24
59
20
國立故宮博物院
4
2
2
2
9
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
1
1
0
6
3
科技部
23
15
47
18
15
12
國家發展委員會
0
0
0
0
2
1
勞動部
0
0
7
6
19
15
客家委員會
11
10
46
25
45
21
海洋委員會
5
1
6
6
21
17
原住民族委員會
8
3
57
16
270
38
連江縣政府
15
6
50
15
94
20
臺東縣政府
35
22
132
25
663
11
澎湖縣政府
16
11
67
18
239
26
基隆市政府
29
12
40
18
234
37
嘉義市政府
12
7
35
15
162
25
109
外交部
1
0
2
1
17
1
財政部
8
4
27
16
82
29
法務部
13
7
6
6
38
20
經濟部
905
138
2,413
79
2,525
19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
7
34
21
69
24
國立故宮博物院
5
2
2
0
7
5
科技部
38
18
46
22
28
8
國家發展委員會
1
0
3
2
5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57
17
507
96
4,417
65
中央銀行
0
0
2
2
3
1
勞動部
2
1
12
5
14
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50
21
40
14
148
20
客家委員會
11
9
57
27
40
29
海洋委員會
4
4
16
14
38
29
原住民族委員會
8
6
64
16
269
3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0
0
1
1
1
0
連江縣政府
21
11
41
18
94
21
臺東縣政府
37
16
137
28
672
33
澎湖縣政府
14
11
58
21
253
28
嘉義市政府
15
10
40
15
184
28
說 明:1.3種金額級距工程之查核件數均符規定之最低件數者,不予列入本表。
2.表列最低查核件數為當時之規定件數,與110年3月19日修正之現行規定不同。
3.數字加底色者:查核件數達最低件數者以上者。
資料來源:工程會網站;本報告整理。
表5 107至109年度工程查核件數未達最低件數之查核小組
未達最低件數年度
查核小組
107
衛生福利部
苗栗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108
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108
基隆市政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7、109
中央銀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9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08、109
外交部、法務部、客家委員會、科技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財政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勞動部、連江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說 明:同上表。
資料來源:同上表。
綜上,為維護工程品質,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會並於網站公開相關查核情形並彙計各年度工程查核嚴重缺失處置情形;惟部分機關或地方政府連續3年工程查核未達最低件數,除因業務性質所致外是否存有未落實查核情形,工程會允宜檢討其原因研謀改善,落實工程查核,並研議於對外之公開資訊中增列查核件數未達規定之說明,以期完備,俾強化外部監督。
(分機:8669 馮于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