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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業經行政院通過,允宜加強與本院委員溝通;另未來建置電子系統辦理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申請及查詢事宜,允宜審慎規劃,俾利推動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業經行政院通過,允宜加強與本院委員溝通;另未來建置電子系統辦理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申請及查詢事宜,允宜審慎規劃,俾利推動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馮于容

中選會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編列5,130萬3千元,計畫內容包括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經查:

(一)現有之不在籍投票情形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均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據中選會說明,「另有規定」係指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得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業經行政院通過

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據此,中選會研擬「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於109年5月26日報行政院審查,110年9月30日通過,並修正法案名稱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係採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並應建置相關電子系統以供申請及查詢

據中選會新聞稿略以,該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後於投票日前往投票所投票。

該草案第6條規定,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時間為中選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前60日止,並得於屆期前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或撤回申請,其申請變更者以一次為限,且中選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授權該會訂定相關辦法;第11條規定中選會應建置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查詢。

綜上,不在籍投票制度為我國選舉制度之一大變革,政府採取循方式推動,基於現行已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辦理經驗,爰規劃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相關草案業於110年9月30日經行政院通過,未來於本院審議時,允宜加強與本院委員溝通協調,早日完成法制化作業;另為配合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將需建置電子系統辦理,而系統建置後需符合資安規範始可上線,鑒於該會之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存有建置多年仍未上線情形,是以,未來相關電子系統之建置,允宜審慎規劃辦理,以免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