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編列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20萬元,係按每月倉儲費用10萬元估算全年之數。經查:
(一)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保管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據中選會說明,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係屬檔案性質,自歸檔日起算保存年限為1年,如涉訴願或行政訴訟者,其保存年限自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檔案保存屆期後依程序函報檔案管理局核准後辦理銷毀。截至110年8月計有15案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尚在保管中,共計15萬餘冊,其中10案訴訟中,其保存年限須自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爰保存期限未定;另5案已屆保管期限,其中1案於109年10月28日屆期,4案於110年2月25日屆期,連署人數共278萬餘人計5萬餘冊連署人名冊尚待銷毀(詳表1)。
表1 110年8月底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保管情形概況表
項目
案數
連署人數
冊數
訴訟中,保存期限未定
10
4,899,511
98,638
保管期限屆期
109.10.28屆期
1
338,845
6,448
110.02.25屆期
4
2,441,595
48,780
小計
5
2,780,440
55,228
合計
15
7,679,951
153,866
資料來源:中選會;本報告整理。
(二)近年度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60日內完成查對。」據中選會說明,公投案連署人名冊郵寄至全國各相關戶政事務所查對之工作具時效性,且後續仍須辦理連署人名冊回寄及入倉管理保存作業,考量各階段之連署人名冊郵寄及保管安全性,該會承租中華郵政深坑物流中心之倉儲場地,做為連署人名冊之保存地點,入倉保管費分別為108年度94萬餘元、109年度95萬餘元及110年1至8月69萬餘元,爰111年度預算案數120萬元容有調整空間。
綜上,近年度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入倉保管費用顯示,111年度預算案數容有調整空間;另截至110年8月底尚在保管中之15萬餘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中,計有5案共5萬餘冊已屆保管期限,鑒於連署人名冊含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資,並為撙節保管費用,屆保管期限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允宜儘速辦理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