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111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分支計畫中編列國內旅費2萬元,及「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編列國內旅費15萬元,係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業務,暨派員抽查各機關決算、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之實施狀況等。經查:
(一)主計總處每年例行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
1.洽據主計總處表示,依決算法第20條規定,為提升政府會計作業及財務報導之適正性,每年除辦理決算書面查核外,另擇定部分機關(基金)進行決算實地查核,並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函請主管機關督促所屬機關(基金)檢討改進;查核結果如涉有決算數之修正,併納入決算修正後,辦理各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彙編。
2.又該總處表示,查核單位之擇定主要係參酌近年審計部查核各機關(基金)之重要審核意見,並以短時間不重複查核為原則;查核重點包括各機關(基金)預算執行、會計事務、財物管理、出納作業及內部控制。
(二)基於查核時間緊湊及與審計查核內容相近,允宜審酌依重大性原則辦理
1.審計法第2條及第41條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違失行為、評核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等;據此,主計總處每年例行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查核重點包括各機關(基金)預算執行、會計事務、財物管理、出納作業及內部控制等,與審計查核工作內容尚無重大相異。
2.檢視近年度主計總處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概況(詳表1),基於每年2周內要完成約20個機關(基金)查核,時間緊湊,又據主計總處表示,每年對查核機關所提缺失建議約200項,皆有所改善並解除列管;爰此,主計總處每年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允宜審酌審計機關之審核意見、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有效程度,據以決定查核範圍之詳簡,並依重大性原則辦理。
表1 近年度主計總處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概況表
單位:個、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7決算
108決算
109決算
查核時間
108.2.11~2.27
109.2.3~2.18
110.2.18~2.26
人力數(人次)
52
64
57
查核機關(基金)數
19
23
18
建議項數
196
228
214
相關經費
109
89
220
說 明:每年度派員6組進行實地查核,每組約8至9人。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綜上,主計總處編列預算及調配人力,每年例行派員至部分機關(基金)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有鑑於查核時間緊湊及與審計查核內容相近,允宜審酌依重大性原則執行,以提升查核深度及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