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1年度預算案「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及「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新增編列「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經費3億2,700萬元及1億元,用以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建置區域性技術聯盟之人才培育基地。茲說明如下:
(一)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計總經費24億元,執行期程4年,允宜以跨年期計畫方式編列預算,俾符法制
1.為培育技職人才,教育部99年度至106年度辦理第1期及第2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投入經費約343億元,106年度至110年度續予辦理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投入經費約80億元;茲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引發台商回流及新冠肺炎疫情帶動產業鏈自主之人力需求,教育部針對高等教育體系賡續推動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旨在強化區域教學能量與產業聚落之連結。
2.據110年9月核定之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顯示,該計畫辦理期程自111年度至114年度,總經費24億元,其中政府補助經費20.88億元、學校自籌經費3.12億元;辦理項目主要包括建置20座可供學校與產業人才訓練之培育基地,預計編列20.3億元,其中公立學校16座、私立學校4座,111年度至113年度分別核定9座、7座及4座,每座基地以補助1億元為原則,而補助學校設備維修、場域修繕等維運費用及計畫審查等行政費用編列5,000萬元,至建置或維護大專校院教學設備共享平台系統等經費則編列800萬元(詳表1)。
3.預算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同法第39條則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1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3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是以,各機關新增或變更之重要計畫超過1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並以跨年期計畫方式辦理。教育部111年度預算案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及「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新增編列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共計4億2,700萬元,鑒於該計畫執行期程4年,112至114年度尚需編列相關預算,允宜以跨年期計畫方式辦理,俾符法制。
表1 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預算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培育基地
建置費用
補助學校課程開發及場域設備修繕費用
政府補助款小計
學校自籌場域設置及基地維運費用
計畫分年
經費合計數
111
397,500
29,500
427,000
63,750
490,750
112
823,750
14,500
838,250
125,438
963,688
113
589,750
7,000
596,750
89,212
685,962
114
219,000
7,000
226,000
33,600
259,600
合計
2,030,000
58,000
2,088,000
312,000
2,400,000
資料來源:110年9月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核定本P48。
(二)為利培育基地之建置允宜儘速訂定補助規範,而建置計畫亦宜具備良善之後續維運策略及財務規劃,俾利永續經營
1.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經費來源概分為政府補助款及學校自籌經費,據計畫書所載,補助項目除培育基地建置費用外,尚包括基地建置後基本維運需求,111年度至112年度主要係新購設備費、現有設備維護費(含軟硬體升級)、設備安置及搬遷費等項目,113年度至114年度主要係設備定期維護費、課程開設費、實作耗材費等項目;至學校自籌經費則用於人才培育相關業務,支用項目包括增設課程之開班費、非補助項目之設備費、教師鐘點費及師生交通費、部分實作耗材費、設備安置及搬遷費等項目。上述補助與自籌款支用之項目有部分重疊情形,允宜儘速訂定補助規範,俾利培育基地之建置與後續維運。
2.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旨在提供學生或在職實務訓練及技術精進之場所,故多數經費係用於建置學習環境,據計畫書所載,學校組成夥伴學校聯盟後,再與產業聚落(法人機構或廠商)共同規劃基地之建置作業,包括地點、開設課程、實習就業媒合等。據教育部表示,培育基地場址優先設於產業聚落或鄰近聚落,然基地建置允宜具備良善之後續維運策略及財務規劃,俾利永續經營。
綜上,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旨在強化區域教學能量與產業聚落之連結,立意甚佳,惟為利培育基地之建置,允宜儘速訂定補助規範,建置計畫亦宜具備良善之後續維運策略及財務規劃,俾利永續經營;另該計畫執行期程4年,允宜以跨年期計畫方式編列預算,俾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