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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專責辦理捐款之收受與核轉,允宜賡續檢討加強募款知能訓練並完善私校捐款機制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教育部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六、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專責辦理捐款之收受與核轉,允宜賡續檢討加強募款知能訓練並完善私校捐款機制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歐婉如

教育部111年度預算案「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稱私校興學基金會)100萬元,俾基金會依法運作並統籌辦理民間對私校捐贈事宜,以促進私校發展及捐贈公開透明。茲說明如下:

(一)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之免稅額優於直接捐款

該基金會係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成立,其主要業務為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之收受與核轉有關事宜。而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捐款私校,未指定對象之捐款,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損失);指定對象之捐款,個人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上限分別為綜合所得總額50%及營利事業所得總額25%;是以,透過該基金會捐款私校之扣除額優於直接捐款給私校之個人20%及營利事業之10%(詳表1)。

(二)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

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收入以指定學校之捐款為主,甚少有未指定者。106年度接受684筆捐款5.49億餘元,其中3筆90萬元未指定;107年度接受845筆捐款10.94億餘元,其中3筆6.2萬元未指定;108年度接受630筆捐款4.52億餘元,其中2筆5.5萬元未指定;109年度接受604筆捐款5.71億餘元,其中未指定者略增加為6筆58.3萬元;110年度及111年度預算案參考108年度及109年度決算數編列捐贈收入,全數為指定捐贈收入(詳表2)。

表1 捐款私校抵稅規定

項目

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

直接捐給學校

指定受贈學校

不指定受贈學校

個人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營利事業

不超過所得總額25%

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

不超過所得額10%

規定名稱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2項及第3項

個人:所得稅法17條。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表2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106年度至111年度捐贈收入概況表 .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指定學校

未指定學校

合計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106決算

681

548,975

3

900

684

549,875

107決算

842

1,094,536

3

62

845

1,094,598

108決算

628

451,705

2

55

630

451,760

109決算

598

571,246

6

583

604

571,829

110預算案

630

451,760

-

-

630

451,760

111預算案

600

571,000

-

-

600

571,000

資料來源:私校興學基金會提供。

(三)設置財團法人專責辦理捐款之收受與核轉,功能有限

1.該基金會自91年12月起開辦捐款收受業務迄今,僅95年度及96年度捐贈收入因台塑集團之巨額捐款致捐款收入達到50億餘元外,未再收到類此巨額捐款。

2.近年度該基金會所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受贈學校為主,偶有接受單筆未指定學校之捐贈,金額均不超過100萬元,未能發揮設置該基金會分配私校捐款功能,僅為民間對私校捐款收入之轉撥機構。

3.另私校興學基金會運作經費需仰賴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始能產生賸餘,如109年度決算教育部補助收入100萬元,始有賸餘22萬6千元。是以,設置財團法人專責辦理捐款之收受與核轉,恐徒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功能與效益有限。

(四)雖經教育部檢討該基金會尚具協助私校捐款功能,仍有存在必要,允宜賡續檢討加強募款知能訓練並完善私校捐款機制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100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第1項:「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

2.另本院近年度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亦屢請各主管機關就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之財團法人,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詳表3)。

3.鑒於私校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且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功能有限,爰於審查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作成檢討私校興學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之決議。經教育部檢討略謂,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把關扺扣稅額上限規定,可避免成為有心人士逃漏稅工具,並可協助捐款者做捐款對象初步篩選,且教育部亦可經由審核該基金會決算,使捐款公開透明;另近年該基金會亦透過辦理募款研討會方式積極協助各級私立學校募款,以擴增私立學校財源,其官方網站亦可查詢捐款處理情形,增加捐款便利性及公開性,爰該基金會仍有存在必要。

4.私校興學基金會歷年均編列活動費預算,用以辦理募款研討會及表揚大會,111年度預算案將縮小辦理規模,預算數由110年30萬元減為111年度15萬元,惟近年度該基金會受贈收入數額與募款研討會有否舉辦,似無直接關聯;如:107年度採用紙本文宣及電子郵件行銷方式,109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均未辦理募款研討會,各該年度受贈收入分別為10.95億元及5.72億元,而108年度雖辦理募款研討會,該年度受贈收入卻減少為4.52億元。爰該基金會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捐款功能,仍有存在必要,允宜賡續加強募款知能訓練,以多元化募款方式擴充私校財源,並一併檢討以完善私校捐款機制。

綜上,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目前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捐款功能,仍有存在必要,惟募款知能仍待加強,募款方式亦宜多元化,俾擴充私校財源及完善捐款機制。

表3 請主管機關檢討所捐助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之相關決議摘要

決議

內容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100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第1項

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九)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

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十三)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之專案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歲出部分第63項

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其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業務甚微且較直接捐款私校反而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另就鼓勵各界捐款私校之角度,倘直接捐款私校亦可享有相同之扺稅額,對捐款人而言更具誘因且方便。是以,教育部允依立法院決議檢討該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並就捐款之便利性、私校快速取得捐款等面向研議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提出更具體有效之措施鼓勵各界踴躍捐款私校,俾協助私校擴充財源。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資料來源: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

(分機:8655歐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