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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規費收入近3年度決算數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允宜衡酌調整汽車燃料使用費預算估列方式,俾覈實編列預算;另允宜儘速推動法案修正事宜,俾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收支預算符合法制且得以執行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交通部、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交通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怡娟

交通部111年度「規費收入」編列「行政規費收入」7,313萬2千元及「使用規費收入」255億3,103萬2千元,合計256億416萬4千元,其中「行政規費收入-證照費」項下編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書及檢測機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收入70萬元,「使用規費收入-汽車燃料使用費」編列250億3,803萬2千元。經查:

(一)規費收入近3年度決算數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

交通部規費收入107至109年度預算數介於252億餘元至255億餘元間,同期間決算數介於281億餘元至286億餘元間,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主要係汽車燃料使用費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及證照費平均每年較預算數短少753萬餘元所致(詳表 1)。

表1 交通部近年度規費收入預算編列及達成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年度

行政規費收入

使用規費收入

規費收入

=(1)+(2)

證照費

小計(1)

汽車燃料

使用費

小計(2)

107

預算數

67,102

72,366

24,738,032

25,215,858

25,288,224

決算數

61,564

68,606

27,630,078

28,124,275

28,192,881

增(減)數

(5,538)

(3,760)

2,892,046

2,908,417

2,904,657

108

預算數

70,426

75,570

24,938,032

25,415,808

25,491,378

決算數

61,201

68,426

28,044,646

28,531,037

28,599,463

增(減)數

(9,225)

(7,144)

3,106,614

3,115,229

3,108,085

109

預算數

72,205

79,053

24,938,032

25,431,032

25,510,085

決算數

64,356

71,842

28,122,586

28,587,691

28,659,533

增(減)數

(7,849)

(7,211)

3,184,554

3,156,659

3,149,448

107-109

平均

增(減)數

(7,537)

(6,038)

3,061,071

3,060,102

3,054,063

110

預算數

67,376

75,315

25,038,032

25,531,032

25,606,347

111

預算案數

65,166

73,132

25,038,032

25,531,032

25,604,164

資料來源:交通部;本報告整理。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允宜衡酌調整預算估列方式,俾覈實編列預算

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107至109年度預算數介於247億餘元至249億餘元間,同期間決算數介於276億餘元至281億餘元間,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詳表1)。詢據交通部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收支併列項目,依該部104年度報行政院核准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原則,以5年支出分配額度平均值為基準分配額度,據以編列歲入及歲出預算。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110及111年度預算(案)數雖微增至250億餘元(詳表1),仍較107至109年度平均決算數279億餘元低約28億餘元,允宜衡酌調整預算估列方式,俾覈實編列預算。

(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收支編列多年未能執行,允宜儘速推動法案修正通過,俾預算符合法制且得以執行

交通部證照費收入107至109年度平均每年較預算數短少753萬餘元(詳表1),主要係因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收入須俟公路法第63條條文修正案通過後始能執行。詢據交通部表示,所研擬之公路法第6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屬專業技術服務非公權力範疇之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作業,與屬主管機關公權力範疇之核發合格證明書作業進行區隔,爰自106年度起每年編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收支770萬元,自109年度起調降為70萬元;交通部於107年8月1日將前揭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刻由行政院審議中;另交通部前於108年5月27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併案建議修正公路法第63條第1項文字,惟因屆期不連續致未能完成修正;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代辦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業務及收費因無法源依據,爰未執行相關預算。鑒於該收入屬於規費,依預算法第24條規定應先經預算程序,爰仍需編列相關預算科目,允宜儘速推動公路法第63條條文修正事宜,俾預算符合法制且得以執行。

綜上,交通部「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汽車燃料使用費」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決算數平均每年超逾預算數30億餘元,110及111年度預算(案)數雖略調增,仍較107至109年度平均決算數低約28億餘元,允宜衡酌調整汽車燃料使用費預算估列方式,俾覈實編列預算。另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收支編列多年未能執行,允宜儘速推動法案修正事宜,俾預算符合法制且得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