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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迭有勸募團體專款未儲存於專戶或延遲存儲情事,允宜敦促改善並加強宣導,俾落實管控機制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衛福部111年度預算案「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編列「公益勸募管理」119萬元,係辦理公益勸募管理及委託辦理稽查勸募活動款項使用情形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近年度衛福部許可辦理之勸募活動情形

目前社會上各種公益活動蓬勃發展,由104年度至109年度衛福部許可團體辦理之勸募活動情形以觀,勸募件數自105年度起逐年攀升,各年度進行件數亦從104年度663件漸次增加至109年度923件,至預計募集金額及實際募集金額則略有起伏,預計募集金額介於162億餘元至201億餘元間,實際募集金額介於43億餘元至54億餘元間(詳表1),金額甚鉅。顯示團體投入公益勸募,國人響應募捐之熱心舉措,已獲相當成效,容有妥為管理之必要。

表1 近年度衛福部許可團體辦理之勸募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年度

許可件數

當年度進行件數

預計募集金額

實際募集金額

104

442

663

16,357,427

4,436,985

105

422

706

19,056,482

4,317,464

106

448

714

17,123,882

4,548,172

107

485

787

16,241,763

5,038,433

108

529

836

18,392,538

4,382,268

109

569

923

20,105,687

5,404,363

說 明:當年度進行件數包括當年度許可件數及前一年度許可而繼續進行之案件。

資料來源: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二)衛福部委請會計師查核出具之建議事項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20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據衛福部109年度委請會計師查核108年度核准勸募活動募得財物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其建議如下:

1.部分受查團體對公益勸募之規定及法令遵循仍認知不足,致違反規定,如:未於期限內報核、捐款收據未載明或誤載勸募字號、募得財物及使用情形與備查資料未符,建議衛福部增加講習。

2.部分募得款項未儲存於捐款專戶,或未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捐款專戶,違反規定比率甚高,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導。

(三)迭有勸募團體專款未儲存於專戶或延遲存儲情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應設專戶專款專用,爰公益勸募條例第13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該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所開立之捐款專戶。但公立學校應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款專戶存管。」茲洽請衛福部提供107年度至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發現專款專用缺失情形,募得款項未儲存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捐款專戶分別為17家、16家及26家,占查核家數之12%、15%及29%,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分別為28家、37家及39家,占查核家數之20%、35%及43%,均逐年攀升(詳表2),另近3年度同一(財)社團法人連續2年有專款專用缺失者共計14家,顯應加強管理。

表2 近3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發現專款專用缺失表 單位:家;%

查核年度

查核家數A

專款專用缺失情形

缺失情節

家數B

占比B/A

裁處

107

140

募得款項未儲存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捐款專戶者

17

12%

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

28

20%

108

106

募得款項未儲存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捐款專戶者

16

15%

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

37

35%

109

90

募得款項未儲存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捐款專戶者

26

29%

未依規定至遲按月將募得款項存入專戶

39

43%

資料來源:衛福部

綜上,衛福部許可辦理之勸募活動募集金額龐鉅,惟迭有勸募團體專款未儲存於專戶或延遲存儲情事,雖經衛福部表示,已請該等團體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並提報董(理)事會追認,倘未如期改善則列為下年度重點查核單位,惟為保證捐款人權益,允宜持續敦促該等團體改善並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