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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兩階段調增育兒津貼、公共與準公共化托育費用補助,政府宜依收費管理機制加強督導並慎防漲價行為,俾確實減輕家長負擔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社家署111年度預算案「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86億2,206萬2千元,包括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經費112億1,156萬5千元、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經費73億6,358萬4千元,該2項經費分別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25億6,932萬5千元及16億7,159萬元。經查:

(一)為減輕家長負擔,調增育兒津貼、公共與準公共化托育費用補助

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不同家庭有能力及意願生養子女,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達到提升勞動力及國力目標,政府依家庭經濟狀況發放不同育兒津貼、提供公共與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自110年8月起分110年8月至111年7月及111年8月起等2階段擴大補助對象、調增補貼金額。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得依不同經濟條件領取托育補助,至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且符合申領資格者,自110年8月起取消領取育嬰留職停薪與弱勢幼兒及少年生活類補助不得同時領取育兒津貼之規定,並針對高胎次加發提前至第2胎,依不同經濟條件領取育兒津貼(調增前後補助金額對照表詳表1及表2)。

表1 0至未滿2歲嬰幼兒托育補助調增前後金額對照表 單位:元/月

排序

補助條件

公共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化

(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

第1名子女

第2名子女

第3名以上子女

第1名子女

第2名子女

第3名以上子女

新制

第1階段

(110/8~111/7)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中低收入戶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8,0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第2階段

(111/8起)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舊制

(110/7/31以前)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3,000

4,000

6,000

7,000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8,000

9,000

低收入戶

7,000

8,000

10,000

11,000

資料來源:「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及衛福部110年7月30日未滿2歲兒童托育補助問答集。

表2 0至未滿2歲嬰幼兒育兒津貼調增前後金額對照表 單位:元/月

排序

經濟條件

第1名子女

第2名子女

第3名以上子女

新制

第1階段

(110/8~111/7)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3,500

4,000

4,500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7,000

低收入戶

第2階段

(111/8起)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5,000

6,000

7,000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舊制

(110/7/31以前)

綜所稅稅率未達20%

2,500

3,500

中低收入戶

4,000

5,000

低收入戶

5,000

6,000說  明:領取對象為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且符合申領資格者。

資料來源:衛福部110年7月30日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問答集。

(二)政府訂有收費管理機制,惟已有私立幼兒園漲價個案,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收費情況亦須加強監督

按政府居家托育及準公共化(含居家托育及私立托嬰中心)收費管理機制如下:

1.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及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2.依衛福部107年8月3日及8月7日新聞稿,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機制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簽約之收費範圍,地方政府與合格登記之居家托育及私立托嬰中心簽約,未依契約履約、托育費用逾上限、擅自調高或收取額外費用、人員薪資未達規定,應退出準公共化機制,主管機關宜加強督導收費情形,居家托育、托嬰中心不得任意調漲收費。

以私立幼兒園為例,已發生宣布調增育兒津貼後之漲價個案,然而行政院曾於110年2月4日新聞稿表示,0至未滿2歲嬰幼兒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預計分2階段調增,自宣布日起至第2階段調增補助後,恐再發生類似情事或收費未達上限者調漲價格等,尚須密切觀察,並依相關管理機制確實監督輔導。

綜上,為減輕家長負擔,政府研擬分兩階段調增0至未滿2歲嬰幼兒之育兒津貼、公共與準公共化托育費用補助;惟以私立幼兒園為例,已發生宣布調增育兒津貼後之漲價個案,為使調增福利歸於家長,嘉惠育兒家庭,中央及地方政府宜依收費管理機制加強督導並慎防漲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