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家署111年度預算案「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業務」14億1,668萬8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監督管理、風險評估監理及資訊系統維護等53萬4千元,辦理稽查接受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團體與機構帳務、社福經費核銷諮詢與未核銷輔導、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監督管理等325萬9千元。經查:
(一)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財團法人應依規定辦理,未符規定者最遲應於109年1月底補正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並108年2月1日施行,爰財團法人應依適用條文逐項檢視現行業務及運作,以符規定;如未符合規定,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除條文所列情況外,自該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意即法定時限為109年1月底。
(二)部分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未於法定時限前函報相關書件
1.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捐助章程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2.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又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3.截至110年7月底止,衛福部主管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計334家,未依法函報書件之情形包含:尚未函報捐助章程8家、尚未函報會計制度14家;至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屬一定金額以上者計138家,其中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5家,社家署允宜持續督促該等財團法人依法辦理,以強化監督深度。
綜上,財團法人法已於108年2月1日施行,各財團法人應恪依規定逐項檢視現行業務及運作,未符規定者則應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於109年1月底前補正,惟截至110年7月底止,仍有部分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未能函報相關書件,社家署允宜持續督促該等財團法人儘速依法辦理,俾符規定。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