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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進口食品輸入量逐年概增,允宜依產品風險適時調整查驗品項及數量,並擴大跨部會資料庫介接與導入大數據運用,俾發揮風險預警效能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食藥署111年度預算案於「食品管理工作」項下編列「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分支計畫4億7,124萬8千元,較110年度4億5,021萬2千元增加2,103萬6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檢驗費、勞務承攬委辦費及各辦事處租金、水電等,俾賡續推動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追蹤檢驗及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經查:

(一)近年來食品查驗業務執行情形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採取3級品管機制,第1級品管由業者進行自主管理,第2級品管為第3方驗證機構驗證,第3級品管則是由政府進行稽查抽驗,藉由多重層級之管理機制完善管理作業,近年食品稽查經費決算數介於1.97億元至2.6億元之間(詳表1)。

表1 105至109年度食品稽查經費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經費

197,143

341,630

245,242

260,278

240,896

資料來源:整理自食藥署提供資料。

為確保輸入食品安全,輸入食品與相關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申請輸入查驗,近年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輸入量及批數逐年增加,依該署109年12月出版食品輸入管理暨輸入查驗統計年報統計,108年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批數及重量總計71萬8,766批及925.75萬公噸,較107年68萬2,575批及895.01萬公噸(詳表2)呈略微上升;108年輸入食品邊境檢驗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為8.1%,較107年度8.6%略下降,經檢驗不合格案件共786批(包括國貨復運進口),占抽樣檢驗批數5萬8,108之1.35%,較107年度檢驗不合格批數820件及不合格比率1.39%略低,就產品檢驗不合格率而言,主要不合格之產品類別依序為香辛料、花生製品、乾蔬菜、藥食兩用、米製品及乾果實等;再就不合格案件之檢驗項目分析,以檢出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最多。

表2 歷年食品輸入查驗統計表

年度

報驗批數

總淨重 (萬公噸)

檢驗批數

成長率(%)

檢驗比率(%)

檢驗不合格批數

100

420,602

717.7

29,801

-

7.1

289

101

461,665

754.5

38,793

9.8

8.4

467

102

514,710

713.3

38,460

11.5

7.5

557

103

616,286

796.6

48,704

19.7

7.9

664

104

640,003

900.5

50,149

3.9

7.8

953

105

674,991

882.9

52,722

5.5

7.8

915

106

694,372

896.9

56,604

2.9

8.2

808

107

682,575

895.0

58,915

-1.7

8.6

820

108

718,766

925.7

58,108

5.3

8.1

786

資料來源:整理自109年12月版食藥署年報(第128頁)。

此外,108年復運用大數據資訊化追蹤輸入食用油脂之流向,將食品雲介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環境保護署等跨部會系統,以監控異常事件或產出建議優先關注業者清單,由食藥署派員實地稽查12家次,經查工業油脂、飼料油及廢食用油等皆未流入食品鏈。

(二)允宜依產品風險適時調整查驗數量,並擴大跨部會相關資料庫介接與導入大數據運用,俾發揮風險預警效能,以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我國主要食品輸入來源國穩定且集中,108年輸入食品以重量統計,前5大來源國為美國、巴西、泰國、中國及澳大利亞,逾輸入總重量7成;如以報驗批數統計,前5位者為日本、中國、美國、泰國及越南,占輸入總批數約6成。依農委會統計,2018年臺灣以熱量計算「綜合糧食自給率」為34.6%,雖然創下15年新高,但仍有約6成5糧食依賴進口,故輸入食品管理之必要性益顯重要,食藥署宜充分運用年度食品輸入調查及統計分析,就以往檢驗紀錄、產品特性及國內外資訊等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後,藉由產品風險原因、產品種類與來源國等資訊,掌握違規風險較高之產品類別、來源國與風險因子,做為調整管理方向及強化預警機制之參據,適時檢視及滾動調整查驗率及檢驗項目,並擴大系統資料介接及導入大數據之應用,發揮風險預警效能。

綜上,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下,隨我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數量逐年概增,食藥署宜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落實查驗措施,並視產品風險適時調整查驗品項與數量,及擴大跨部會資料庫介接與導入大數據運用,俾發揮風險預警效能,防範問題產品輸入,保障國內消費者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