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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主管單位預算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短期科研及國家發射場域分別進行用地諮商同意程序及法制作業中,允宜周延規劃,並就環保、安全與用地等問題妥為溝通協調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科技部主管單位預算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科技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江穗美

科技部111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編列60億1,224萬元,其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29億6,184萬6千元,全數為獎補助費。茲說明如下:

(一)目前探空火箭於屏東九鵬基地發射為我國各式飛彈之測試場,科技部爰另覓適合科研火箭發射場域

1.據科技部資料,我國自86年起執行10次軌道科學實驗計畫,目標係進行50至300公里探空科學研究,建置太空元件驗證平台,以提升國內產學研界自主研製火箭載具之技術。而為達整體太空科研及產業之發展,將建立發射服務之能量。惟環顧國內實驗火箭發展之現況,探空火箭係於屏東九鵬基地發射,該基地為台灣各式飛彈之測試場,尚無適合科研火箭發射之場域。爰需建置短期科研火箭發射場域,以提供國內產學研界完善之火箭實驗設施及遵循之法規,促進國內太空產業及科學研究之發展。

2.科技部於109年2月與國研院及其國家太空中心前往南仁自然景觀保護區、九鵬大沙漠、中科院900區及屏東縣牡丹灣段742及743地號土地進行現地勘查與評估,並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討論而決議使用屏東縣牡丹灣段742及743地號國有土地之部分土地742-1及743-1地號為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

(二)短期科研火箭發射場域刻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進行相關諮商並取得同意程序中

科技部短期科研火箭發射場域位於屏東縣牡丹鄉旭海村742-1及743-1地號國有土地,係供執行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科發計畫之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或其受委託單位,進行技術驗證或科學實驗之火箭發射場域。詢據科技部表示,現正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相關諮商並取得同意程序,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將待疫情減緩後與部落協商召開日期。

(三)國家發射場域將待法制作業完備後進行後續設置作業

依太空發展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4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詢據科技部略以,該部已研訂「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正進行相關法制程序,相關國家發射場域座落地點、面積與經費來源等問題,將待前揭法制作業完備後辦理。

(四)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允宜周延規劃短期科研及國家發射場域,並就環保、安全與用地問題妥為溝通協調

1.按太空發展法之制定緣由係考量按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如行動通訊涉及之資訊權、太陽風暴之觀測、災害防救之預警等,對國家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提升極為重要,且我國近年來太空相關產業發展迅速,除具自製衛星之能力,並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

2.依太空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立法理由說明,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由於合適地點須經專業之科學判斷,且安全措施均須以最高規格為之,爰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民間使用。

3.據科技部資料,探空火箭所採用之混合式引擎具有不會爆炸之特性,其固態燃料經高溫裂解燃燒後產生產物如水、二氧化碳及氮氣為已存在大氣環境之物質,而發射所產生白色煙霧主要為水蒸氣與二氧化碳氣體及揚塵,影響範圍約數十公尺內而於極短時間內消散。另據過去科研探空火箭發射經驗,發射進行之海空域及道路管制時間約1至2小時,雖造成民眾不便,惟發射場域之設置亦將為當地帶來工作機會、觀看人潮、活絡經濟及推廣太空科普等正面影響。

4.鑒於我國民間公司108年底因利用農牧用地建造火箭發射基地引發用地爭議,後續並衍生環保、安全性與產業發展等關注議題,而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科研及國家發射場域之建置允宜周延規劃,並就環保、安全與用地等問題妥為溝通協調。

綜上,短期科研及國家發射場域分別因尚於進行用地諮商同意程序及法制作業中,衡酌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對國家科技進步及國民生活福祉提升極為重要,我國近年來太空相關產業發展迅速,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而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允宜周延規劃,並就環保、安全與用地問題妥為溝通協調,俾建構國內太空相關研發與產業發展之完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