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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允宜協同相關部會加速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之修訂作業,以利該法儘早施行,強化國際專業人才延攬力道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國家發展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國發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研擬與協調推動人力資源相關政策及計畫」項下編列266萬4千元,辦理業務包含研擬及協調推動國際人力資源及人才延攬相關政策、法規、措施等。經查: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重點

目前正值國家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之關鍵時刻,5+2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人才需求孔急,又後疫情時代全球產業供應鏈之重組,牽動國際人才流動板塊變動,因此,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國發會偕同相關部會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全案修正,共27條),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其依親相關規定,並優化在臺之社會保障等。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新增本法專業工作適用對象: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特殊專長增列國防領域,及增訂由主管機關會商認定之規定;開放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放寬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2年工作經驗等。

2.增加居留及依親之友善規定:簡化程序讓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以免簽或停簽入境者,得直接改申請居留證;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期間由5年縮短為3年等。

3.社會保障及租稅優惠措施: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外國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屬雇主或自營業主及其依親親屬之健保納保免除6個月等待期。

(二)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訂定情形

由於本次修正尚有多項法規及配套措施須配合增修,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7條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詢據國發會表示,至少有14項法規(詳表1)及其他配套措施等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目前多數法規陸續於110年8月中旬上網預告,預計可於110年10月中旬完成修訂作業,再陳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爰此,國發會允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之訂定,以利本法儘早順利施行。

表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應配合修訂之法規一覽表

依據條次

修正規定

應配合增修之相關法規

目前進度

第4條

第2款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新增國防領域

新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國防領域特殊專長」草案(國防部)

刻正預告中

第4條

第4款

第3目

指定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因母法條次變更)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經濟部)

本案無須預告,經濟部內部作業簽辦中

第4條

第4款

第3目

刪除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有關第4章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資格規定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勞動部)

刻正預告中

第5條

第2項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因母法條次變更,另整併補習班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勞動部)

刻正預告中

第5條

第3項

「學校外國教師」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等事項之辦法(因母法條次變更)

修正「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教育部)

內部作業簽辦中

新增「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等事項之規定

納入「實驗教育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等事項之規定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教育部)

內部作業簽辦中

第9條

第3項

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延期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因母法條次變更,另配合修正就業金卡延期等規定)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內政部)

刻正預告中

第9條

第4項

申請就業金卡或延期之收費標準(因母法條次變更,另配合修正就業金卡延期等規定)

修正「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內政部)

刻正預告中

第11條

第3項

公告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申請尋職簽證之人數(因母法條次變更)

公告○○○年度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人數限額為○○○○人(外交部會同內政部)

本項擬於111年再公告該年度之限額第11條

第4項

尋職簽證申請之條件、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因母法條次變更)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外交部會同內政部)

刻正預告中

第14條

第6項

新增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無不良素行」要件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

新增「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草案(內政部)

內部作業簽辦中

第20條

第2項

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至5年,並取消時序遞延留用規定

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財政部)

刻正預告中

第24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準用本法相關規定(因母法條次變更)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內政部)

內部作業簽辦中

依規費法第7條及第10條規定訂定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因母法條次變更)

修正「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勞動部)

刻正預告中

說 明:目前進度係截至110年9月13日止。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本中心自行彙整。

(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概況

自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07年2月施行後,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次呈現顯著增長,110年7月底為4萬3,309人次,較107年底3萬3,190人次,增加1萬119人次,成長約3成(增幅30.49%),主要係從事履約工作者增4,722人次較多,其次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增4,586人次(詳表2)。另就業金卡自107年2月8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已累計核准3,084件。

依瑞士洛桑管理學院「2020年IMD世界人才排名報告」,我國在63個受評比國家中,整體排名為第20名,與去年持平,其中「攬才與留才在企業的優先順位」及「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2項目,較前一年度進步4、1名,惟排名分別為34及47名,名次不盡理想,仍有進步空間。

綜上,我國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方面已有初步成效,惟仍有進步空間,為加強延攬、吸引與留住人才,110年6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施行日期仍待完成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增修後由行政院定之,鑑於我國對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方面仍居於弱勢,國發會允宜協同相關部會儘速完成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之修訂作業,以利該法儘早施行,強化國際專業人才延攬力道。

表2 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次表 單位:人次

年度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履約

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學校 教師

合計

107年底

19,476

1,607

4,434

2,951

1,953

76

2,693

33,190

108年底

20,222

1,857

4,386

3,077

1,475

108

2,597

33,722

109年底

22,441

5,033

4,498

3,499

1,222

159

2,670

39,522

110年

24,062

6,329

4,317

3,616

985

179

3,821

43,309

說 明:110年度之有效聘僱許可人次為截至7月底止數據。

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勞動部勞動統計通報-109年底外國專業人員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