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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111年度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預算2.57億餘元,允宜妥適督導臺灣銀行辦理相關事宜,俾有效發揮「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效益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七、111年度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預算2.57億餘元,允宜妥適督導臺灣銀行辦理相關事宜,俾有效發揮「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效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吳昀雲

人事總處111年度預算案於「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項下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計畫經費2億5,774萬5千元。經查:

(一)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人事總處訂定「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並自110年7月1日實施

人事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保障,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予以協助,並訂定「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以為依循,且自110年7月1日生效。該要點摘錄如次:

1.業務執行:由該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項如下:(1)該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2)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3)該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4)其他依該要點應辦理事項。

2.補助對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

3.津貼加發:該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該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述規定計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4.不給補助或應返還情形: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該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1)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2)其他違反該要點之規定。

5.救濟程序:被保險人對於依該要點核給之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6.經費來源:該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二)該總處111年度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預算2.57億餘元

人事總處依據前揭規定,委託台灣銀行自110年7月1日起辦理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之核發事宜,並於111年度預算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經費2億5,774萬5千元,估算約發放8,600人次。又據臺灣銀行辦理是項業務說明,補助對象為依公保法第35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按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後,與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被保險人無需另行申請。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110年7月1日者,其110年7月1日以後之日數依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鑒於該總處業將該補助業務全數委託臺灣銀行辦理,諸如補助之宣導、審查、核發、統計、分析及資訊作業系統建置等,為能積極發揮「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效益,該總處允宜妥適督導臺灣銀行辦理各項事宜。

綜上,人事總處111年度新增編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經費2億5,774萬5千元,係為配合「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並自110年7月1日起全權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是項業務。為能如實達成該項政策美意,該總處允宜妥適督導臺灣銀行辦理各項作業,並適時滾動檢討執行成效。

(分機:1929 吳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