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0、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允宜密切注意其修法進度,期能在預定時程內完成立法,俾符合憲法意旨
保訓會111年度預算案於「保障業務」業務計畫編列147萬1千元,預計辦理事項包括: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71萬元)、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推動(36萬4千元)及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擬議與審理(39萬7千元),辦理強化保障政策研擬及審議公務人員提出各類保障事件等工作。經查:
(一)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 年 11 月 29 日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是否違憲,解釋文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據該解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111年11月29日前完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相關法規之檢討修正。
(二)保訓會已研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草案,仍俟審議通過
依據該會說明,已研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草案,完善加班補償制度,修法重點摘述如次:
1. 補償方式實質化:明定加班補償方式,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例外情形得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之嘉獎、記功、記大功之平時考核獎勵,以資補償。另現行條文「其他相當補償」過於空泛,易生與加班費、補休假或獎勵等補償方式不衡平之情形,爰刪除之,使補償種類實際化。
2. 值班制度加班化:現行加班與值班最大差異在於執行職務內容不同,未來整合加班及待命服勤(值班),調整加班定義,納入待命服勤(值班),值班即可適用加班,使待命服勤(值班)加班化。
3. 待命補償合理化:考量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機關及一般機關之加班有待命執行職務之特殊服勤態樣,明定得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依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並予適當評價。
4. 補休結算覈實化:增訂補休假結算機制,補休假以休畢為原則,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補休假,應按加班時之俸(薪)給,計發加班費。因機關預算限制,無法給予加班費,再例外核給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之嘉獎、記功、記大功之平時考核獎勵,以資補償。
5. 授權框架彈性化:為因應各機關業務特性多樣不一,複雜性高,就待命服勤之加班補償評價補償基準,採多層次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再授權明定由各主管機關於行政院所定範圍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以維實務運作彈性。
又該草案已於110年2月24日函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並於110年3月19日邀集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銓敘部及各直轄市政府共同研商後,擬具再修正草案條文,經該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已於110年5月25日函請考試院審議,俟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綜上,保訓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年間作出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3年內,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相關法規。該會業於110年5月研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草案送請考試院審議,為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允宜密切注意其修法進度,期能在預定時程內完成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