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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每年均編列舉發獎勵金,惟實際核發數均為0,允宜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覈實編列預算需求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靜芳

黨產會111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其中獎補助費105萬元,與110年度預算數同,為舉發獎勵金。經查:

(一)核發舉發獎勵金之相關規定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1項:「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2.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2項:「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3條第3項:「第1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4.黨產會據以訂有「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規範獎勵條件、不適用獎勵規定人員、舉發方式及應提供資料、不發給獎金情形、獎金數額與核發方式、舉發人具領獎金程序、舉發人身分與舉發內容保密等事項。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俾提升調查能量。

(二)雖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實際核發數均為0

詢據該會說明舉發獎勵金之核發程序,由舉發人向該會舉發,因而使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1%範圍內,由該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億元為限。又據「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4條規定,如為匿名舉發、委託他人舉發、舉發內容空泛而無具體事證、舉發事項非屬規定內容、或舉發事項已為公眾或該會所知者,不發給獎金。

參據該會提供各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詳表1),106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107年度;108年度至109年度各及105萬元,惟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且110年度預算編列105萬元,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執行數亦為0元。該會說明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在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未符合核發要件。如以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觀之(詳表2),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呈下降趨勢,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及110年(1-8月)各為110件、35件、41件及17件;且其中屬於有效資訊件數更為偏少,107年度及108年度各僅有1件。該會允宜衡酌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需求。

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俾提升調查能量。惟迄110年8月底止實際核發數均為0,該會允宜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覈實編列預算需求,俾改善預算執行成效。

表1 舉發獎勵金各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預算數

3,000

1,500

1,050

1,050

1,050

1,050

決算數

0

0

0

0

0

-

說 明: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實支數。

資料來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

表2 近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

年度別

107

108

109

110(1-8月)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110

35

41

17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

1

2

1

資料來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供。